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职业禁忌症赔偿

  • 体检建议是属于噪声岗位职业禁忌症, 这样新的公司还会录用我吗

      不会,入职体检不合格不应录取

  • 噪声职业禁忌症算工伤吗?

      职业禁忌症不算工伤,但不能再从事接触相关危害的岗位了,必须调岗作业,高频听损的程度决定了是禁忌症还是工伤。

  • 职业禁忌症能得到赔偿吗

      职业禁忌症能得到赔偿。

  • 阿司匹林的禁忌症是什么

      (1)特异质、有过敏史或哮喘病者禁用。   (2)妊娠期妇女尽量禁止使用。   (3)10岁以下儿童患流感或水痘者忌用本品,因偶可诱发瑞氏综合征(症状为肝损害、肝性脑昏迷等),严重者可致死亡。   (4)有出血性溃疡病或其他活动性出血者禁用。   (5)血友病或血小板减少症者禁用。

  • 长期在噪音大的地方工作,得了职业禁忌症离职有补偿没????

      你这个是得了职业病,得了职业病,会有一定相关的补偿吧,不过你得出示证明吧,好像还要书面申请

  • 噪声作业岗位岗前禁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7.1.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7.1.1.1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1)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2)中度以上传导性耳聋(3)双耳高频(3000Hz,4000Hz,6000Hz)平均听阈≥40dB(4)Ⅱ期和Ⅲ高血压(5)器质性心脏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 卡介苗的禁忌症

      (1)结核病、急性传染病、肾炎、心脏病、免疫缺陷症、湿疹或皮肤病患者。(2) 急性疾病、烧伤患者、疾病恢复期(疾病结束及健康恢复之间)、短期内接种天花疫苗、泌尿道感染患者。(国外资料) (3) 由于使用下列药物或治疗而致免疫应答抑制:烷化剂、抗代谢药、放射治疗、类固醇。(国外资料) (4) 由于下列疾病导致免疫应答降低:全身恶性肿瘤、HIV感染、γ干扰素受体缺陷、白血病、淋巴瘤。(国外资料) (5) 由感染性疾病导致的发热或未知病因的发热不得使用卡介苗。(国外资料) (6) 免疫力降低的婴儿或儿童。(国外资料) 慎用 (1) 结核菌素反应强阳性的患者慎用。(2) 哮喘患者。免疫原性物质可引起哮喘发作或过敏反应。   禁忌人群   1.早产、难产、低体重儿、伴有明显的先天性畸形的新生儿。   2.发热、腹泻等急性传染病的患儿。   3.心、肺、肾等慢性疾病、严重皮肤病、过敏性皮肤病、神经系统疾病的患者、以及对预防接种有过敏反应者。   

  • 蒸汽浴的禁忌症

      急性炎症、传染病、高血压、重症动脉硬化、糖尿病并发酮症酸中毒、甲亢、慢性酒精中毒、癫痫、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有出血倾向者,孕妇不益泡。

  • 在职期间患了职业禁忌症,公司有权利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员工患有职业病禁忌,单位需要为员工调换岗位,是不能直接辞退的,如果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辞退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的。如果员工还属于试用期,那么单位是可以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有什么区别?

      职业禁忌症是职业不允许的,而职业病是工作者习惯以工作的方法处理任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