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禁忌症调岗原则

  • 职业禁忌调岗,降职降薪怎么维权?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合同订立以后双方都必须全面履行,如果要求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目前公司在没有经你同意情况下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属于违法行为,可以不同意,要求按照原合同履行。如果单位强行变更,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利,要求赔偿。

  • 有职业禁忌症,单位说调岗,但是新岗位我不想去,可以拒绝调岗吗?

      我不知道那些说不可以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在哪里。《职业病防治法》中有明确规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调整工作岗位。法律规定的那么明确,用人单位为何不能调整?有职业禁忌,意味着在这个岗位上继续下去,受到损害的是劳动者的健康,健康都没有了,要岗位有啥用?想了解更多的,看看《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吧。里面对职业禁忌说的很明白。

  • 请问被检查出职业禁忌一定得调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吗?

      如果劳动者存在职业禁忌,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禁忌的作业,通常需要调岗;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蒸汽浴的禁忌症

      急性炎症、传染病、高血压、重症动脉硬化、糖尿病并发酮症酸中毒、甲亢、慢性酒精中毒、癫痫、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有出血倾向者,孕妇不益泡。

  • 6月12日在职期间查出重度职业禁忌症,8月22日合同到期,这期间公司没有提出岗位调动,前几天公司已

      你应该在离职前作职业病检查,确定是否患上了职业病,进而认定为工伤。才能按工伤享受待遇。   你现在只是职业禁忌症,是无法享受一些待遇的。

  • 体检建议是属于噪声岗位职业禁忌症, 这样新的公司还会录用我吗

      不会,入职体检不合格不应录取

  • 起名字的原则

      姓名,传承了人的情、意、志;姓名,蕴含了人的精、气、神。人的姓名不只是一个简单的人体符号,而且对人的情绪、智力、婚恋、未能得逞、健康等各方面有着一定的影响.   孩子的名字最好还是父母亲自起比较好,这样更有意义:   给孩子起名,只要掌握一些要领和方法,还是自己起为好,因为只有你们最了解自己的孩子,也只有你们知道自己的期望是什么。再者,取名有一些限制,比如说家族中已有人用的名字不能用,但外人不知道哪个字你的家族已有人用过,所以还是自己起为好。   一,基本要领:   1,以父姓加固定的字派(有的家谱规定必须使用)加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字;   2,以孩子父母的姓加上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字,组成三个字的姓名;   3,以孩子父姓加上一个有特定意义的字,组成单名(容易造成重名);   4,以孩子父母的姓加上两个有特定意义的字,组成四个字的名。   二,“有特定意义的字”可以是:   1,孩子出生的季节,如春天出生的用“春”字,秋天出生的用“秋”字;   2,孩子出生的日子,如国庆日出生的用“国庆”“建国”“建华”;   3,孩子出生的时晨,如早晨出生的用“晓光”“晨光”;   4,孩子出生的地点:如“京生”“津生”“沪生”“渝生”;   5,父母对孩子的期望:男孩用“健、英、伟”,女孩用“慧、娟、淑”等。   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1,尽量不用多数人都使用的常用字,以避免重名;   2,尽量不用多数人容易念错的生辟字,以避免难认;   3,尽量不用笔画繁多和字形不正的字,以避免难写;   4,尽可能使用好听的褒意诣音,不用不顺耳的贬意诣音;   5,尽可能使用多音调,即三个字避免同一声调,念起来响亮有起伏感;   6,在父母的姓字上多下功夫,或拆其字形,或用其字音,但要慎用叠音。   四,具体建议:   1,买本相关的书,了解一些命名数理和生辰八字五行相生相克的知识。   2,如果凭想象实在想不出理想的字,不妨查查字典。   3,现在给孩子取名,最好是用四个字的名,即父母两人的姓加上两个字:   如男孩用“夫子”“健夫”,女孩用“慧子”“纯子”等,本人认为四个字的   名不易重名,别具一格,好处多多,将逐步流行。   4,一般来说,男孩取名用字应含阳钢之气:如“英”“强”;女孩取名用字应含贤淑之意:如“慧”“娟”。而有时男女反用则孩子长大后各方面都比较优秀。   五,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几点,并不全面,仅供参考。总之,取名的总体原则是:好听、易记、画简、雅致、义深。   最后,预祝你们的小宝宝健康成长

  • 狮子座是没有原则的么吗,狮子是怎么报复的

      一般不会报复你,因为没必要浪费在一个无关紧要的人身上!只会默默地远离你!但如果真的到了非闹不可的地步,就会往死里弄你

  • 火灾现场,未成年人要坚持的原则

      按照《消防法》规定,未成年人不得参加灭火救援工作,也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在火灾现场,未成年人要坚持的原则是先逃生 。   1、基本要求:小学生不得玩火。一是不得带火柴或打火机等火种;二是不得随意点火,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处用火;三是不得在公共场所燃放鞭炮,更不允许将点燃的鞭炮乱扔。在火灾现场,小学生等未成年人要坚持先逃生的原则。   2、火灾的处理办法 ,家中起火,不要慌张,应根据火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果炒菜时油锅起火,迅速将锅盖紧紧盖上,使锅里的油火因缺氧而熄灭,不可用水扑救。   3、房间内起火时,不能轻易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形成大面积火灾。   纸张、木头或布起火时,可用水来扑救,而电器、汽油、酒精、食用油着火时,则用土、沙泥、干粉灭火器等灭火。   4、若火势已大,必须立即报火警。被火围困时,应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脱离险境。如俯下身体,用湿布捂鼻。   5、火灾发生,最重要的是报警,这样才能及时扑救,控制火势,减轻火灾造成损失。火警电话的号码是 119。这个号码应当牢记,在全国任何地区,向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火警的电话号码都是一样的。

  • 在岗职业禁忌症高频听力损伤85离职是否有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