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意义

  •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有哪些

      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措施,主要是增加税收、改革转移支付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债务管理。   (一)改革税制,充实地方政府税收来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所承担的债务而无能力按期偿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因此也可以说是政府收入不足带来的风险。“营改增”改革以后,会出现地方政府自主财源进一步减少的局面。现在地方财政本来就拮据,地方税收下降后将更加捉襟见肘。所以,要改革税制,给地方政府足够的税收来源,增加其自主税源,增加其收入,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二)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最大的问题就是专项转移支付太多,一般转移支付太少。而专项转移支付的特点就是锁定用途,决策权在中央部门,导致地方政府缺乏自主权。因此,要改革转移支付制度,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来统筹财力,确保应急之需。   (三)强化预算约束。为使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法制化,必须强化地方财政预算约束,提高地方财政预算执行的透明度。但同时为拓宽地方融资渠道,国家应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发债权 。   (四)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立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使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渠道合理,额度相当,风险可控,有效地防止债务风险的发生。

  • 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方法

      目前中国经济的债务风险已经到了危险的地步,全国债务总量占GDP已经超过200%,靠债务拉动的经济危险重重,经济一旦停滞,巨额的债务将会造成社会动荡,2015年的地方债务为16万亿,这只是官方的数据,相信实际数据更高,要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做1、财政收入减少对土地收入的依赖,这个也是说了好多年,一直都没改变,去年房地产一受冷,地方政府财政就出问题了,土地卖不了高价了,公共支出又降不下去,导致负债率一下就上来了,根本解决法就是政府要想法从其他地方增加财政收入比如企业税收,当然这不是要增加企业负担,而是引进的大企业,中小企业反而要减税。2、除了开源害的节流,精简地方政府人员,提升执行效率,减少寻租空间。3、地方政府债务很多都是投资所致,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所以适当减少不必要的投资。

  • 为什么要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指地方政府承担债务但无能力按期还本付息的可能性以及相应产生的后果,如导致政府财政不能正常运转,拖欠干部教师工资和职工养老金,以及无力进行公用事业投入等。   一是爆发区域性财政风险。   很多人认为地方各级政府掌握大量国有资产、资源,在目前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又不能破产清算,中央财政不可避免成为“最后支付人”。这未免有点盲目乐观。考虑到举债地区的普遍性、部分地方债务负担的严峻性,以及偿债来源对土地财政的高度依赖性,地方政府负债的偿付风险以及由此诱发的金融风险和政府信用风险仍不可小觑。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地方财政增速回落以及房地产市场调整等因素影响,一旦累积的债务风险超过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信用链条就有可能断裂,爆发区域性财政风险。   二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地方债主要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间接融资,地方债与银行等金融体系风险直接关联程度较高。债务违约和兑付危机最终都会形成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区域性财政风险与系统性金融风险互为因果、交织关联、循环影响、叠加蔓延。当地方债规模和“借新还旧”展期超过一定极限后,金融危机的“多米诺骨牌”就会倒塌。巨大债务不仅使地方政府陷入财政困局和债务风险当中,还不可避免转化为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诱发经济和社会政治风险。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目前,地方债风险已经成为威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的重要因素。如果严格金融规则,不少地方债已经无法依靠“借新还旧”展期。如果按市场化要求,一些地方政府实际上已经破产。过高的地方债直接推高土地和楼市价格,难以偿付的地方债也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带来不良资产等风险敞口。巨额地方债的背后,实际上是政府信用的隐性担保,地方举债融资普遍不考虑偿付责任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只管借,不管还”。企业和事业单位把最终偿付责任转嫁给政府,下级政府把最终偿付责任转移给上级政府,地方政府把最终偿付责任转推给中央政府,上届政府又把最终偿付责任延迟给下届政府,“击鼓传花”。一旦地方债风险爆发,只能廉价变卖国有资产、或者由上级政府乃至中央政府兜底,最后只能通过债务重组、货币贬值转嫁债务负担,由全国人民集体买单。因此,地方债风险集聚、积累到一定程度,地区性风险就有可能演变为区域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就有可能损害政府公信力,恶化社会信用环境,诱发经济危机和社会信任危机,最终拖累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威胁政治安全。

  • 政府就知道空喊口号

      穷苦老百姓推共吧

  • 如何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

      国务院43号文是指2014年9月21日国务院下发的题目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的文件。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一、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1、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2、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3、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4、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1、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2、严格限定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3、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三、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1、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2、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3、严肃财经纪律。四、完善配套制度1、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2、建立考核问责机制。3、强化债权人约束。五、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1、抓紧将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2、积极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3、妥善偿还存量债务。4、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怎么借”是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来解决。“怎么管”是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来解决。“怎么还”是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措施来解决。

  • 政府债务是什么含义,政府债务的分类有哪些

      政府债务(亦称公债)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并借以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   政府债务按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划分通常有以下种类:   (一)按偿还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公债。   所谓短期、中期、长期并无绝对的划分标准。一般而言,1年以内到期的债券为短期公债,1-10年到期的为中期公债,10年以上到期为长期公债。其中,中期公债在各国政府发行的公债中占有较大比重。   (二)按发行地域划分,可分为内债和外债。   政府内债是指国家在本国境内发行的债券。一般来说,政府内债是以本国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认购为主,内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也以本国货币进行,但也不排除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购买公债的可能性,同时,政府也可以用外币发行国内公债。因此,只要本国政府在本国境内发行的公债,不管其发行对象是否为本国居民,也不管其发行的货币单位是否以本国货币计量,都为国内公债。   政府外债是指政府在国外的借款及在国外发行的公债。外债的债权人多为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公民,也不否定本国侨民在居住国购买本国在国外发行的公债券的可能性。外债的发行及还本付息须以外币支付。外债的发行可以弥补国内资金短缺,加快国内经济的发展速度。   (三)按发行的方式划分,可分为强制公债和自愿公债。   强制公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强制居民或团体购买的公债。这类公债一般是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的情况下,或为推行特定政策实现某一特定目标时才采用的。   自愿公债是政府按照信用原则发行的由居民或团体自愿认购的公债。其购买量由居民或团体自行确定,政府不做任何限定,这种公债容易被国民接受,且不会引起负作用。   (四)按发行对象划分,可分为货币公债、实物公债和折实公债。   货币公债是以货币为发行对象的公债,又可以分为以本国货币发行的本币公债和以外国货币发行的外币公债。在商品货币经济比较发达和币值稳定的情况下,一般都采用货币公债形式,便于计算、发行和管理。   实物公债是以实物为发行对象的公债。一般是在商品货币经济不发达或币值不稳定的情况下采用的公债种类。   折实公债是介于货币公债和实

  • 如何有效防范债权债务风险

      一、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   各单位建立债权债务动态管理台账,载明债权债务对象、时间、原因、债务偿还计划、债权债务催收进度等情况,及时反映债务增减变化。   二、建立债务管理激励机制   牢固树立“减债就是政绩”的观念,建立债务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将债务管理纳入各地各部门及主要领导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债务管理工作成效显着的乡镇,并在财力和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新增债务的乡镇和部门必须向县委、县政府说明情况,当年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三、建立健全债权债务控制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制止新债“八个不得”、“三个不准”、“两项制度”的文件精神,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各种行为。严格实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认真落实车辆管理、办公经费管理、接待经费管理、会议费管理、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防止村级盲目举债。   四、完善债务化解机制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归类,明确债务偿还责任。按照债务情况,分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逐步有序偿还。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密切协作,加强对上级及本级财政安排的偿债资金的使用监管,对发现截留、挪用偿债资金的单位,坚决扣减相应款额的偿债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如何抓好村级经济发展和村级债务化解

      村级的债务现在制约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要想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必须化解村级债务。由于村级债务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化解村级债务的方式也应按形成原因而定,我觉得从以下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长抓不懈。村级债务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巩固村极化解债务的成果,保持社会的稳定,推动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不能只是一阵风。要把化解债务做为镇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抓,一把手负责制,实行目标管理,任务分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国家加大对公益性债务的投入。   国家对普九普和义务教育债务已经进行了政府补贴和地方匹配资金,虽然化解了部分抬款,但那只是一少部分,还需要加大力度对村内自行化解债务,做为一项工作任务来抓,对能够化解村级债务的,对积极化解村级债务与村干部工资奖金挂钩,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   (三)多渠道的化解债务。   1、对债务人和债务单位已经不存在的要行债务的核销帐务处理。   2、农户之间可以相互拉帐,进行债权和债务进行抵消。   3、对那些闲置固定资产和资源进行租赁或进行拍卖。   4、对抬款付息一定按信用社贷款同期利息率进行结算,还款先还本还息的办法让村集体能够增强造血功能。   5、对农户欠款,有偿还能力而不想偿还的农户进行依法清欠,解决因交钱受损,而不交钱得便宜之间的矛盾,让老百姓有平等待遇。   (四)严防新债务的发生。   无论怎样化解,化解的再多,还有新债务的发生,那我们的工作都是无用功,只有控制了新债务的发生那我们的工作才有成效。,对村里新发生的抬款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决不允许村干部发生新债务,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私自抬款从事工程和抬款的村干部做出相应的奖惩措施。严格控制村干部的铺张浪费现象,按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把控制村级债务增加提高做为首要工作任务。

  • 政府债务是如何进行审计的

      一、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一是债务来源多。地方政府债务来源途径比较多,既有国内的债务、也有外国政府的债务、有直接借入资金形成债务,也有政府出面担保形成的隐性风险债务,债务构成比较复杂;二是债务资金管理部门比较复杂。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债人是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是相关职能部门或融资部门。一个地方究竟有多少债务、每年新增或偿还减少债务等方面一个部门很难进行汇总反映,债务数据不准确。地方政府积极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融资,很少考虑债务使用安全和今后偿债能力。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全面准确提供地方政府真实情况,直接影响到领导决策。   (二)监管缺位、管理薄弱。政府债务资金主要用于相关项目配套,资金安排基本上由地方政府直接安排,由相关部门管理使用,部分建设项目法人不明确,有的建设项目管理通过成立临时指挥部进行全权管理,没有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并且这些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担任,导致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流于形式,管理职责不明确,监督管理效果不明显。   (三)效益不明显,政府偿债压力增加。地方政府的大部分债务偿还期限较长。同时,资金使用主要是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难以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地方政府迫于改善经济面貌,很少考虑项目资金投入的效益问题,也难以顾及今后政府的还债压力。部分项目随着偿债周期的临近,地方政府还债压力日益加大。   二、政府性债务应审计的重点内容   (一)债务总体规模和构成。摸清政府所有债务来源渠道、借款约定用途、债务总体构成、借款期限、还本付息、借款担保等方面情况。   (二)债务资金管理使用。地方政府是否出台了债务资金管理使用文件法规,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情况,是否截留、虚报、挤占挪用债务资金问题,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过程中是否存在招投标、监理、资金结算拨付、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要进行深入全面、细致审核调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具体如下:   一是否制定了有关债务资金管理办法,对债务资金使用的范围、资金管理是否进行明确的细化和规范,将政府投融资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确保政府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二是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财政部门每年有选择性地对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项目的必要性、债务计划的科学性、负债资金的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偿债资金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资金的

  • 国有企业改制中如何化解债权债务危机

      针对国企改制纠纷这一特定类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处理的尺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不得任意比照和类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维护改制合同的效力,并且严格执行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坚决纠正改制中逃债行为,为国企改制的进一步推进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国的国企改革从最初“扩权让利”,到后来“两权分离”,再到“制度创新”,经历了一个层层推进的过程,并逐步建立起了适应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在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的过程中,通过企业改制,使大量国有企业丢掉了陈旧落后的经营管理体制,重新组建了责、权、利有效结合的新的法人实体,极大的推动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这十几年的改革,也使我们意识到,市场经济建设必然离不开法制的健全,作为市场主体的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否则就会使整个市场处于混乱状态,最终贻害于包括国有企业自身在内的每一个市场主体。在全国各地对国企改制进行摸索的过程中,就曾出现了许多不规范,甚至直接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行为,不仅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也极大的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的还引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一度减缓了整个经济改革的步伐。目前,不少与国企改制相关的纠纷已经起诉到法院,构成了司法审判中一类独立的案件类型。针对这些具体出现在审判实务中的国企改制纠纷案件,我们作了大致的归类,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是因为改制效力产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是由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或撤销改制合同,目的是要恢复到改制前的状态。这类案件数量不多,但牵涉到国企职工的利益,存在不稳定因素,因而备受社会关注。第二类是在改制后因对外债务的承担而产生的纠纷。这类诉讼案件量相对较大,往往是在解决借款或买卖等其他纠纷案件时,一并牵连出来。这类案件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又有很多是借改制故意逃废债务,法律漏洞较多,造成了审判实践中的诸多难题。国企改制纠纷案件虽然在绝对数量上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相比不算多,但由于每一件改制案件都与一家国有企业的命运生死攸关,牵连到众多企业职工的生存问题,而且还与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密切相连。所以,在处理国企改制纠纷案件时,不仅要强调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要考虑到案件处理的尺度以及裁判结果对社会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审判实践中,我们总结了审理国企改制纠纷案件中应当注意的以下几个原则:一、在适用法律方面,要注意把握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由于我国的国企改革是分阶段、分类别进行的不断探索,各个时期出台的政策规章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往往是对某一种类型的企业或某种改制方式所做出的规范,如针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改制规定了企业兼并、公司化改造、债转股的方式;针对国有小型企业的改制则主要采用企业出售的方式;而针对集体企业则采用了股份合作化的方式。不同类别的企业采用了各自不同的改制方式,法律法规也相应的做出了不同规范,只有在这些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所调整范围内的改制纠纷才能利用这些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既不能视而不见,但更不能任意突破,扩大适用。在最近发布并且已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按照企业改制的不同方式,分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分立、债转股、企业兼并和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共六种类别予以了区别对待,这背后反映的就是国家根据实际情况所制订的分阶段、分步骤、分情况逐步改制的改革政策,因而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绝不能相互比照和类推来适用。二、在认定改制效力方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维护改制合同的效力。企业改制完成后,新企业重新设立并开始进行经营活动,形成了新的收入和亏损,对外也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如果在改制之后要否定改制的效力,将一切恢复到改制前的状态,则不仅达不到使企业脱胎换骨的目的,还会成倍增加企业的负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所以,从这样的后果考虑,我们认为对国企改制的合同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都不能宣告合同无效。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新《合同法》与以前的法律规定相比对合同效力采取了一种更加宽松的态度,尽力维护合同的有效性。特别是对合同的合法性认定,《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专门规定了“在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这样的规定使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正受到了法律和社会公众的尊重,除法院依法宣告合同无效以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干涉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约束效力。因而,对于国企改制合同来说,虽然一方是国有企业,涉及国有资产,但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事行为,也应当遵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要求,以自愿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来同等约束改制当事人各方。任何一方当事人,特别是原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否认改制的效力。一些国企改制的相对人如兼并方、购买方,不按照改制协议的要求及时注入资金,反而将企业财产进行抵押贷款,致使企业在改制以后没有能够获得“新生”,走出困境。对于这种相对方不完全履行改制协议的行为,不能以否定改制合同效力的方式来予以纠正,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追究相对方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行为已经致使改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还可以提请法院解除合同。实践中,也有债权人以改制没有经过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而要求宣告改制无效的情况。对此也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核心是解决债务的承担问题,不应在债务纠纷的诉讼中否认改制的效力。对于一些确需经有关职权部门批准才生效的改制合同,只要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的,都可以认定改制合同有效,并按规定确认改制后债务承担的主体。而对于工商登记手续的办理,则属于履行改制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使工商机关没有进行相应登记,只要实际已经完成改制,也应当按改制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来认定改制已经完成,不能仅凭缺少登记就认为改制没有履行,更不能因此认为改制无效。三、在处理改制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时,要严格执行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坚决纠正借改制逃债的行为。企业的财产是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也是企业在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企业法人应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经过依法清算之前,不得将企业的财产擅自收回、隐匿或转移。国企改制是对国有资产的一次优化配置,其中必然要调整原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财产的权属发生了变化,原企业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也相应改变,有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也会因此而消亡,如果债务的承担主体不相应改变,债权就会落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障。这一点就是产生纠纷的主要源头,一些企业也是利用了这一点故意不考虑原企业债务在改制后如何承担的问题,将债务留给原企业来负担,从而达到逃债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特别强调了企业法人财产原则,并由此引申出了债权债务继承原则和债务随企业财产变动原则。凡原企业法人因改制而消灭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若在改制的过程中原企业的资产转移到新公司的,对原企业的债务也要随资产的变动转由新公司来承担。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对我国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其中包含了若干法人人格否认以及营业转让理论的内容,如该司法解释第24条、25条之所以要规定由买受人来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其理论基础就是源于买受人与原改制企业的财产混同;再如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控股企业因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要由控股企业承担,则是对“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直接运用。通过这一系列的规定,防止了借法人有限责任制度逃债的行为,弥补了我国现行法人制度的不足,也为国企改制纠纷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在审判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工商登记上手续不规范,如兼并完成后并不注销原企业,而是直接将原企业变更为兼并方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有的注销原企业后成立的新公司又沿用了原企业的名称,并使用原企业的财产,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障碍;有的企业在兼并完成后,还用已经被注销的企业名称继续对外发生业务往来,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致使债权人催债无门。这些案件中,工商登记内容与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不符,有的甚至是利用工商登记的不规范来逃避债务。因而,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在认定改制的实施状态时,应尊重企业改制的客观过程,不论兼并后是否办理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都应当视为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已经实质性消亡,如果兼并属于吸收式合并的,都要由兼并方以其自身的财产,包括其在子公司的股权来承担原企业对外的债务。另外,很多企业在改制时法律意识淡漠,不通知债权人就将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任意分配;还有的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更是只分财产,不管债务,并且对财产上原来已经设定的他项权也置之不理,通过有关登记机关擅自予以涂销,导致债权人向原企业主张债权时的权利落空,增加债权人的诉讼成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特别要注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也要区分遗漏债务和故意逃债的情况。对于改制时遗漏债务的,要根据债权人是否在公告期内申报过债权分别由买受人或原企业资产管理人来承担原企业的债务;而对于企业借改制故意逃债,特别是以原企业优质资产成立新公司,而将债务留给原企业承担的,就要由新公司在接收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改制过程中擅自涂销物权登记的行为虽然属于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但在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中也可以对这种违法的登记行为不予认可,在个案审理时确认涂销登记的行为无效,认定合法的权属关系,债权人仍然应有权对原企业的财产行使他物权。在国企改制中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类型,就是企业以内部的某个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为单位设立独立法人,并用原企业的厂房和设备出资,形成“厂中厂”。原企业将其负债资产(而非净资产)与债务剥离后投入到新成立的企业作为资本,从而大大降低了原企业法人的偿债能力。对于这种“厂中厂”的情况,我们认为,其性质实际上就是用一个企业的优质资产设立新的公司而将债务留给原企业的逃债行为,所以,如前所述应由新公司在接受财产的范围内与原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我国的国企脱困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攻坚阶段,“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由此可见,国企改制必将继续进行下去,而且以后的改制将进一步纳入法制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