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喜欢承担责任的生肖

  • 偷砍树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偷砍树涉嫌盗伐林木罪。   依据刑法第345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 破坏他人婚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是不承担责任的,除非对方构成重婚罪,那可能就会收到刑法的惩处。   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双方中一方有过错的,其配偶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并不以自己的合法配偶为被告,而是以与自己配偶重婚的人或者是与自己配偶同居之人为被告。这种情况之下,当事人多数认为自己与配偶的感情尚可,所以既不想离婚,也不告自己的配偶。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问题,原则上是在处理离婚诉讼过程中,而且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才予以考虑的,这种与婚姻案件审理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并不应该将婚姻关系以外的那些本应由道德规范的内容纳入进去。因此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指无过错的配偶或者其他第三人。同时,由于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或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仅想主张《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损害赔偿,法院均不支持。   但是,若婚外第三人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损害无过错方财产利益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 有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梦见别人为我承担责任

      你好:   只是梦而已,南柯一梦。梦是假的,不必当真。   《周公解梦》里提到,梦与现实是相反的,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发生的,指别人为你承担责任。   同时我认为只是你睡觉时,胳膊压着胸口了,从而导致做梦了。   科学研究表明,梦是睡眠时身体内外各种刺激或残留在大脑里的外界刺激引起的景象活动。   它不代表什么,也没有任何意义,更不是什么征兆。   最多只能代表你昨天晚上没有休息好,也就是俗说的觉没有睡好。   最多只是白天醒来,脑海里留下了一段回忆罢了。   谢谢   送你一句话:过好今天,明天会更美好。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更祝你开心快乐每一天。

  • 新房准备装修, 厨房间做了闭水实验结果把楼下装修好的厨房淹了,这个责任应该谁来承担?

      我的看法如下:   1、如果装修过程中,是否有向物业缴纳装修押金?如果有交装修押金,物业是对你家的装修尽到监管义务的。因此是存在着一定的责任的。   2、主要责任在于你方。你在做闭水试验前,应该通知物业和楼下邻居。(如果闭水试验是有施工方做的,那么他们在做闭水试验时没有严格的按照施工规范进行,存在着施工责任)   3、做闭水试验前,应该确认一下原有的厨房地面是否有做闭水试验。应该是作了防水之后进行闭水试验。   如果你是在装修前做的厨房闭水试验,并且通知了物业的话,而因此漏水到楼下造成楼下损失,这个产生的责任在物业。如果你的购房合同的相关说明中有开发商对厨房地面做了防水的承诺的情况下,这个问题的直接责任在开发商,由其防水不合格所造成。

  • 公务员开公车办公事撞死人了,要承担责任吗?

      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依法要按照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部分,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有需要直接抚养的人的,还需要支付被抚养人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我和老婆吵架她喝农药抢救无效死了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仅仅因为夫妻矛盾(吵架),妻子一时想不开喝农药自杀,丈夫当时不在场或在场也没能防范住,又采取了积极抢救措施,最后抢救无效而死亡。这种事实和情节,我国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中,都没有法律追究的条文。‍

  • 火灾发生后行业管理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当你跟一个人结婚的时候,是否意味着从此你也必须承担你老公家的家庭责任包括赡养老公的父母

      和老公好好的沟通,这的确是一件麻烦事,可以换一个方法,试一试。比如说联系孩子住校。周末到你们家住。   或者说,就听老公的。等到他觉得两人世界受到干扰,受不了了再说吧。

  • 两名幼童坠楼父母应该承担责任吗

    如果在“孩子具有独立人格”的立场上来看。这个父亲有过失杀人罪。 如果在“孩子只是父母的附属品”的老掉牙道德伦理观来看。这个父亲不过是等于摔碎了两个花瓶,心痛一段时间而已。

  • 私自砍伐山林树木2000多棵,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45条第1款之规定,本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盗伐林木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以上的,应当立案:   1. 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 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 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量刑标准:   1.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5. 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