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双鱼座承担责任

  • 火灾发生后行业管理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我的东西在酒店房间内被偷,酒店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你可以先向酒店提起诉讼   以酒店保管财务不利为由   你可以要求法院提起公安的案卷作为证据之一   你的同伴可以为你做证明,也是证据

  • 射手男都害怕承担责任么

      射手座一旦付出,便是彻底,不可收回,感情投入的越多伤的越重。射手最擅长难为自己,不想对方难过,只好让自己难过。总认为自己有超乎寻常的承受力,把自己想得太坚强,把别人想得太脆弱。不知道,其实受伤的只是自己,而且从不知道如何表现出来。所以,请好好爱你身边的射手   射手座看上去没啥心计,可以尽情得罪,确实:射手座报复的一个人的方式最多就是从此不相来往,想要射手座真正的处心积虑去算计仇人,基本等于白日做梦。但是,一旦不相来往,那就是真正的老死不相来往,绝不原谅,绝不后悔 。   感情到了分手的时候,射手座会极度无奈的挣扎到鱼死网破。在他们的内心真爱只有一个,虽然嘴上花,心里却处处为心爱的人着想,自律性很高,对自己的另一半绝对忠诚,绝对的负责。他对朋友很热情,反而对自己的爱人忽冷忽热,因为ta怕失去主动权,别介意,就这个性格。就这么冷酷,但一定是专一的。   射手座过于孩子气,可爱是可爱,但有时候未免显得有点儿没担当;射手座非常爱玩,精力充沛,跟不上步伐的还是算了吧;射手座热情有限,QQ上非常不爱主动找人聊天,除非是关系特别铁的朋友;射手座脾气有点儿火爆,但基本属于气来得快去得也快型,不难哄,只是不喜欢主动拉下面子哄人,宁愿跟你冷战 。   射手座真爱的门槛:专情、善良、纯真。射手座的人98%都是爱情的逃兵,心里很爱,可迟迟不放马过来,抑或乎冷乎热,只因射手座害怕爱情.射手是属于回报型的恋爱星座,只要你对他好,他可以为你放弃天使般的生活,射手座从不介意过着平淡的生活,他会让你的生活充满乐趣。   属于射手座的小秘密】1.总有一种被忽视的感觉;2.付出的远远超过得到的;3.很固执,不懂得放弃;4.习惯冷战;5.在别人面前笑得很开心,一个人的时候却很落寞;6.陌生人前很安静,7.朋友面前胡闹;8.坐在电脑前,不知道做什么,却又不想关掉它;9.经常不经意的发呆。   【请珍惜眼前的射手吧】☆射手一般蛮有人缘,不管同性缘还是异性缘:☆射手通常很注重面子,注重形象;☆射手其实讨厌别人管着,需要很多自由,但会装出很乖乖的样子;射手如果受了伤,只会自己哭泣,在别人面前强颜欢笑;☆射手很善良,很会为别人着想;☆射手很敏感多情,却最懂浪漫。   最让人爱的地方和最让人担心的地方就是天真。虽然具有哲思,可太过善良和轻易相信别人的性格很容易被人宰割。ta认为,世界就是自己看到的那样。黑就是黑,白就是白。想法太

  • 如果店上没有办理消防证,发生了火灾,直接责任人(管理)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公司会受到处罚吗?急急急

      最轻的就是罚款赔偿,重一点就要坐牢,公司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老人掉进正在施工的坑里有警世牌都是个人承担责任吗

      不一定。区分具体情况看待,比如警示牌设置是否明显、是否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等。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装修公司在施工时引起火灾,法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员工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二种关系: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   一、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的,员工施工时,都是代表装修公司的职务行为。   如果涉及刑事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强令员工违规操作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直接责任者;   单位承担罚金刑。并负责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这里的民事赔偿责任,仍然是由装修公司承担。   二、如果这个装修公司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独资公司。   我国在从法律上设定个人独资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同时,又在法律上否定了它的法人资格,从而强制性的规定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此,各国制度概莫能外。换句话说,如果公司是老板个人独资的,那以老板的个人全部财产而不是仅仅是装修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 机动车因躲避横穿马路的行人导致交通事故,行人是否承担责任?

      看行人有没有闯红灯的行为,看行人是不是突然跑出来过马路,但主要还是机动车的责任。   如果没有信号灯,机动车全责基本全责,因为机动车过路口要礼让行人,确认安全低速驶过路口。

  • 关于双鱼座的一切

      天真

  • 一位亲戚在外公家喝酒,骑车摔死了,要承担什么责任,我在桌上没有跟他喝

      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心里内疚的话,可以适当出点钱

  • 捅马蜂窝别人被蛰有没有责任

      我觉得没有直接责任。报警说什么呀?你捉着他捅蜂窝了吗?这又不是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