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

  • 如何“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研时指出,要“科学研判国内经济发展走势,更好地处理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控制通货膨胀三者关系,使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水平,切实提高质量和效益,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这是中央高层针对今年特殊的经济金融环境,首次提出要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众所周知,经济和金融从来就是一枚硬币不可分割的两面。经济下行,容易引发金融风险;金融出现风险,无法给实体经济输血,微观经济主体丧失造血功能,最终也将影响经济发展,引发经济风险。因此,“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在今年尤显重要。首先,要“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必须“科学研判国内经济发展走势”。一方面,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我国发展仍然具备难得的机遇和有利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面长期趋好,国内市场潜力巨大,社会生产力基础雄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人力资源丰富,生产要素综合优势明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发展仍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和产能相对过剩的矛盾有所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并存,金融领域存在潜在风险,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仍然突出。因此,必须科学研判、冷静分析当前国内经济发展走势,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采取有效举措防患于未然,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其次,要“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必须“更好地处理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控制通货膨胀三者关系,使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水平”。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中面临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更好地处理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控制通货膨胀三者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处理好了三者关系,我国经济增长就拥有了保持既不过热也不过冷、既不过快也不过慢的合理增长水平的坚实基础。用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的话说,就是“7%至8%的经济增速可能就是变与不变的客观因素决定的一个速度,这种速度也是一个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结构的速度。”问题是,如何才能处理好三者的关系呢?因为,要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就需要宏观政策维持相对宽松的态势;而要调结构和控通胀,又不能允许流动性过于宽松。显然,要处理好三者关系,就需要有关方面在实施稳健货币政策时,准确把握好货币供应的“度”,在稳增长、调结构的同时,时刻警惕主要发达经济体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输入型通胀效应以及地方政府换届后投资冲动可能带来的物价上涨风险,防止因三者之间关系的失衡引发经济金融风险。最后,要“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还必须“切实提高质量和效益”。有质量和效益的经济增长,才是“实实在在”的经济增长。这种增长既不是依靠资产价格上涨推高GDP上升,来显示GDP增速的“不实在”的经济增长,也不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单纯追求GDP规模的经济增长。要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就必须挤掉实体经济中的水分,保持投资的合理增长;就必须把经济工作的重心转向深化改革开放和强化创新驱动,转向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向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转向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只有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重视“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在当前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的背景下,可以使我们更加重视处理好经济和金融的关系,更加重视树立经济金融一盘棋的全局观念,通过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活力和动力,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英文怎么说

      翻译结果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英文怎么说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in English how to say

  • 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主张有哪些?

      论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   作者: 刘俊海 | 2004年12月12日22时19分 |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   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三)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四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是一种零合关系。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行政权力制造的金融风险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经济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经常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并论,有违法治精神。因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时很难划分,如税收手段;法治经济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议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面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识。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误以为“经济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业、整企业,而不是指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这种观念急需转变。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制止公文丢失、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恶劣伎俩的重演。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资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3•公平原则   经

  • 提问 算命看卦88年农历4月27日17:35女命,每年1到12月,那几月是好运月,那几月要防范?

      1,八字 戊辰 戊午 丁酉 己酉   建禄格,这个格局没有什么忌神,只要正常就很好。一年四季,春季木旺,伤官印制,疏土生金。夏季火旺,己辰土晦火,只要心态好,伤官生财。秋季财旺,伤官生财,财富有源。冬季水旺,滋土生金,四季都没问题。   2,五月出生火旺,天干伤官重点,收敛点,一生就好。

  •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防范的措施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怪圈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似乎形成这样一个怪圈:放权让利→内部   人控制→不良贷款巨额递增→加强监管→信贷紧缩→产生新的不良资产,即我   国政府在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处于一种两难境地:既担心过度监   管会造成信贷紧缩,又担心权力过度下放会导致对内部人控制的失控,那么,   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呢?其原因之一是国有商业银行产权主体虚置。现代企业理论要求所有人和债     1权人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约束,而国有银行的所有权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代表行使的,银行的债权人主要是储蓄的居民,经营权掌握在银行经理手中,   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结果必然存在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   等问题。银行经理在个人效用最大化原则的主观动机驱使下,为了自己或部门   利益可能违规经营,发放明知难以收回的贷款,而产生的呆帐最后由国家代表   的所有权人承担;其原因之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委托——代理链中各主体的权力   和义务不对等。中央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一般是通过中间人(中间人主要   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的各级主管部门)来进行。中   间人相对于上一级来说是代理人,相对于下一级或银行来说是委托人,这样就   形成了一条委托——代理链。但是,在这个委托代理链中,各个主体的权利和   义务是不对称的;其原因之三是独特的银行权力结构。国有银行的权力结构比   较特殊,表现在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政府对银行的人事任免拥有绝对的   权威,其债权人几乎没有发言的权力,且政府对经理人员的任免、奖惩标准不   仅仅取决于银行经济绩效,还包含政治和其它等主观因素,这必然使得银行经   理人员的行为目标效用函数偏离银行财富最大化的准则。此外,商业银行信贷管   理体制几个阶段的划分正好构成我国金融体制渐进式改革步骤“次优选择”的   集合,中国改革以来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以银行信贷扩   张和不良资产的积累为代价的,而从次优选择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的时点看,   信贷金融制度安排在时间表上确实存在着严重的错位,次优拐点选择把持不当。   三、 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配置错位   1、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投资偏向。如果以工业总产值或不同经济类型的产值   为因变量Y ,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金额做自变量X ,通过   i it   线性回归求出 1984 年-2004 年因变量对自变量的弹性,结果表明国有工业产值   对信贷资金投入的弹性最小,仅为 0.757,小于集体企业、城乡个体及其他经济   类型对信贷资金投入的弹性,这说明国有银行强力扶植国有经济是以降低金融   系统的信贷资金效率为代价的,即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的金融制度安排,存在   着明显的“所有制歧视”和“信贷偏向”,金融抑制现象长期伴随中国经济生活   的现实之中。   2、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漏损。我国经济体制已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     2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政府主要采取控制利率和信   贷配给手段对银行进行调控,不同所有制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规模不同,导致   商业银行信贷市场双轨制,并由此产生出一块租金市场,蕴藏着巨额信贷租金   成为金融机构寻租的源泉,吸引众多利益集团参与分享租金,导致我国商业银   行信贷市场资金的严重漏损。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市场每年巨额资金漏损严重又   伤害了企业的融资能力,其后果是经济效益好的私营个体企业得不到贷款,或   贷款成本过高,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则可以通过贿赂或政府保护容易获取商业   银行信贷资金,这显然是一种典型的逆向选择行为。   3、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贷款问题突出。政策性贷款是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增   大的重要途经,政策性贷款实施结果严重降低了我国金融系统的营运效率。   4、国有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行为金融范式凸现。商业银行信贷市场存在“羊   群行为”、“非贝叶斯法则”、“过度反应”等行为金融学现象;比如中国四大国   有商业银行集中了银行业 80%左右的信贷资金,且这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80%的贷   款发放给了只占经济总量约 40%的国有大企业,而更奇怪是非国有商业银行也将   贷款集中投向大企业,也就是说,国有大银行将贷款投向大企业的行为对非国   有中小型银行形成了群体压力,非国有中小型银行在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影   响下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帮助自己做决策判断,就只好选择从众策略,将贷款   集中投向大企业,以致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资金配置羊群行为凸现。   5、国有商业银行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国有商业银行存在规模经济而股份   制银行存在轻微的规模不经济;国有商业银行在其传统业务(存款、贷款)上具有   规模经济,在投资上具有规模不经济,股份制商业银行则相反;国有商业银行及   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存在总体范围经济;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和存款上的范围经   济大于在投资上的范围经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贷款上不具在范围经济,而在投   资和存款上具有显著的范围经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贷款和投   资组合上都不具有成本互补性,而在贷款和存款及存款和投资组合上都具有轻   微的成本互补性。   四、防范与控制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对策建议   加入 WTO 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逐步开放,信贷市场将会形成这样一个局   面:存款规模扩大、贷款利率降低、争夺存款资源的“价格战”异常激烈,银     3行业所获利润减少、社会总体利润增加,中资银行赢利能力弱、外资银行赢利   能力强。这既给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带来了很好的机遇,也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我们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   第一,建立竞争性的金融体系。我国经济已经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多层次发展的所有制经济结构;而金融体系基本上仍是以国有银行垄断为基础   的一元体系,难以适应经济成分多元化的市场经济要求。因此,要逐步放松银   行业市场准入的限制,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国有与非   国有地区性的金融机构,鼓励非国有产权主体的设立和发展,使金融市场上存   在独立的、规模合理的、相当数量的中小金融机构,形成多种层次、多种类型   的金融机构并存的竞争局面,从而建立起竞争性的金融体系。这不仅有利于强   化信贷资金配置的市场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能力,促进金融市场有效竞争   的形成,而且还有利于促使信贷资金的供给能够满足我国非国有经济持续快速   增长的客观要求。   第二,建立长期的、有效的激励制度。国有商业银行在实行制度变迁和内   部组织结构调整时,应积极借鉴和吸收西方发达国家大银行的管理制度和管理   经验。比如,可采用股票期权方式激励银行高层管理者;设立限制性股权或通   过延期股票发行激励中层管理人员;鼓励普通员工投资入股,强化员工激励机   制,推行“货币福利”激励,从而加快推动国有银行商业化进程。   第三,提升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我们应该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   央银行的监管方法和监管经验,运用“不对称原则”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利用   “保障条款”和“例外条款”合理保护金融市场,使用“市场对等开放原则”   加快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支持和鼓励我国金融机构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   竞争,从而不断提高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第四,妥善处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国有银行机制转换是处理不良资产   的根本、加强监管是处理不良资产的保证、发展经济是处理不良资产的灵魂。   国有商业银行在现有产权体制下作为债权人的国有银行与作为债务人的国有企   业之间无法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借贷关系,从而导致国有商业银行大量不良资产   的产生,故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首先要从产权体制改革入手,建立现代企业制   度的国有商业银行,其次构筑以“人民银行从严监管、金融机构自我控制、金融     4同业自律和强化社会监督”为框架的“四位一体”银行监管体系,最后通过发展   国民经济总量,稀释、控制不良资产的比例, 最终使银企之间走出困境,步入   正常发展轨道。   第五,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结构。产权不明晰的银企关系为不良贷款提   供了滋生的土壤。国有商业银行要摆脱目前经营困境,必须从产权结构改革入   手,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应认真吸取不彻底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的经验教训,国有商业银行上市一定要避免“一股独大”现象,在组建股份公司   时要吸收足够的民营企业、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参加,把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为真   正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公司,建成产权明晰的、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多元   化股份制银行。   第六,对商业银行管理决策者实行聘任制。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资   本重组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深层次改革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而改革能否成功,在   一定程度上将取决于银行治理方式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方式的变革。因此,应   引入竞争机制,对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聘任制,聘任那些既具有丰富的经营银   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又具有战略眼光、能把握产业动向及谋划好银行发展蓝   图的人才担任上市国有商业银行的高层管理者。只有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和抑   制因行政主管部门派遣管理者而导致管理层的权力超越股东和董事会的现象,   使 “内部人控制”现象长期困扰国有商业银行“委托——代理”难题得以妥善   解决, 也使非理性配置信贷资金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 父母如何防范未成年儿童溺水等意外损害风险

      您好! 防范未成年儿童溺水等意外关键是平时的教育,家长、保姆或者其他看护人应该加强对儿童的监管。儿童一定要由成人监管,不能将5岁以下的儿童交给未成年人看护。在儿童乘船、嬉水、学习游泳时,家长应为儿童准备并使用合格的漂浮设备。要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增加儿童的安全意识 感谢您关注问病网,祝您健康!

  • 算命看卦:88年农历4月27日17:35女命,在每年1到12月,那几月是好运月,那几月要防范小心?

      八字,戊辰,戊午,丁酉,己酉此八字目前运气走的差,尤其是在事业方面很坎坷,农历二月,八月都是差月

  • 天秤座女生如何防范男友被抢走

      天秤女防范男友被抢走的措施被抢原因:天秤座女生个性开朗,热情大方,如果说天秤座人也遭遇抢的话,只能说是太注重感情和友情的平衡,左一砝码右一砝码最终导致男友觉得天秤关心自己不够,对感情犹豫不决,从而容易被更专注于他的好友吸引!防范措施:在朋友面前多给男友讲话的机会,在男友面前该少讲朋友的琐事,让男友觉得你以他为重,有主见,自然愈发欣赏你。

  • 求视频:日常火灾防范火灾小常识

      灾自救小常识 在火灾中,被困人员应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保持镇静,不要惊慌,不盲目地行动,选择正确的逃生方法。必须注意的是,火灾现场的温度是十分惊人的,而且烟雾会挡住你的视线.当我们在电影和电视里看到火灾场面时,一切都非常清晰,那是在火场上的浓烟以外拍摄的.当处于火灾现场时,能见度非常低,甚至在你长期居住的房间里也搞不清楚窗户和门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慌。   如果您被困火灾中,您应当利用周围一切可利用的条件逃生,可以利用消防电梯、室内楼梯进行逃生,普通电梯千万不能乘坐,因为普通电梯极易断电,没有防烟功效,火灾发生时被卡在空中的可能性极大.同时,也可以利用阳台。过道以及建筑物外墙的水管进行逃生。   发生火灾后,会产生浓烟,遇到浓烟时要马上停下来,千万不要试图从烟火里:中出,在浓烟中采取低姿势爬行。火灾中产生的浓烟由于热空气上升的作用,大量的浓烟将漂浮在上层,因此在火灾中离地面30公分以下的地方还应该有空气,因此浓烟中尽量采取低姿势爬行,头部尽量贴近地面。   在浓烟中逃生,人体如果防护不当,容易将浓烟吸入人体,导致昏厥或窒息,同时眼睛也会因烟的刺激,导致刺痛而睁不开。此时,可以利用透明塑料袋,透明塑料袋不分大小都可利用,使用大型的塑料袋可将整个头罩住,并提供足量的空气供逃生之用,如果没有大型塑料袋,小的塑料袋也可以,虽然不能完全罩住头部,但也可以遮住口鼻部分,供给逃生需要的空气.使用塑料袋时,一定要充分将其完全张开,但千万别用嘴吹开,因为吹进去的气体都是二氧化碳,效果适得其反。   如果是晚上听到报警,首先应该用手背去接触房门,试一试房门是否已变热,如果是热的,门不能打开,否则烟和火就会冲进卧室;如果房门不热,火势可能还不大,通过正常的途径逃离房间是可能的。离开房间以后,一定要随手关好身后的门,以防火势蔓延。   总之,发生火灾时,要积极行动,不能坐以待毙。

  • 防范和化解我国金融风险需要处理好哪几个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原来被高速度所掩盖的一些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未来五年我们面临的严峻挑战。当前我国金融领域应警惕四方面问题,首先是民间非法集资,应及时掌握对地区金融安全造成的影响;其次是制造业企业高负债,产能严重过剩,还本付息压力大;第三是房地产项目烂尾,可能导致的系列问题;第四是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可能引发的外债压力。此前发布的《中国金融安全报告(2015)》也指出,经济增速放缓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最大的金融隐患,此外还应警惕房地产、人口周期及地方政府债务周期发生共振,诱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