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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诉
有法律授权,或履行其工作职责,或受人委托时,这是一种合法行为。否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这种行为就属于盗窃或贪污(或职务侵占)之行为。 1、盗窃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秘密)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2、贪污(职务侵占) 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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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七个人打死一个人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于共同犯罪的,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分别按照主犯、从犯、胁从犯等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挖坟偷遗骨触犯刑法,构成盗窃尸体罪。 家属偷遗骨一般不会追究,但也要看她的目的和动机,如果有侮辱行为,也可以定侮辱尸体罪。 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 1.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了侮辱尸体罪,如果有证据可以去请求法律制裁。 2.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侮辱罪,刑法第246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犯侮辱罪的,只有告诉的才予处理。因此,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 侮辱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是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高铭暄)。按照我国风俗习惯,对于祖先的灵墓、遗骨、骨灰、遗物等 向来甚为尊敬,后代对其祖先灵墓的完整性极为重视,按中国古老的习俗,后人每至特定年节,应对祖先的坟墓进行祭扫。对于祖灵,中国人有特殊的情感,任何对于祖先名誉与尊严损害,国人皆视同己身受辱,感情上会受到严重伤害。其行为显然属于以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构成侮辱罪。 3.民事违法性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三)明确规定,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但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遗骨受到侵害后,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指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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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在理论上即使公安部的《姓名登记条例》也不能与其冲突。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年1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三、《姓名等级条例(初稿)》 公安部2007年6月出台了《姓名等级条例(初稿)》,已由公安部研究起草完成,并下发各地公安机关组织研修。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人士称,“条例”还在研究过程中,现在只是个初稿。《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一条款。 四、《人名规范用字表》 《人名规范用字表》规定,取名用字有限制,我国新生儿的取名用字将在8000个规范字中选取。曾被废除但人们仍在大量使用、禁而不止的51个异体字被“释放”并恢复使用。恢复异体字是尊重社会习惯,方便人们用字需要,字表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51个异体字收入表中,主要用作人名地名。 五、关于姓名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损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姓名权受害人有权: 1. 要求停止侵害。 2.要求回复名誉。 3.要求消除影响。 4.要求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