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户口不能在郫县办理出国旅游护照,办理护照要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照片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具体规定是: 第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到郫县
可以的,我是外地的,今年都把健康证给办到了。
属于继父与继子关系,如果受继父抚养教育的,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洆。。如果此字在字库中无,就没法落。您可以说协调派出所给电脑安装一套有此字的打字软件。望采用,谢谢。
结婚后,户口是否迁移都是可以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在当事人符合户口所在地的分户政策的前提下,分户的手续及资料,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二、如确实需要分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乡村组同意分户的三级证明,证明上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以本人名义提出分户申请,并提供本人签名的分户申请书; 3、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农村建房审批表或房产证); 4、到民政部门申请房屋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直接联系郫县二中,进行跨地区招生。
驾车路线:全程约15.8公里 起点:郫县 1.从起点向西南方向出发,沿科化一路行驶420米,左转进入望丛中路 2.沿望丛中路行驶460米,右转进入南北大道 3.沿南北大道行驶1.2公里,左转上匝道 4.沿匝道行驶680米,直行进入成灌高速 5.沿成灌高速行驶5.0公里,过犀浦镇立交桥,直行进入成灌高速 6.沿成灌高速行驶40米,直行进入西芯大道 7.沿西芯大道行驶2.4公里,朝百叶路方向,右转进入新业路 8.沿新业路行驶1.7公里,左转进入金辉路 9.沿金辉路行驶2.7公里,左转进入两河路 10.沿两河路行驶570米,右转 11.行驶50米,右转 12.行驶70米,到达终点 终点:瑞河酒店
怎么办理
如果你考虑私立,就没有什么限制,网上报名 然后去学校核实。再去学校面试 如果你考虑公产,请详细阅读下文 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成都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用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所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务工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本市户籍人员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一)常住户口不在本市中心城区,即不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而到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二)常住户口在本市中心城区而到本市非中心城区居住务工的人员; (三)常住户口在本市非中心城区跨区(市)县居住务工的人员。 二、工作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二)根据《义务教育法》,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结合实际,稳步有序实施,全面做好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三)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各自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管理、督导;印制由市教育局统一编制的《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和《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负责统筹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转)学工作。 (四)市及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有的户籍证明、《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采集、统计进城务工人员的相关信息,于4月底前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当年流动人口登记数及居住证办理情况。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为进城务工人员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 3.工商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 4.房屋管理部门负责验证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的居住房产证明。 5.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在省上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合理核定、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6.财政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五)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受理或委托登记点受理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各登记点牵头组织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其子女就学的核查工作,对审核合格者进行登记造册,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六)相关学校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提交材料及申请就读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接收安排的学生就读。 (七)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的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为其子女申请入学(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于5月的工作日向居住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登记点提出入学申请,填报《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及其子女同一户籍的原籍户口簿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法定监护关系的有效证明; 3.申请子女在本市中心城区就读的,须提供申请人与中心城区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中心城内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申请子女在本市郊区(市)县就读的,须提供其与该区(市)县内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申请人在该区(市)县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含纳税或免于纳税相关证明)。 4.持《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且申请入学当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申请人需提供截止5月31日,已在本市累计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证明(缴费累计时间在申请入学登记前24个月内,且申请入学当月及之前3个月处于持续缴纳状态)。 5.截止5月31日,申请人已在该区(市)县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二)审核及入学 1.登记点审核后,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发放《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 7月第三周的工作日内,登记点公布通过审核人员子女安排就读的学校。 3. 8月第四周的工作日内,通过审核人员持《成都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到安排的学校报到。 四、其他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应将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数量及人口变动趋势,做好学校布局规划调整;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申请每学年集中受理一次。除申请小学一年级入学外,须提交原就读学校签章的学籍证明。 (三)已享受政策统一安排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时,须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居住地未变更的,按当年的小升初政策执行;居住地跨行政区域变更的,除可报考艺体特长生外,不参加公办学校当年小升初的其它批次入学,由现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学。 (四)部分地区公办教育资源紧缺的,可统筹安排进入区(市)县政府委托的民办中小学就读。 (五)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信息、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成都市将根据国家、省、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文件,逐步建立以居住积分为基础、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制度。 (七)各区(市)县,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出台工作细则,积极稳妥做好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八)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1年。 上文来自成都教育局官网通知: 原文件名字《关于做好2016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