金融机构如何配合政府化解地方债务

  • 政府免去债务如何做账

      记入营业外收入。

  • 金融机构在地方政府债务清理过程中面临怎样的风险

      偿债率是指一国当年还本付息额对当年商品和劳务出口收入的比率,这是衡量一国还债能力的主要参考数据。偿债率是衡量外债偿还能力的一个最主要的指标,也是用来显示未来债务偿还是否会出现问题的一个“晴雨表”。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收汇主要用于进口原材料、技术设备、必要的消费品和其他支出,用于债务还本付息的不应超过20%。国际上一般认为偿债率在20%以下是安全的,超过这一警戒线,就有发生偿债危机的可能性。负债率负债率(债务率),指一国当年外债余额对当年商品和劳务出口收入的比率,这是衡量负债能力和风险的主要参考数据。国际上公认的负债率参考数值为100%,即超过100%为债务负担过重。

  • 政府一般化解债务风险都用些什么方法

      以下文件来自互联网,原文较长,简化后供参考。   审计研究简报   第6期   (总第201期)   审计署审计科研所 2010年9月14日   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几点建议   一、分类施治,疏堵结合,完善风险管理,建立控制体系 (一)清查存量债务,积极化解风险。   1.摸清债务总量,分清类别结构。   2.区分举债主体,落实偿还责任。   3.保障还款来源,全力化解风险。   4.关注敏感类型,分类评估风险。   (二)规范新增债务,实现有序管理。   1.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   2.科学确定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3.严格执行举债审批程序。   4.明确管理机构,归口统一管理。   5.纳入预算管理,改革预算会计制度。   6.强化风险预警,健全监管体系。   二、着眼长远,促进发展,推动完善体制,健全法律法规 (一)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   (三)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债务法治化管理。   (四)确立政府中期财政预测制度。   三、加强审计,强化问责,创新方式方法,促进债务管理 (一)开展专项审计调查,掌握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及结构。   (二)强化审计问责机制,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   (三)深化预算执行审计,促进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四)改进审计组织方式,保证债务审计的力度和深度。   该课题为审计署审计科研所2010年立项研究课题   作者:南京特派办课题组   课题统筹:李 玲 课题负责人:刘 利   课题组成员:丁德明 胡正禄 钱夫中 王小霞 王景东   卢红柱 刘素合 牟 遥 刘洪洁 赵 青   韩华溢 黄敏杰 宋秀辉 吴继光 郑海峰   郭珊珊     主题词:防范 化解 地方政府债务 风险 建议   报:署领导。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厅(局)及科研 所,南京审计学院,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 各派出审计局。 发:本所所领导、各处,存档。 共印190份   编辑:罗伟芳 签发:王秀明

  • 房子在政府大楼背面 风水怎么样?

      离政府大楼太近当然不好   政府的阳气是最旺的   离得近,自己家就没有阳气   没有阳气就没有生气

  • 因风水找到政府处理 政府该怎么回应

      因风水找到政府处理,政府部门可以按用地纠纷来调解。

  •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离婚后如何偿还

      你好,夫妻债务一般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   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付债务。从实践来看,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 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如支付家庭生活日常开支,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等所负的债务;   2 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付的债务,实际上由夫妻共同经营或其盈利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6婚前债务用于婚后生活的,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付债务等;   7、因双方共同生活所付其他债务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当事人双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   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价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抚养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措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处理:   个人债务由欠债一方承担   夫妻双方约定债务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企业在并购中如何进行债务风险的防范?

      对于该等风险的防范措施: 1、股权收购中,由于企业对外主体资格不因内部股东变动而改变,相关债务仍由企业自身承担。但收购方需向转让股东支付对价,并且很大程度取决于股权转让时的企业净资产状况。如果受让股权后,因被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暴露导致被追索,企业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拍卖,股权实际价值必然降低。 除了在收购前审慎调查目标企业真实负债情况外,还可在并购协议中要求转让方做出明确的债务披露,除列明债务外(包括任何的欠款、债务、担保、罚款、责任等),均由转让方承诺负责清偿和解决,保证受让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否则,转让方将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遏制转让方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作用。 2、在资产并购中,交易标的为资产,需要保障所收购资产没有附带任何的债务、担保等权利负担(如不存在已经设置抵押情形;房地产不存在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等)。对于完全依附于资产本身债务,不因资产的转让而消灭,必须由转让方在转让前解决,否则应当拒绝收购。 3、在国有企业改制的产权收购中,由于目前国内司法实务将企业资产视为偿还债务的一般担保,贯彻“企业债务随资产变动而转移”的处理原则,这一做法不同于一般债务负担的处理结果。 “债务风险隔离”制度:针对上述情况,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有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执行:“出售企业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售出后,债权人就出卖人隐瞒或者遗漏的原企业债务起诉买受人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请过该债权,买受人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出卖人追偿。如债务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债权,则买受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出卖人。”该条对收购方具有“债务风险隔离”的作用,虽然增加程序的繁琐,但要求出卖人履行公告通知申报债权的程序,是国企改制收购中不可缺少的债务风险防范机制。 4、设定保证的风险控制 并购交易需保障股权或资产安全性、避免债务风险,如果在审慎调查和并购协议条款设计(相关保证与承诺、违约责任条款等)妥善处理,可在法律层面上降低有关风险,但在事实层面上,并非百分百安全。并购交易中的债务等风险可能潜伏一段时间才会暴露,如果转让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转移财产或其偿债能力因客观情况而大大降低,即使转让方承担责任,但由于无财产清偿,收购方仍将遭受损失。所以,为规避风险和提供交易的安全保障,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设立担保机制,即要求转让方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者提供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担保。在转让方没有偿债能力后,可以行使担保权。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1) 树立风险意识,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2) 要注意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3) 健全担保程序;(4) 适当运用反担保;(5) 注意运用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

  • 2017年春节政府放假安排

      2017年春节政府放假安排:2017年1月27日(除夕)至2月2日(正月初六)共放假7天;1月22日(星期日)和2月4日(星期六)上班不再休息。

  • 父亲去世后亲人可以不继承他的财产和债务吗?

      你好!要看财产是否有继承,一般有继承父母财产的话同时继承了债务!   1、如果成年子女和父母一同生活,则父母欠下的债用家庭共同财产归还;2、如果父母死亡,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则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3、如果父母死亡子女又没有继承财产,则子女没有还款义务。    父亲去世儿子需要偿还的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的责任”。   第三人清偿是指由第三人为消灭债务,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为清偿。清偿一般是由债务人为给付行为,但也可以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当第三人的给付能够使债权人得到满足,同时又对债务人并无不利的,原则上第三人的清偿应为有效。   第三人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免除其债务,债的关系消灭;第三人清偿部分债务的,债的一部消灭,未消灭的债务部分仍归债务人。此外,第三人清偿后,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还发生一定的关系。如果第三人以赠与为目的而代债务人清偿,则在第三人清偿后,第三人对债务人无求偿权;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有某种法律关系,则第三人有权依其法律关系而求偿。对于第三人的清偿,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此时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如果债权人不予拒绝仍然接受给付,则第三人的清偿仍属有效,债的关系消灭。   来源找法网:[

  • 由于资不抵债,国家要怎样控制债务风险

      一、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尽快实现经济性分权 一是地方政府要尽快退出竞争性领域。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政府的职能应主要限于作为市场竞争的裁判,公平、公开、公正地维持市场秩序,弥补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缺陷,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对于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一般不再介入。因此,就竞争性领域而言,其配置资源的主导机制理当是市场机制。而事实上,对于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级政府而言,不仅其所属的绝大部分业处于竞争性领域内,而且这些企业多为些小企业,根据国家“抓大放小”的国有企业战略改组的大政策,也应当属于放开之列。应当看到,在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不景气的时期,地方国有企业在强大的竟争压力下,亏损状况日益严重,由此带来的亏损补贴也日益增大,因此,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的最佳时机已经来临。而且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早己经自愿或被迫地踏上了国有企业民营化的进程。 二是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要尽快从“替代市场”转变到“服务市场”的行为上来。随着区域性市场的初具规模,地方政府对市场机制的过多替代,只会日益削弱地方经济发展的后劲。所以,今后地方政府在抓好各类市场硬件建设的同时,应将其工作重点转向健全市场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各类软件。如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交易的规则,维护市场公平交易、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培育各类行业管理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市场中的服务功能、监督管理功能及沟通企业、市场与政府的功能,为政府还权于市场创造条件。在中介组织的培育中,要保证其民间组织的独立性,切忌将其培育成“准政府机构”成为政府不规范的市场干预的新手段;扶持和引导各类流通组织形式的创新,改变市场组织化水平低,市场交易扩展受阻的状况等。二、完善财政体制,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的范围 一是要进一步明晰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应该由中央政府承担的,在划分责任时,明确由中央承担。各级政府都应遵循“谁出政策谁拿钱”的原则,改变“中央出政策,地方出资金”的局面。多数国家对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都由宪法和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避免了不必要的相互推楼和争取资金的不正当手段。我国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中,应当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完善预算法、转移支付法规,以立法形式明确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硬化预算约束,规范政府举债和担保行为,加强地方债务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