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重大刑事案件

  • 梦见好朋友得重大疾病了

      打电话联络一下

  • 梦见自己开车刹车失灵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今天不要出门了。。。

  • 梦见重大文件

      梦见文件:通常是日常工作压力的体现。 年轻女性梦见文件:预示着不幸。如果她能销毁这些文件,那么,她将凭借自己的机智,重新获得未婚夫的爱。

  • 重大风险,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区别

      重大风险、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区别如下:   1、重大风险:   重大风险损失的起因和后果方面都是非个人和单独的,它们属于团体风险,大部分是由经济、巨大自然灾害、社会和政治原因引起的,影响到相当多的人,乃至整个社会。   特定风险所涉及的损失在起因和后果方面都是个人和单位的。既然重大风险或多或少是由遭受损失的个人无力控制的原因所引起的,社会而非个人应当对处理这类风险负有责任。例如,失业是使用社会保险来处理的重大风险。   2、重大隐患:   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根据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3、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物质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的定义为: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把杀人案血衣丢失违反多少条

      经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如果构成不成轻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处理。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构成轻伤。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第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四条 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   第五条 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第六条 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因证据不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第三章 前期处置   第十条 接到伤害案件报警后,接警部门应当根据案情,组织警力,立即赶赴现场。   第十一条 对正在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制止伤害行为;   (二)组织救治伤员;   (三)采取措施控制嫌疑人;   (四)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发生的伤害案件,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应当做好以下处置工作:   (一)组织救治伤员;   (二)了解案件发生经过和伤情;   (三)及时登记在场人员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询问当事人和访问现场目击证人;   (四)追查嫌疑人;   (五)保护现场;   (六)收集、固定证据。   第四章 勘验、检查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十四条   伤害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伤害行为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确定伤害状态,分析伤害过程,为查处伤害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办案单位对提取的痕迹、物证和致伤工具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伤害案件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不得少于二人。   勘验、检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   第十六条 勘验、检查伤害案件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对现场情况和被伤害人的伤情进行照相,并将上述材料装订成卷宗。   第五章 鉴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 对人身伤情进行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   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者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   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鉴定聘请书》,送达被聘请人。   第二十一条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第六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   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第二十六条 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重点收集以下物证、书证:   (一)凶器、血衣以及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其他物品;   (二)相关的医院诊断及病历资料;   (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办案单位应当将证据保管责任落实到人,完善证据保管制度,建立证据保管室,妥善保管证据,避免因保管不善导致证据损毁、污染、丢失或者消磁,影响刑事诉讼和案件处理。   第七章 案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调解处理:   (一)雇凶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三)寻衅滋事的;   (四)聚众斗殴的;   (五)累犯;   (六)多次伤害他人身体的;   (七)其他不宜调解处理的。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行为人为未成年人的;   (三)行为人和被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第三十五条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   调解原则上为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一次。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对一次调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调解的,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次调解。   第三十七条 调解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一)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二)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制作调解书。   第三十八条   调解处理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由调解机关、调解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名、盖章。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第三十九条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章 卷宗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的要求,形成完整卷宗。   卷宗内的材料应当包括受案、立案文书,询问、讯问笔录,现场、伤情照片,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处理意见等。   第四十一条 卷宗应当整齐规范,字迹工整。   第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侦查卷(正卷)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卷(副卷)由公安机关保存。   侦查卷(正卷)内容应包括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各种证据材料,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侦查工作卷(副卷)内容应包括各种呈请报告书、审批表,侦查、调查计划,对案件分析意见,起诉意见书草稿等文书材料。   第四十三条 伤害案件未办结的,卷宗由办案单位保存。   第四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调解处理的伤害案件,结案后卷宗交档案部门保存。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案件难以审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办案人员和主管领导的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 酗酒挑事属于刑事案件吗

      一般情况下属于治安案件,情节和后果达到严重的程度就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 武昌起义浮雕和中华民国开国纪念币反映了哪一重大历史事件

      反映了1911年武昌起义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的史实

  • 蒙古族有哪些重大节日

      蒙古族年节   蒙古族的年节亦称“白节”或“白月”,这与奶食的洁白紧密相关,而且“白”在蒙古人心目中具有“开元”之意。关于蒙古年节传说不一。据史书记载,自元朝起蒙古族接受了汉族历法,因此,蒙古族白月与汉族春节正月相符。这就是蒙古族过“春节”的由来。蒙古族年节,虽然与汉族春节一致,并吸收了一些汉族习俗,如吃五更饺子,放鞭炮等,但也有很多蒙古族传统习俗。农牧区蒙古族在除夕之夜一般都要吃手扒肉、点篝火,以示合家团圆,辞旧迎新。初一凌晨晚辈向长辈敬“迎新酒”,亲朋间互赠哈达,恭贺新年吉祥如意。在整个白月(正月)里,在草原上常会看到穿著节日盛装的牧民带着酒香和歌声,和着马蹄或汽车摩托车的伴奏,结伴走亲访友的热闹情景。   那达慕   蒙古语意为“游戏”或“娱乐”。原指蒙古族传统的“男子三竞技”--摔跤、赛马和射箭。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今天的包括多种文化娱乐内容的盛大庆典活动和物资交流活动。历史上的那达慕不受时间限制,通常在祭祀山水、军队出征、凯旋、帝王登基、正月以及大型庆典等场合举行。今天的那达慕,每年在夏秋之交举行,一般是看当年牧业的生产情况,小丰收小开,大丰收大开。活动内容除了传统的“男子三竞技”,还有文艺演出、田径比赛和各类经济文化展览以及订货洽谈、物资交流等。   马奶节   蒙古族传统节日。以赞颂骏马和喝马奶酒为主要内容,故名。主要流行于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和鄂尔多斯牧区。通常在农历八月下旬举行,日期不固定,为期一两天。为欢庆丰收,彼此祝福,除准备足够的马奶酒外,还以全羊席等款待宾客,并举行赛马、请民间歌手演唱祝词、向老蒙医献礼和乌兰牧骑文艺演出或放电影等活动。据传,那达慕盛会即源于此。   祭敖包   蒙古族的传统祭祀活动很多,如祭天、祭火、祭祖、祭敖包等。其中祭敖包是各蒙古族居住地区普遍进行的祭祀活动。   “敖包”是蒙古语音译,亦作“鄂博”、“脑包”等,汉语的意思为“高堆子”。原是指在游牧交界之处及道路上用石块或泥土堆积起来以作标记的石堆或土堆。正如《清会典》所记:蒙古“游牧交界之所,无山无河为志者,垒石为志,谓之敖包”。后来逐渐被视为神灵的居所,被作为崇拜物加以祭祀和供奉。于是,原来的界标、路标就变成了祭祀山神、路神、村落保护神等神灵的场所。而且可以根据需要选址建造。过去内蒙各盟旗、苏木和寺庙等都有自己公用的敖包,富裕的人家还

  • 为什么说二十四节气申遗成功意义重大

    “二十四节气”能够被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既可以看做是现代人对古人智慧的一种肯定,同时也具有极强的文化价值与意义。 “二十四节气”形成于中国黄河流域,以观察该区域的天象、气温、降水和物候的时序变化为基准,作为农耕社会的生产生活的时间指南逐步为全国各地所采用,并逐渐得到扩散和传播,最终为多民族所使用、共享。作为中国人特有的时间知识体系,“二十四节气”深刻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是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载体。很显然,这正是它能够成功申遗的最根本原因。 然而对于很多现代人,尤其是很多年轻人来说,对它的申遗成功却可能有些不以为然,认为这是标准的“老黄历”了,对现代人的生产、生活又有什么价值和意义呢?尽管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类对气候、天气的预测与利用的水平也越来越高,“二十四节气”对于农事的指导功能确实有所减弱,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数千年,但是“二十四节气”在延续过程中所产生的“误差”却很小,现在的农田作物耕种基本上没有脱离原来的节气规律。所以在中国北方农村地区,很多农村居民可能不知道一些现代节日,但是对于“二十四节气”却耳熟能详,并且仍旧在根据它们在指导和安排自己的生产、生活。 “二十四节气”的影响显然不限于农事耕作,而是已经全面渗透进我们的生活。比如很多地方的百姓会按照“小雪醃菜,大雪醃肉”来准备自己的生活物资;比如清明吃青团、立秋吃西瓜的风俗依旧流行。尤其是每年到了冬至时节,到底是应该吃饺子还是吃汤圆,南北方的网友几乎每年都要“论战”一番,彼此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也正是在这样的“论战”当中,继承、传播和弘扬了传统文化,增加了民族文化的认同感。而网友对这种 “论战”的参与热情,显然也正是“二十四节气”在现代社会仍旧深具影响力的证明。 “二十四节气”既是古人智慧的一种结晶,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中国人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规律和适应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这与我们现在所提倡的重视自然规律和生态保护,追求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谋而合,也就意味着它仍旧具有极强的现实价值和意义。

  • 我开车把别人腿压断了属于重大交通事故吗

      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