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主张有哪些?

      论金融危机的法律防范   作者: 刘俊海 | 2004年12月12日22时19分 | 【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   本文从分析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入手,主张从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作者指出,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本文还从民商法的视角提出了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即:积极稳妥地完成全部国有专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革;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强制担保贷款制度;及早改变目前过分依赖于商业银行的危险局面,依法鼓励发展直接资本市场;尽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实施公司拯救计划,避免公司、企业不必要的破产;预防泡沫经济,必须预防泡沫企业的滋生和蔓延;强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义务与责任;进一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避免由于过分强调公司的营利性而破坏应有的信用关系、金融秩序、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例外,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否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引言   源于1997年下半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先是给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经济以重创,1998年底又席卷了菲律宾、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当前发生在亚洲地区和其他地区(如巴西、俄罗斯)的金融危机的实质应当有清醒的认识。金融危机的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可能进一步诱发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虽然我国的金融市场和人民币币值在东南亚金融风波面前保持了相对稳定,但金融法制不健全,金融监管薄弱,金融秩序仍有待整顿。1998年12月9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加快制定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效机制”。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完善现行的中国法治,从制度上防范金融危机。   一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既有国内的原因(内因),也有国际大环境的原因(外因);就内因而言,既包括市民社会和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的金融隐患,也包括政治国家和政府干预诱发的金融隐患。因此,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危机,必须对症下药,从公法与私法(民商法)两个层面上构建防范金融危机的法律机制。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仅探讨国内公法与国内私法中的金融危机防范问题。当然,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角度探讨国际金融秩序与经济秩序的安定性与可信赖性、加强各国之间的立法协调与金融监管合作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从公法的视角看政府干预在防范金融危机中的应有角色   (一)政府干预过多过滥,不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化解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只能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对经济生活进行了有效的干预,于是开始怀疑市场机制的作用,认为市场机制不如政府干预可靠。笔者认为,必须承认以下事实:我国目前能够幸免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多,不仅有正确、及时的政府干预,也有20年来改革开放所逐渐形成的坚实的基本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亚洲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生活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继续加深;虽然我国人民币的汇率稳定,但我国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我国存在着不少爆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毋庸置疑,为避免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阴影,我国离不开政府干预;即使亚洲金融危机过去了,我们仍然要充分发挥政府干预的积极作用。但问题在于,如何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如何处理好政府干预这只“有形的手”与市场机制这只“无形的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规范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如果片面迷信政府干预万能论,不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一味纵容、鼓励不符合公正、效率、法治精神的政府干预行为,不仅不会阻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建立,而且会加剧和推动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爆发。成也萧河,败也萧河。过去人们经常把“亚洲经济奇迹”主要归因于强大的政府干预;今天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也主要归咎于强大、过度的政府干预。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行政、低效行政、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隐患;过多过滥的审批本身就是金融风险。   (二)为防范金融风险,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必须限制在五个层次上   恰当地界定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范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既要重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意发挥政府在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导向和校正作用;既要着力塑造和保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市民社会,预防政府行政权对商法自治领域的不当侵入,又要强调和树立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应有权威;既要告别政府万能论,避免重弹政府大包大揽的老调;又要摒弃政府无为论,反对漫无边际地削弱政府职能;既要坚决转变和革除政府直接管理企业的旧职能,又要创造性地扩充和发展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新职能。   上述理念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主导思想。但是,把理念转化为现实,比起把理念表达清楚更为不易。在操作层面上如何解决好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企业自治之间的衔接与契合,法学界似乎还缺乏深入的探讨。笔者认为,以经济行政机关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为座标,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法律形式可以从以下五个层次上去观察:   1• 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简称尊重型干预)。   这是第一层次的干预。商法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Prinzip der privatautonomie   )或意思自治原则(L’ autonomie de la volonte   humain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原则,企业在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容忍的范围和限度内,有权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各种商事行为,从而为自己创设一定的商事权利、设定一定的商事义务,国家对此只能消极地予以确认和保护,而不能积极地予以干涉和妨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需要和体现,也是现代商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基础。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又可以引申出三项基本原则:(1)企业财产所有权尊重(所有权绝对或所有权不可侵)原则。企业的生存和盈利,要求这个企业拥有实实在在的财产所有权(包括法人所有权)、特别是可以使用的资源,最为典型的包括资本、劳动、管理与技术。(2)企业的商事行为自由(含契约自由)原则。尽管有些当代法学家发出了“合同死亡”的慨叹,但契约自由在商法中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并未发生动摇。(3)过错责任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谁有过错,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营风险。该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放心大胆地开展商事流转、缔结各种商事关系,更好地取得利润的最大化。   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风险和金融隐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建立利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对称机制,要求实现决策权利、决策利益与决策风险的企业化、分散化,能够在微观层次上自动、公平地抑制体制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这种避险功能的发挥表现在两个层次上:首先,有利于实现市场风险与政治国家的隔离,既避免了政治国家制造的市场风险,又能把现有的市场风险局限于市场机制之中,从而防止了市场风险对政治国家的冲击;其次,能够合理地在市场主体之间分配市场风险,从而实现市场机制本身对市场风险的吸收和消化。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务人的违约、企业的资不抵债与关门破产不会诱发体制性的金融风险与信用危机。可见,为避免政府干预制造不必要的金融风险,为避免全体纳税人与全社会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金融风险,必须强调企业商法自治、诚实信用、契约自由与自己责任等基本市场法则。   当前,经济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就是,尊重企业财产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自由,满腔热忱地推动企业主体的商人化、法人化和平等化,推动企业行为的市场化、自由化、契约化、竞争化、公平化、公正化、规范化和诚信化。政府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裁判员”,要主动撤离资源的配置活动,不得随意越过市场、直接干预企业的投融资等商事活动,更不得与民争利。政府投资上项目,应当精而又精,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在刀刃上。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本身就是金融隐患。强调企业自治或企业意思自治,是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商事权利由政府回归企业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商事活动是靠无形的手,即市场主体的个体自我调节机制去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型干预就是不干预、少干预;微观干预最少的经济行政机关是最好的经济行政机关。   鉴于我国多年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尚未完全养成自觉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习惯,政府的这种尊重义务应当被视为当前我国经济行政机关对企业所负的首要义务。要在实践中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在观念上打破人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盲目迷信国家和政府、甚至认为国家和政府万能的固有观念。在相当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将实行“小政府、大市场、大社会”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和政府不可能为公民个人和企业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一揽子福利,并因此而取消公民个人和企业的自我奋斗。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 简称保护型干预)。   这是第二层次的干预。仅仅尊重企业商法自治还是不够的。因为企业的经营自由,在不法利益和不良动机的驱使下,有可能被滥用。假冒伪劣、限购排挤、商业贿赂、商业欺诈、虚假广告、非法传销、倾销、搭售、围标、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等丑恶商事现象也会滋生蔓延。没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法治,就没有消费者和企业赖以公正交易和公平竞争的大舞台,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信号也会失真,从而误导企业行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政府应当坚决制止和反对损害消费者和竞争者利益的不法、不正当行为,为企业和经济组织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秩序,努力培育和维持一个涵盖各类生产要素的、成熟、开放、诚实、公平、统一的社会主义大市场。要维护市场经济的公正性、公开性、公平性,经济行政机关必须发挥应有的保护性职能。但政府不得为了私利而限制公平竞争、垒起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篱笆墙”。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不仅保护落后,压抑竞争;而且阻碍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在全国大市场内部的循环,在深层次上潜伏着金融隐患。所谓“地方保护主义是块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的实用主义态度必须予以纠正。   保护型干预与尊重型干预是密切相连的。因为,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实际上就是要保护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被滥用。但要明确,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受到了侵害,并不必然导致行政权的干预。在很多情况下,博大精深、体系严密的民商法原则和制度,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合同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等,都足以被企业和市场主体自觉引用,从而铲除不法、不当的市场行为,理顺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即使行政权介入的结果,导致了不法、不当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也不能代替受害人与不法、不当行为人之间私法关系的再调整。经济行政机关以行政罚款代替民事赔偿的做法更是错误。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政府直接管理经济的传统模式要尽快向宏观经济调控模式转变。在真正还权于企的同时,把大多数经济行政行为由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模式转变为间接、宏观调控模式。把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改为宏观调控部门,绝不是简单的名称更换。宏观经济调控要“抓大放小”,该管的管住、管好;不该管的,放开、放活。宏观经济调控的对象与其说是企业,不如说是市场。因为,政府原则上不能直接介入企业的微观商事活动,对企业决策直接产生影响作用的,与其说是政府,不如说是被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市场。政府、市场、企业这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宏观经济调控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宏观利益为目标。如果说市场机制和商法自治原则的主要功能是保持和增强企业活力,那么宏观调控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合理的调节,确保国民经济经济有序运行。所谓“没有微观管理权,宏观调控权必然用不好”的观点是错误的。   要确保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方向正确、效果良好,就必须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在实践中,对此存在着广狭不同的解释。狭义解释仅限于经济增长率和全国商品零售价格涨幅;广义解释除覆盖这两项内容外,尚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涨幅、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农村贫困人口减少数量、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基本建设计划新增主要生产能力、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率。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有着不同的内容。但不管在何时何地,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具有一些本质性的要求,那就是:平衡经济总量,优化经济结构,防范金融风险,抑制通货膨胀,推动国民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其中,总量平衡与稳定发展是宏观调控目标中的精髓。当然,这种目标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允许在不同的情形下有所侧重。但是,片面追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是错误的,在当前亚洲金融危机加深和世界经济衰退的情况下,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本世纪初的“泰坦尼克号”就是因为船长轻信了一位记者的建议、为创造舆论轰动而全速行驶、最终撞遇冰山而沉没的。   为了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就要设计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1)政策引导。即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和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控制总量平衡,规划和调整产业布局;(2)杠杆引导。即根据产业政策和规模经济要求,运用利率、税率、汇率和价格政策等经济杠杆,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3)信息引导。政府要及时发布各类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宏观调控政策及其贯彻情况的反馈信息,从而引导企业决策行为;(4)市场准入。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的目标,根据法律规定,对适格企业发放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的企业不得进入特定市场。为兼顾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与经济行政的廉洁性与公正性,应当严格规制政府发放行政许可的范围与程序。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要少些,少些,再少些;精些,精些,再精些。铺天盖地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不仅起不到防范金融危机的作用,反而会对金融危机的爆发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既然行政审批无法担保上市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对投资者和社会负责,保障不了企业在被审批后一定能够承担社会责任,为何不取消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代之以行政登记和高强度的社会信息披露制度呢?(5)行政指导。即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利益目标,运用其享有的行政权,引导和规劝企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6)法律监督。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与事先引导同等重要。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商事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违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破坏宏观调控的企业活动。   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绝不是互相孤立、互不搭界的。它们应当彼此协调、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即宏观调控体系。在一部庞大的全国性宏观调控大机器中,每个调控部门只不过是一个螺丝钉。因此,各个宏观调控部门一定要识大体、顾大局,随时牢记共同的宏观调控目标。要强调部门间的团结、合作、沟通、默契和团队精神。宏观调控机制内部不能发生内耗。尤其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这四家宏观调控部门,要力戒不同的宏观调控手段之间各自为战、互不协调,甚至互相矛盾、互相抵销、让企业和市场主体搞不清究竟以哪个调控手段的马首是瞻。值得指出的是,虽然我国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既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也包括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但是,这种多头监管的体系也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协调的弊病,亟待改革。这对于深化金融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调控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应当明确,宏观调控法的重心与其说是规制被调控者的行为,不如说是规制调控者的行为。宏观调控者应当自觉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监督。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 简称促成型干预)。   这是第三层次的干预。这一干预的特点是促成和帮助企业取得最佳的经营效果。它既不同于消极的尊重型干预和保护型干预,也不同于直接的给付型干预。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提供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所需要的信息和咨询;协调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正常的购并活动、投融资活动和其他商事活动,清除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不正当干预;为企业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而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   政府进行促成型干预要注意度的把握,力求帮忙而不添乱、热情而不专断,力戒喧宾夺主、包办代替,更不得助纣为虐。例如,政府可以为民营企业的合并和重组创造条件,但不得越位干预,硬性捏合、拉郎配;政府可以为企业的股票上市清除障碍,但不得搞“捆绑上市”、“包装上市”的恶作剧;若此等等。   5• 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 简称给付型干预)。   这是第四层次的干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当的经济利益给付也是必要的。经济行政机关有义务为了推动整体社会经济利益(如鼓励开发中西部地区、鼓励开发高科技产品、鼓励产品出口创汇、鼓励民间投资、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向企业政府采购、政府补贴和奖励(如出口补贴、退税、贴息)等经济利益。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不是过热,而是偏冷。为确保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政府应当加大对科教、农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从而拉动市场内需,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还可以直接向企业提供定单,与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在内的经济行政合同将会愈来愈成为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效形式。   政府的给付型干预不仅适用于企业,而且也适用于作为公民个人的劳动者、消费者等市场主体。如政府有义务为劳动者创造就业机会、提供社会保障体系等。从广义上说,经济行政机关向企业提供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实质上也是一种给付,只不过与传统的财物型给付有所不同而已。   给付型干预是围绕特定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或者为了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而展开的,不是为了企业的个体经济利益而搞扶贫救济、“普渡众生”。应当充分体现平等对待的原则,不得开后门。因而,这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无止境地向企业输血、企业无休止地向经济行政机关要钱要物的“跑部钱进”现象不同。   (三)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四原则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应予尊重。虽然政府与被干预企业之间不平等,但也要贯彻经济行政权主体法定、内容法定与发动程序法定原则。要杜绝违法行政、脱法行政、卖法行政、弄法行政。经济行政权的行使不仅要合乎行政法,也要合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规定。民商法和经济法实质上都是对经济行政权的限制。因为行政权力与商事权利都是资源的法律配置方式,二者此消彼长,是一种零合关系。商事权利的应有生存空间被确认、扩大了,行政权力的滥用空间也就相应地缩小了。行政权力制造的金融风险就能降到最低限度。   经济行政行为本身就是法律手段。不少官方文件经常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相提并论,有违法治精神。因为,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是法律手段;二者有时很难划分,如税收手段;法治经济也不容忍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建议把上述提法改成“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或者“立法手段、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的三分法。   不仅具体行政行为要合法,抽象行政行为也要合法。在政府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时,既要大胆地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果敢地进行制度创新,也要注意避免无谓的名词创新,预防和减少不应有的概念混乱。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术语应尽量与现行法律和基本法学原理中的术语一致起来。为解决好这一问题,政府部门应当自觉、主动地聘请法学家参与经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论证、起草和把关。   2•效率原则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体现合法性原则,也要体现效率原则。政府要增强服务和效率意识,自觉树立尊重市场主体合法利益的市场主体本位意识,从骨子里面剔除轻视企业权利、鄙视商法自治的封建官本位意识。要增强政府的公仆意识,必须十分强调纳税人的主人意识、公民的人权意识。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误以为“经济法治”是指政府用法律手段(法)治企业、整企业,而不是指依法保护、成全、服务于企业。这种观念急需转变。要破除官气十足的衙门作风,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怪现象,制止公文丢失、公文旅行、审批速度过慢、甚至谎称公文丢失、拖着不办、坐等进贡行贿等封建社会旧官场上恶劣伎俩的重演。经济行政机关应当有一部可资遵循的、对办事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的《行政程序法》。依笔者之见,如果经济行政机关超过了法定办事期限,仍然不给予明确答复,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那么,有关的企业和市场主体有权推定经济行政机关已经默示地表示同意。此种推定权,应当得到所有经济行政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尊重。其他经济行政机关不得以该机关没有审批、盖章为由,拒绝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提供行政服务。   3•公平原则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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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研时指出,要“科学研判国内经济发展走势,更好地处理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控制通货膨胀三者关系,使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水平,切实提高质量和效益,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这是中央高层针对今年特殊的经济金融环境,首次提出要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众所周知,经济和金融从来就是一枚硬币不可分割的两面。经济下行,容易引发金融风险;金融出现风险,无法给实体经济输血,微观经济主体丧失造血功能,最终也将影响经济发展,引发经济风险。因此,“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在今年尤显重要。首先,要“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必须“科学研判国内经济发展走势”。一方面,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我国发展仍然具备难得的机遇和有利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面长期趋好,国内市场潜力巨大,社会生产力基础雄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人力资源丰富,生产要素综合优势明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发展仍面临不少风险和挑战,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和产能相对过剩的矛盾有所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上升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并存,金融领域存在潜在风险,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的矛盾仍然突出。因此,必须科学研判、冷静分析当前国内经济发展走势,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深入分析问题背后的原因,采取有效举措防患于未然,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其次,要“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必须“更好地处理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控制通货膨胀三者关系,使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水平”。中国宏观经济运行中面临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更好地处理经济增长、结构调整和控制通货膨胀三者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处理好了三者关系,我国经济增长就拥有了保持既不过热也不过冷、既不过快也不过慢的合理增长水平的坚实基础。用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的话说,就是“7%至8%的经济增速可能就是变与不变的客观因素决定的一个速度,这种速度也是一个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结构的速度。”问题是,如何才能处理好三者的关系呢?因为,要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就需要宏观政策维持相对宽松的态势;而要调结构和控通胀,又不能允许流动性过于宽松。显然,要处理好三者关系,就需要有关方面在实施稳健货币政策时,准确把握好货币供应的“度”,在稳增长、调结构的同时,时刻警惕主要发达经济体宽松货币政策带来的输入型通胀效应以及地方政府换届后投资冲动可能带来的物价上涨风险,防止因三者之间关系的失衡引发经济金融风险。最后,要“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还必须“切实提高质量和效益”。有质量和效益的经济增长,才是“实实在在”的经济增长。这种增长既不是依靠资产价格上涨推高GDP上升,来显示GDP增速的“不实在”的经济增长,也不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单纯追求GDP规模的经济增长。要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就必须挤掉实体经济中的水分,保持投资的合理增长;就必须把经济工作的重心转向深化改革开放和强化创新驱动,转向扩大内需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转向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转向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只有切实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重视“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在当前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的背景下,可以使我们更加重视处理好经济和金融的关系,更加重视树立经济金融一盘棋的全局观念,通过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活力和动力,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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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犯太岁的生肖有属鸡、属兔、属狗、属鼠共四大生肖。 太岁为百神之统,值年太岁(亦称本命太岁)掌管该年吉凶祸福, 2017年本命太岁为丁酉太岁唐杰大将军。冲犯值年太岁,流年不利。太岁运年多忧愁,口舌临门不自由,疾病缠身小人侵 ,婚姻钱财莫强求,运逢太岁难行舟,劝君慎重莫远游。 2017年生肖属鸡之人本命年值太岁、刑太岁,生肖属兔之人冲太岁,生肖属狗之人害太,生肖属鼠之人破太岁。值太岁、刑太岁、冲太岁、破太岁、害太岁总称 犯太岁,犯太岁多不顺,太岁压运起祸端,伤财惹气心不甘,惊天动地祸来临,现是现非把人缠,他人閒事莫得管,防备自己得安然。 犯太岁化解方法 建议请手绘开光的的聚仙堂化太岁符锦囊以解太岁之困。化解太岁符锦囊在淘宝聚仙堂可请到。

  • 怎样化解灾难

      这里,我们不妨来探讨一下到底是哪些人喜欢算命这个话题。在农村,由于人们思想文化素质有限,大部分人去算命都是没有什么大事要问的。一些人最近家中出了一些事情,心理不平衡,总想找个人算算看是怎么回事。当预测师(乡下一般称八字先生)把他的情况推断准确以后,他先前的那些郁闷和不快就会烟消云散。因为他们觉得那些事情不是自己的过错,只是命中注定而已。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不用对已经发生的不幸之事负责任,也不会因此内疚不安,其实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不过是完成了一次责任的转移。不可否认,这样的转移是非常有效的。而此时我们的预测师必须肩负着一个心理医生的职责,从心理方面给予疏导。然而,预测的真正含义不是如此。古人有“君子问祸不问福”之说,这是很有道理的。很多农村人不明白,他们抱怨八字先生好的说不准,说坏的却总是应验,这种现象又是很多人不想算命的一个原因。其实这只是一种不敢正视现实的表现。因为命里有福是迟早会来的,而祸也会不请自来。那么我们人作为万物的精灵,却只能受着命运的摆布,在命运面前束手无策吗?答案是否定的。当我们通过预测,得知灾难将在何年何月甚至何日到来的时候,我们就要提前做好应对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轻灾难。那么有哪些方法可以化解灾难呢?第一是能量转化法。这种方法可能是最简单也最有效的方法了。具体怎么做呢?比如说,通过预测得知某人在某年某月甚至某日会发生血光之灾,那么作为预测师就要建议他在这个月提前去献血。因为献血不仅可以帮助他人渡过难关,积德积福,还能把将要发生的不幸事的能量转移过来。又比如通过预测得知某人在某年容易得肺病,而这个人刚好又是个烟民,我们就应该强烈建议他戒掉香烟。这个也是一个应对的方法。还有,如果通过预测得知某人在某年某月财运不佳,我们就应该建议他压缩投资,或者将资金转移到最为稳妥的方向,如买房等。本中心朱老师就是在预测到自己容易破财的年头将资金倾向于买房(房屋是较为稳妥的固定资产)上面的。这些方法都是将不吉的能量有效的转化到好的方面,从而化险为夷的。第二种方法就是时空转化法。这个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古人称之为“躲星”。比如通过预测得知某人在某年某月某日要出意外,我们可以建议他在那个时候不去要发生事故的方向,不干危险的活儿,或者干脆躲在家里,哪里都不去。等到那个凶的时辰一过,什么灾难不幸也就跟着过去了。当然,躲星的前提是要对灾难发生的时间有一个准确的预知,这只能借助于命理预测。第三种方法就是命理风水调整法。这也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而且是从源头上来做的一个方法。因为本书开篇我们在论述决定人的命运根源的一节中就讲到,人的命运从根本上说是由风水决定的。那么很多凶事都是因为跟自己有着直系亲缘关系的先人的坟墓,以及命主本人长期居住的阳宅风水出了问题。那么只要考察好跟此人有关的阴阳宅风水,结合八字命局分析,作出相应的搬迁或者调整,他的很多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第四种方法是神秘文化解灾法。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其间很多民间流传的一些带有神秘色彩的解灾方法在今天遭到了很多人的质疑。这种现象一点都不奇怪。如果我们那么轻易地相信了那些巫婆神汉的胡说八道,我们就是犯傻。但是事实上也有很多方法是行之有效的,虽然它们的科学性有待我们去验证去发现,但是我们有时候看问题却只能看结果。比方说,你买了一个手机,你只要弄懂怎么打接电话,怎么发短信,怎么上网聊天等等功能就行了,你大可不必在那里傻傻地想,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如果你非要弄懂它的内部结构和工作原理,也许你就不是一个普通的手机使用者而是一个科技工作者了。所以当我们得知将要发生的危险的时候,可以请经过正规培训的老师化解,如果你非要将自己当作一只羊羔送到那些巫婆神汉的眼前,后果是可想而知的。第五种是改名助运法。名字不管对于一个公司、企业还是对于个人的作用都是不可小看的。名字不仅代表了人类对于未来的一种美好的祝愿,也代表着一种价值观,一种文化认同。更重要的是,名字里面蕴含的数字信息对于日主命局喜忌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所以,当我们遇到一些不幸事,或者通过预测得知将要发生不幸事时,请一个专业的取名师改一个好的名字,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摘自本人与人合著《八字预测速成》一书第十四章。

  • 什么叫金融风险 ?

      什么是金融风险   在对全社会的资产进行划分中,实际资本和金融资产是两个最基本的构成部分。一般 情况下,实际资产为其所有者或支配者提供服务流量,金融资产则为其所有者或支配者提供货币收入流量。货币收入流量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利息、股息、红利等。   当人们用自己的货币以一定的价格购买金融资产时,这种金融资产提供的收入流量并不是现时的收入流量,而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陆续实现的货币收入流量,因此,在这种待实现的货币收入流量转化为实际货币收入流量时必须考虑时间因素。现实世界是个充满竞争和意外因素的世界,一定量的金融资产在未来的时期内到底能产生多大的货币收入流量,还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这种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风险。   在许多文献中,人们都把风险等同于不确定性。事实上,风险和不确定性是有严格区别的两个概念。   对于一个微观经济主体来说,风险是它的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而不确定性则是某种预知或控制某种不愉快事件发生的不可能性。从统计学角度看,不确定性是表现为随机事件,它的出现一般具有偶发、突然等特点。而风险通常与收益相伴而生。例如,金融资产的投资者关于不同数值的资本收益预期的信心可以用概率来表示,可以用概率来说明这种预期的任何一个既定状态。假定投资行为有n个可能结果,那么,这个概率分布必定有两个特点:一是具有平均值所代表的中心倾向;二是肯定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即离中趋势。概率分布的中心倾就代表着投资者的预期收入值,而离中趋势所代表的就是投资者的收益风险。用概率论的语言说,投资者的风险就是概率分布中特定的货币收益值与代表投资者预期的中值的背离程度,它可以用标准偏差公式来进行衡量,公式如下:   以上是资产选择理论和金融市场理论中的风险定义。这一定义下的金融风险具有如下特点和涵义:①作为研究对象的风险特指微观风险或个别风险;②个别风险的分析主要服务于面临资产选择的微观投资主体;③在一个充分竞争的金融市场中,理性投资者可以在不同的资产选择中对风险和收益做出估计或替代性决断。   显然,上述有关金融风险的传统分析同我们这里将着力加以讨论的金融风险是有严格区别的。   三、系统金融风险及全局性金融风险   所谓系统金融风险和全局性金融风险是相对个别金融风险或局部性金融风险而言,现 在我们所谈论的、并将之作为经济工作重点之一的问题,其所指就是这类金融风险。   从世界上一些国家的教训看,金融危机不管由什么原因引起,最终都表现为支付危机,即:或是无法清偿到期的国外债务,或是银行系统已不能满足国内存款者的普遍提存要求继而进一步导致挤提甚至是银行破产。正是从这种基于对流动性重要程度的重视,国外不少货币金融理论著作都将最初的系统风险定义为支付链条遭到破坏或因故中断导致的危险现象。   现在,我们在谈论和使用系统金融风险概念时已经自觉不自觉第将之与"全局性金融风险"等量齐观了。在文化发展史上,一个词汇、一个概念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出现涵义上的些许变动是常有的事。系统金融风险之所以可以等用于全局性金融风险,我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体系的发展和进步已使得金融领域内各个行业间的连动和交互影响成为不争的事实。例如,证券市场和信贷市场本来是金融领域中职能不同的两个市场,但股市的大涨大跌有可能造成大量的银行破产;反过来,一些有影响的大银行间的并购或破产事件也可能引致股票市场行情的急剧变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领域是竞争最激烈因而风险程度也最高的领域,没有风险就没有金融活动,因此,想要避免金融风险是不可能的,对于决策当局来说,有决策参考意义的是关注系统金融风险或全局性金融风险。我们的报刊上常用的提法所谓"化解金融风险"实际上是一句糊涂语言,系统金融风险或全局性金融风险一直存在,个别金融风险或局部性金融风险每天都在出现,生生不息,如何化解得了?如果说"化解",只应该是化解危机,但在危机尚未出现时,我们要做的工作应该――也只能是降低系统或全局性金融风险。   那么,系统金融风险或全局性金融风险的度量标准是什么呢?   应当说,人们之所以关心系统金融风险问题,原因就在于系统金融风险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转化为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如果引发社会政治危机,就不仅会对统治者的政权构成威胁,还会导致经济发展的停滞或严重倒退。从这个意义说,讨论金融风险的度量标准问题实质上是在解决金融危机的预警问题。   在1997年7月以来出现金融危机的国家中,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四个东南亚国家大体属于同一类型,韩国、日本、俄罗斯各属于一个类型,而1999年1月刚刚出现金融动荡的巴西又属于另一个类型。泰国等国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带有突然性,不仅这些国家的政府没有准备,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性金融机构事先也没有料到。在世界经济学界,曾作出这些国家将出现金融危机预言的――据我所知――仅美国的经济学家克鲁格曼一人。克鲁格曼判断的依据是泰国等东南亚国家虽然大量吸收国外资本,但国外资本的短期资本比重过高,而且,这些国外资本并没有在提高这些国家的资本形成率和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发挥作用,却大量第流入了股票市场和房地产领域,因而经济体系中蕴含了危机因素。1999年巴西金融动荡与泰国等发生金融危机国家的最大差别就在于巴西政府早在1998年下半年就有了思想准备和应急安排,并且,巴西的金融动荡早在东亚金融危机出现不长时间以后就已在许多经济学家预料之中了。这些经济学的判断依据就是巴西的一些重要经济指标与某些国家在危机突发之前的同类指标已极为相象。由此可见,金融危机决不是有如羚羊挂角、无迹可寻。它在爆发前表现在经济体系中潜藏的金融风险总要体现在一定的指标或金融经济运行间的结构性矛盾上。   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一家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金融机构在具体的金融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风险,有可能对该金融机构的生存构成威胁;具体的一家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出现危机,有可能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构成威胁;一旦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   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风险可能来自借款人不履行约定的还款承诺。   (二)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支付能力的不足。   (三)风险可能来自市场利率的变动。   (四)风险可能来自汇率的变化。   (五)风险可能来自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决策的不适时宜或失误。   (六)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重要人员的违规经营。   (七)风险可能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形势变化。   (八)风险可能来自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使用。   (九)风险可能来自金融机构的过快发展。

  • 煤气站发生爆炸,起火,应采取什么措施进行防范?

      煤气爆炸的预防:   (1)送煤气前,对煤气设备及管道内的空气须用蒸汽或氮气赶净,燃后用煤气赶蒸汽中氮气,并逐段做爆发试验,合格后,方可送给用户。   (2)正在生产的煤气设备和不生产的煤气设备必须可靠断开,切断煤气来源时必须用盲板。   (3)对要点火的炉子需用严格的检查,如烧嘴开闭器是否关严,有否漏气,烟道伐门是否全部开启,确保炉膛内形成负压,方可点火。燃后稍开煤气待燃着后,再调整到适当的位置。如点着火又灭了,需再次点火时,应立即封闭烧嘴伐门,对炉膛内仍需作负压处理,待煤气吹扫干净后再点焱达煤气。   (4)在已可靠切断煤气来源的煤气设备及煤气管道上动火时,一定要经检查、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对长时间未使用的煤气设备动火,必须重新进行检测,鉴定合格方可能动火。   (5)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或管道上动火,应保煤气的正常压力,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同时要有防护职员在场。   (6)凡停产的煤气设备,必须及时处理残余煤气,直到合格。   (7)煤气用户应装有煤气低压报警器和煤气低压自动切断装置,以防回火爆炸。   (8)检验后投产设备,送煤气前,除严格搂标准验收外,必须认真检查有无火源,有无静电进电的可能,然后才按第一条的规定送气。   (9)停、送煤气时,下风侧一定要治理好明火。   为了防止煤气爆炸,各岗位操纵职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操纵规程,防护职员必须对煤气设备作周密的检查,一切检查和化验必须有记录、有数据:在安全的基础上确以为无爆炸性混合气体时,才准操纵职员工作。   对于煤气站,最好安装煤气泄漏报警设备。   煤气报警器由探测器与报警控制主机构成,广泛应用于石油、燃气、化工、油库等存在有毒气体的石油化工行业,用以检测室内外危险场所的泄漏情况,是保证生产和人身安全的重要仪器。当被测场所存在有毒气体时,探测器将气信号转换成电压信号或电流信号传送到报警仪表,仪器显示出有毒气体爆炸下限的百分比浓度值。当有毒气体浓度超过报警设定值时发生声光报警信号提示,值班人员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避免燃爆事故发生。

  • 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有助防范不良银行贷款

      不良银行贷款余额上升和不良银行贷款风险的问题已然成为了人民所关注的焦点。我国银行虽然还处于不良贷款风险还处于较低的水平。但这并不能让我们放松对银行不良贷款风险上升的警惕,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存在下滑压力的背景下,特别需要能够有效识别和防范各种隐性不良贷款风险,及时化解出现的不良贷款。当前我国不良银行贷款存在着许多方面因素。最主要体现在我国融资格局和投资模式存在着双重失衡,以及银行过度依赖担保机制成为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制度性诱因。首先,间接融资占比过重,融资格局失衡。我国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占比过重,一方面,使我国贷款具有巨大的存量规模,使不良贷款的发生具有巨大的基数基础;另一方面,间接融资占绝对主导的融资格局,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正规融资渠道只能选择去银行贷款,大多数风险被集中到银行,增加了不良银行贷款发生的概率。其次,在失衡的融资格局下,投资模式的失衡,加剧了不良贷款形成。当前我国社会总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导,民间投资不足,投资模式存在着失衡。在融资格局和投资模式双重失衡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干预银行信贷投放,一方面导致了各地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投资效率偏低,为投资行业和企业的未来发展埋下了隐患,造成隐性不良贷款的风险;另一方面,行政干预信贷投放,不仅容易造成信贷规模的巨大波动,同时逆周期的过度信贷投放会造成信贷质量下降,加剧不良银行贷款形成。第三,银行过度依赖存在缺陷的担保抵押机制,不能有效防范不良银行贷款。在当前间接融资占主导的融资格局下,银行缺乏足够的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因此银行信贷过度依赖担保抵押机制,而当前的担保抵押机制存在很大缺陷,难以有效发挥作用。针对这些导致不良贷款产生的制度性诱因,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重启与发展,为破解这些制度性因素,有效地化解银行不良贷款风险提供了重要契机。资产证券化能够直接降低不良贷款存量和减少不良贷款增量。一方面,银行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直接降低不良贷款的存量,同时,还能够提升资本充足率,改善资产负债表,锻炼中间业务,增强业务运营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而进一步增强抵御不良贷款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降低对间接融资的依赖,同时增加这些企业偿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有效减少不良贷款的增量。

  • 怎样防控金融风险

      相对于一般时期的金融风险防控,新常态时期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既存在正常时期的金融风险,也更容易存在泡沫化、过度扩张的宏观风险,以及应对泡沫破灭、产能过剩带来的宏观冲击风险。   基本认识和防控思路   1.金融风险的三类不确定。“金融风险”这个词已被广泛使用,但其内涵却不尽相同。所谓的“金融风险”,往往存在三个不同层面的涵义。一是指人类面向未来时所产生的不确定性。未来的担忧即是不确定性,是人类产生焦虑的根源并欲极力避免的。在最广的含义上看,金融风险往往指向这种不确定性。二是人类知道其概率分布的一种特殊的不确定性。学术上谈及的金融风险,指的就是这种特殊的不确定性。人类对这类事件的发生已有较充分认识,但对于具体事件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存在不确定性。这种金融风险可以被识别、量化评估和市场化处理。三是指金融损失。金融风险事件已经发生,损失是确定的,但损失的最终分担却是不确定的。在宏观上谈及金融风险时,较多地涉及这类金融风险。资产方的损失已经成为“过去”事实,但市场的承担机制并不明朗,导致负债方的损失分配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体制机制上设计不合理引发的风险。   从宏观角度看,金融风险主要涉及两类可能影响风险损失分担经济合理性的机制。一是自我承担机制。微观主体最终仅以资本和留存收益来承担可能的损失,一旦损失超过微观主体的留存收益和资本,则损失就会溢出,产生收益和损失承担主体不对应的情况。当资产和负债是以资产池、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信托计划等形式存在时,还会涉及边界是否清晰等问题。二是政府安全网机制。政府出于金融安全、社会稳定等目的,承担了额外的金融风险,特别是存在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等非显性制度安排,使得金融收益和损失的承担主体不对等。   总之,承担资产方的风险是获取金融收益的主要途径,是金融领域的企业家精神主要体现。金融风险防范的核心在于设立收益和损失一致的体制机制,减少分配机制不明确带来的不确定和行为扭曲。   2.在风险处置中“转危为机”。金融风险只是人类面向未来时的一种不确定性,是问题的表征,但不是问题本身。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需要标本兼治。金融的风险点和风险传染是标,制度变革是本。信任是切断风险传染并化危为机的关键。信任来源于政府能直面风险,及时释放和处置风险,合理承担风险损失,在处置风险的同时推动制度完善。   及时释放局部风险,是发挥金融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