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到老公跟他死去的爸爸走了

  • 梦见死去的婆婆说老公的魂走了

      那就只好让老公在婆婆面前不要对你太好了,婆婆要是真的爱儿子的话,应该是希望看到你们两个都好好的。

  • 梦见老公背着我跟他前妻走了

      你对你老公已经离过婚这件事还是放不开,说明你还是很在乎他的,也许是最近你老公跟他前妻又有来往让你感觉没安全感

  • 我老公梦见我死去的爸爸在吃饺子

      现在是阴历七月,给您老公的父亲多烧些钱和吃的吧。   这对你们一家也有好处。做好了这个,祖先会保佑的。

  • 死去的叔叔和爸爸吃饭

    自己觉得呢

  • 梦见祭拜死去的爸爸

      他没有对你说话,那代表你很思念他,但是是你奶奶说的话,一般来看你是潜意识的问题,毕竟你确实很久没去拜祭了,你自己的潜意识可能会再不去祭拜你爸爸 他就会来找你的想法你自己不知道就在做梦的时候表现出来了,另外,根据我所知道的玄学都不是你爸爸给你说的一般没有啥大问题除非他跟你说话而且摆谈高兴,你就要小心和注意了,做事加思考,走路小心!因为这个是不祥的预兆,不过出于你在意这个梦建议你在他生辰忌日清明中秋的去拜祭下或者烧烧纸钱,差不多就这样,另外你也没啥特别的感觉和表现了撒

  • 梦见老公穿我跟他买的新衣服

    那是你非常期待的事情,对你老公一举一动都好留意吧?……

  • 梦到死去的爸爸总是看的我怎么回事

      所有鬼魂的梦不能用现代的思维去理解一方面 梦见鬼 大多是自己宿世的冤亲债主前来索偿 并会对自己一生的运势 命运产生影响 以迷信处理 置之不理不妥另一方面 梦见去世的亲人 大多是去世亲人落在恶道受苦 有求于自己 希望宿世骨肉帮助超度 以求解脱本人如果不信佛 怕是不信 难以理解的建议你 看《地藏菩萨本愿经》 看后你自然会明白怎么回事的如按《地藏菩萨本愿经》的内容做的话 此梦将永不出现 对你本人也会有极大益处念:南无(音: 那摩)地藏王菩萨《地藏菩萨本愿经》:若未来世有诸人等,衣食不足,求者乖愿,或多病疾,或多凶衰,家宅不安,眷属分散,或诸横事,多来忤身,睡梦之间,多有惊怖。如是人等,闻地藏名,见地藏形,至心恭敬,念满万遍,是诸不如意事,渐渐消灭,即得安乐,衣食丰溢。乃至睡梦中悉皆安乐。《地藏菩萨本愿经》:是人更能三七日中,一心瞻礼地藏形象,念其名字,满于万遍,当得菩萨现无边身,具告是人眷属生界;或于梦中,菩萨现大神力,亲领是人,于诸世界,见诸眷属。更能每日念菩萨名千遍,至于千日,是人当得菩萨遣所在土地鬼神,终身卫护,现世衣食丰益,无诸疾苦,乃至横事不入其门,何况及身。是人毕竟得菩萨摩顶授记。以上意思是:在21天里 心中默念:&uot;那摩地藏王菩萨&uot; 满一万遍 会在梦中见到故去亲人目前的情况。很灵验!一试便知。《地藏菩萨本愿经》:复次普广,若未来世中,阎浮提内,刹利、婆罗门、长者、居士、一切人等,及异姓种族,有新产者,或男或女。七日之中,早与读诵此不思议经典,更为念菩萨名,可满万遍。是新生子,或男或女,宿有殃报,便得解脱,安乐易养,寿命增长。若是承福生者,转增安乐,及与寿命。《地藏菩萨本愿经》:若未来世众生等,或梦或寐,见诸鬼神乃及诸形,或悲或啼,或愁或叹,或恐或怖。此皆是一生十生百生千生过去父母,男女姊妹,夫妻眷属,在于恶趣,未得出离,无处希望福力救拔,当告宿世骨肉,使作方便,愿离恶道。汝以神力,遣是眷属,令对诸佛菩萨像前,专心自读此经,或请人读,其数三遍或七遍,如是恶道眷属,经声毕是遍数,当得解脱。乃至梦寐之中,永不复见。持斋10天 去寺庙烧香拜佛 在佛像前读《地藏菩萨本愿经》7遍 每读完一遍 读如下回向文3遍,如此 自己的亡亲 冤亲债主即可解脱!回向文:(合掌)XXX(自己名字)愿以此所诵《地藏经》一部之功德,回向给(自己名字)XXX累生累世的冤亲

  • 梦到老公的同学都跟他关系疏远了

      你好,做梦很正常的,日有所思夜有所梦吗,往常我们想的什麼、说的什麼、听得什麼都会成为我们的梦境,当然也不排除你和老公有小小的成见所导致,如有多和他说说心里话、一起去玩一玩(打破常规的玩)增进一下关系,祝你开心!   有什麼问题可以再问!

  • 梦见和死去的爸爸说话,爸爸很开心

      预示着你想念父亲了!烧纸钱祭拜!祝你幸福快乐!

  • 我老公被关在看守所我要怎么跟他办离婚

      可直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