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梦到杀人案件

  • 杀人案件警方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大致程序是:接到报警后由刑警队立案侦查(一般的轻伤害案件由派出所侦查),核实被害人、死者信息、查找尸源,勘察现场、提取物证,并通知法医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对死者解剖进行尸检,查明死因,确定案件性质:是图财、因情、报复还是其他原因,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发布通缉令、网上追逃,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进行讯问,制做笔录,案情重大的,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刑事拘留,报同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执行逮捕决定,侦查终结后制做起诉意见书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 杀人案件一般怎么处理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司法解释如下: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 大口钦中学杀人案件

      我是张志强,家住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前窑村。电话是:13664442975.   我儿子张林在大口钦镇中学初三读书,孩子能认真学习,听老师的话,团结同学,响应学校的号召。在家听父母的话,并帮助家长做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在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学年在读初二期间经常被初三学生欺辱,勒索钱财,并多次扬言不给钱就殴打你,“杀”你。张林只有谎称早晨上学不爱吃饭,变相管家长要钱,可到了学校张林也不买吃的,把积攒的钱给这几名学生,可还是满足不了他们勒索钱财的欲望。张林被逼无奈还不敢和家长说,只好辍学。2014年6月初三的学生毕业了,张林轻松了,再没有学生欺辱我,勒索钱财了。2014年8月新学期开学了,他找学校要回学校读书,经学校同意张林又高兴的返回学校读书。可是张林并没有逃脱厄运,这几个毕业的学生依旧多次返校向张林勒索钱财并扬言不给钱就“杀”你。对方的杀字,使张林有书不能安心读,有饭不能安心吃,晚上睡觉都做噩梦,但孩子读书苛求知识的愿望强烈,只能“提心吊胆”的读书。老师和家长沟通后,家长开始接送学生,可家长一走这几个校外生就到学校找张林的麻烦。2014年12月19日家长向大口钦镇派出所报了案,但派出所根本没有旅行职责,在这种情况下,张林暗中想出带刀保护自己的行为。   2014年12月26日,两名校外人员又来到了大口钦中学,借看老师为由,经校园警务室同意,后由校内一名老师把校外两名人员带进校园,然后这名老师打排球去了,正直课间,这两人找到张林特意激化矛盾,其中死亡者与张林发生口角,张林跑进教室去躲,死者又追进教室殴打张林。张林忍无可忍拿刀刺向死亡者的腿部,并警告不要欺负我,可这个人不但不听,反而殴打更凶,张林被逼无奈出于正当防卫拿刀致对方死亡。   学校在校期间,学校、老师是学生的监护人,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学习,学校的校门随便让不明身份的外来人进出,学生的安全能保证么?学校的校园警务室的职责是什么,学校的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的成绩又何在?学校和这名老师把校外人员带进校园后起到监督作用了么?两年来学校和老师都知道张林被欺辱为什么不能解决,不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学校的校长、老师无视学生的安全。出事后,班主任老师学生说谎。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是学知识的,学做人,校园是文明的、安全的、是家长的希望。这样封闭式的学校为什么成了学生胆怯社会的死角。如果学校的领导和老师尽职尽责,

  • 连续梦到爸爸家的人

      这么说 你看看你能不能理解。虽然你不喜欢他们。但他们却跟你有血缘关系。从潜意识里 你告诉自己 血浓于水。陆续梦到爸爸家的家人,还是证明你不会忘记他们。就这么简单。   如果从结盟的角度来讲。你正在逐渐远离他们,同样他们也在远离你。   我不明白 我们对彼此为什么不能保留一颗仁爱的心。人之说以是人是因为他们会犯错误。如果没有错误,那就是神了。包括孔子也会犯错误,但我们依然叫他圣人。孔子活着的时候就已经是圣人了。所以有些小人经常找他不知道的事情大肆宣扬。结果被人贻笑大方。一个人想成为什么样的人无安全取决于你的发问。你关注的东西就是你可能成为的人。   对于真心的朋友我们要向亲人一样对待。至少也要像表亲一样,尽可能包容他们的错误 如果你能帮助他们改正你可以指出来,可是如果你不能何必较真呢。对待亲人要向对待自己的身体一样,所以对自己身体好的人才能对别人好。   其实我们活一辈子不是为了仇恨活着。只有我们发自内心的微笑才能让我们真正的开心幸福。伤害别人就好像是往木板上钉钉子。就算拔掉了。伤口依然还在。我们要学会呵护别人的缺点。呵护别人的缺点就像是呵护别人的伤口一样。   我听说过一个传说。在三藏法师没有取经之前,人们的仇恨可以长达几百年不变,随着佛经的传入我们的仇恨才变成今天这样。人最应该学会的就是珍惜,别等你失去了才知道后悔莫及。我们10年前开他们的背影高大伟岸,我们今天看他们的本应摇摆不定。十年后我们看他们的背影也许就是模糊的泪水。你是幸福的。有些不幸的人不用我说你也能想得到开得到。其实能活着就是最幸福的。   我们要感谢上天给我们活着的机会

  • 连续两天做梦梦到自己出轨

      羡慕,这样的梦给我来一打????

  • 已经连续三天梦到自己的情人

      可能是你现在的伴侣,也可能是你理想中的完美情人,弥补现实生活中感到遗憾。

  • 周公解梦连续一周都梦到我爱的人

      您好,这要视具体情况。 梦见因风流伴侣而独自伤心的景象,预示由于除目前所从事的事情以外又开始了新的事情,需要扩张事业或移动部门。   梦见自己有意中人但却跟别人结婚,与对象死别的可能性很高。   不但是对象,做梦的你也有可能面临危险。   自己有伴侣,但却由别人充当自己老公或妻子的梦,这是告知自己的伴侣出现越轨的行为的梦。   伴侣与陌生的异性窃窃私语,仔细倾听原来是在说自己而感到不愉快的梦,暗示你的伴侣已经有了情人。   梦见伴侣向你说话,但你却不回答,暗示由于夫妇之间的交流很少,对方对自己的冷漠极度不满的意思。   梦见成了伴侣冷战的对象,这是在伴侣的健康上有异常情况发生的征兆。   梦见抱住赶赴战场的爱人痛哭,这是意味着与爱人分手。   如果在梦中痛哭,表明对分手的痛苦已经做好了心理上的准备。   梦见与爱人发生性关系,有可能两人之间发生误会,也有可能出现关系紧张或疏远。   梦见与爱人拥抱时看到对方的表情,感觉非常害怕,这是暗示爱人有了别的恋人,与自己的关系逐渐疏远的梦。   梦见爱人身上满是鲜血,不说一句话地走向自己,暗示自己的身边潜伏着危机。   但是,如果爱人无情的对待你或离你而去,反而是个祥梦。   梦见面无表情的看着自己的爱人被别的女人带走,现实中苦恼的事情在贵人的帮助下得以解决或获得成果。   梦见爱人掉进河里求救,但自己却在犹豫不决,从事的事情陷入困境或陷入阴谋中的状态。

  • 严打期间黑社会打架斗殴杀人案件会判几年

    各个地方不同,我们着扫黑扫了3个黑社会头子,给他们加了好多罪大大小小的一起算,说3个人合在一起要关100年,各个地方都不同,看有多黑社会有多暴力,政府的态度,还有有没鼎关系,都很重要的!

  • 连续梦到以前的恋人,求解?

      说明你潜意识在想他 一般我遇见这种情况的时候 过几天以前的恋人会联系我 每次都这样 挺神奇的

  • 警察调查一宗杀人案件的过程

      警察调查一宗杀人案件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很难简单归纳,通常如下:   一)杀人案件的分类   杀人案件其犯罪构成因素因案而异,因此杀人案件种类繁多,情况也比较复杂。   1.依杀人目的动机不同,可分为仇杀案件,图财害命案件,杀人灭口案件,情杀案件,家庭纠纷杀人案件,强奸杀人案件等等。   2.依据杀人方法及所用凶器不同,可分为持枪杀人案件,爆炸杀人案件,纵火杀人案件,投毒杀人案件,驾车杀人案件,毒气煤气杀人案件,刀斧棍棒绳索杀人案件等等。   3.依据侦破的难易程度,可分为一般杀人案件,无名尸体案件,碎尸案件。   本文要讨论的主要是以侦破难易程度对杀人案件的侦破程序进行分析。碎尸案件的侦破难度最大,既不能找到完整的尸体,又不能确认被害人的身份;无名尸体案件侦破难度大于一般杀人案件,主要在于侦查人员不知被害人的身份情况,而增加了侦查难度;一般杀人案件为最基本的杀人案件,其中有包括犯罪人自首与畏罪潜逃的情况。对于自首的杀人案件不属于侦查的范围,本文主要讨论的是一般杀人案件中畏罪潜逃的杀人案件侦查程序。   (二)杀人案件的特点   从侦查角度看,杀人案件通常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人实施杀人前一般都有预谋过程。   杀人案件除突发性的激情杀人之外,犯罪分子一般都有预谋过程。“杀人偿命”自古有志,作案人深知杀人行为一旦被揭露,将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其杀人行为也会遭到被害人的强烈抵抗和其他人的阻挡。为了能顺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在实现犯罪目的的同时又能逃避法律的严惩,犯罪嫌疑人作案前通常会做周密的策划准备过程,主要表现为:   第一选择作案时机。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机的选择上往往颇费心机,既要确保顺利实施犯罪实现犯罪目的,又要防止因被害人反抗惊动他人,暴露自己。犯罪人往往选择易于接近被害人,有利于隐匿藏身,便于毁证灭迹和逃离的时间地点实施杀人。多数犯罪人在杀人前要对被害人的生活规律,居住环境,行踪等进行充分的探测和了解,堵截杀人要选择藏身的住所,尾随杀人要选择杀人的环境和逃跑的路线,侵入室内杀人要策划侵入和接近目标的方式   第二策划杀人的手段,方法。采用何种手段杀人(如钝器,锐器,火器,毒害,机械性窒息等手段),杀人后怎样处理尸体,怎样掩盖杀人现场以及凶犯自身潜逃隐匿的方式方法等。   第三准备杀人器械,物品。犯罪人选择某种杀人手段以后,都要暗中准备所需要的工具凶器或药物(毒物,炸药),如有的实现自治枪弹,有的事先购买毒药,毒蛇或事先借用他人的刀斧等。   犯罪人的这一杀人预谋活动必然会与有关的人,事,物发生联系,在群众中留下一定印象及物品商反映出明显的有过预谋活动的特征,这些都可以为分析案情和采取侦查行动提供依据,为查找犯罪嫌疑人提供线索。犯罪人在预谋过程中的各种表现,一方面可能增加侦破的难度,另一方面却更容易暴露自己。   2.一般有被害人的伤痕和尸体可供检验。   杀人现场大多数是在发现被害人尸体或伤残者之后才被发现的。被害人尸体是确认犯罪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侦查的最初阶段一般都有伤痕和尸体可供检验。通过对尸体及其伤痕的检验可以:(1)有助于判断事件性质和死亡原因,确定是自然死亡还是他杀,自杀,意外事故,为是否立案侦查提供客观依据。(2)尸体和伤痕还是案情分析的重要资料。如判明杀人时间,杀人目的,杀人的工具,杀人的手段和方法,犯罪人数,犯罪过程。(3)了解犯罪人的一定特征,如杀人碎尸案件根据碎尸的部位,熟练程度还可以判明犯罪人的职业。(4)尸体勘验的情况还可以用于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伪。   3.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一般有因果关系可循   杀人不是儿戏。多数杀人案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事前就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矛盾冲突,犯罪分子明知杀人犯罪会被处以重刑,还以身试法实施杀人,大多是自身利益被损害到一定程度而激化的结果。这种因果关系反映到杀人动机上表现为:报复杀人,图财害命杀人,杀人灭口,婚姻家庭纠纷杀人等等。通过对这些杀人原因的分析,由此可以确定侦查线索,侦查途径,侦查突破口等等。   二.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步骤(一)现场勘验重点   1.一般杀人案件现场实地勘察的重点   (1)对尸体进行外表检验。   在侦查初期,法医来到现场之前由侦查员对现场尸体进行外表检验。首先静观实体的状况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其次对尸体外表进行检验。尸表检验采取由外籍里,从上而下的顺序进行。观察尸体的外表形态,是仰卧,俯卧,还是侧卧,呈什么姿势,外表表情,发型等等;观察伤口形态,伤口有多少,伤口位置在身体什么位置,伤口深度,大小,伤口的种类,伤口与伤口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否有什么提别的伤口引起注意等等;观察外部衣着,如衣服的数量,治疗,颜色,式样,新旧,产地,有无撕裂损伤,衣损的损伤与尸体的损伤是否一致,衣服上的附着物,随身物品等等。还要注意检验尸体现象,尸温,尸斑,尸僵,腐败,角膜混浊成都等;检验尸体各部的特殊标志,尤其注意对尸体头发内,鼻孔,耳道,口腔以及指甲内的检查。   (2)现场周围遗留的物品的勘验。   要根据伤痕特征判断凶器种类,并注意在现场环境中尽可能寻找凶器。经过判断与验证发现班不属于现场的东西。与遗留在现场上的手帕,手套,烟头,书包,包装物,捆绑物等。要认真审查其与案件的关系。不论室内室外,都应仔细受训手印,足迹及血迹,交通工具,破坏工具,刀枪棍棒,砖石绳索等致伤工具物品,以及衣帽,手套,纽扣等日用物品等。   (3)现场的搏斗痕迹的勘查。   要从犯罪人作案过程中可能接触过的客体上和到过的部位发现并提取手印,足迹,枪弹痕迹,交通工具的痕迹,分析这些痕迹形成的原因,时间,判明其与事件的关系。对于搏斗痕迹应仔细观察,用以判断是否与尸伤相符。观察是否有反常现象,如尸体被烧焦,尸体死者呼吸道内无异物;从尸伤看应有激烈搏斗,但现场完好无损;尸体上有开放性损伤但现场无喷溅,流淌的血迹;尸体俯卧,但尸斑在背部等等。   2.现场访问的重点   在勘验杀人现场的同时,应组织部分侦查人员进行现场访问,查明和获取有关侦查线索。主要访问如下情况:(1)被害人的情况。被害人的社会交际情况,社会背景情况,生前是否有异常表现,熟悉的人最后一次见到被害人的时间等等。(2)访问被害人的家属,同事,领导。看看他们对杀人案件的反映和议论,他们有没有怀疑的人。(3)访问熟悉现场情况的人,看现场物品是否有大的改变,有没有不是现场的物品,或现场丢失的物品等等。(4)访问目击者。犯罪人的人身形象特征,逃跑方向,携带何种物品或工具,乘坐何种交通工具,何时,何地,在何种情况下曾听到过呼救声和异样声响等等。(5)若被害人为尚未死亡,应设法急救,在可能的条件下,抓住时机询问有关案件事实。   (二)一般杀人案件案情分析重点   通过上述现场勘查,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分析案情,解析案情重点。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案件性质分析。   通过现场勘查,可以分析此案件是自杀还是他杀,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是自然死亡还是病理事件。从而为下一步是否立案提供帮助。   2.分析作案动机。   前面说过,杀人不是儿戏,犯罪者一般不可能无原因去杀人。这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杀人动机一般如:仇杀,图财害命,杀人灭口,恋爱婚姻家庭纠纷等等。分析是可以依据下列条件,结合多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根据对尸体检验结果分析;(2)根据现场财物损失分析;(3)根据犯罪分子在现场活动过程分析;(4)根据对被害人的调查分析;(5)根据现场所处的地理环境分析等等。   3.分析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   杀人犯罪案件作案时间指犯罪分子侵入现场实施杀人犯罪后逃离现场所需时间。如果还碎尸,抛尸等其他犯罪行为,则要分析出多个作案时间段。作案时间与死亡时间机密相连。有时死亡时间与作案时间相差不大;又是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的前面,如投毒杀人案件;有时作案时间在死亡时间后面,这一半是认识对象错误的特殊情况,这里不做讨论。对作案时间和死亡时间的分析,通常依据下列条件:现场上标明时间的物品;现场物品状态以及当事人的生活规律;实体的检验结果;现场上动,植物变化的规律;现场调查的材料。主要是根据有关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尤其是案发时听到的叫喊声,搏斗声是确定作案时间的直接参照条件。正确分析作案时间对以后的排队摸底有直接影响。   4.确定杀人的手段和工具。   分析作案的手段和工具一般的方法有:根据实体检验结果分析。通过对伤口的形态分析和现场上与工具相关的遗留物的鉴定,确定犯罪分子使用的杀人凶器。特别要注意对尸体上工具残留物的提取检验,为直接确定凶器类型寻找依据。   5.分析杀人的主要情节。   通过痕迹的分析,可推断犯罪人怎样接近被害人;使用何种工具,破环障碍物;使用何种凶器杀死被害人;犯罪人先做什么,在做什么。还可以通过现场痕迹,物证,物品与犯罪行为的相互关系;血迹及其分布;血迹与尸体伤痕的关系等来判断杀人的主要情节。   6.分析犯罪分子的个人特点。   对犯罪分子刻画包含多方面内容:一是犯罪嫌疑人人身特征的刻画;二是犯罪嫌疑具备的知情条件;三是犯罪分子的技能条件;四是犯罪分子作案动机和心理条件。每一起杀人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特点都有所不同,分析时,不仅要找准规律性特点,更要注意分析犯罪分子独有的犯罪条件,这往往是案件侦查的突破点。分析的主要依据是:目睹人提供的犯罪分子形象;杀人的手段,方法和对尸体的处理;现场的遗留物和作案工具;现场上的痕迹等等。   (三)杀人案件侦查途径和侦察突破口的选择   所谓侦查途径的选择,就是对侦查工作的路子,方法,措施和手段的选择。侦查途径选择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破案的速度和质量。杀人案件的情况各不相同,案件中作案人的情况差异很大,所以可供选择的侦查途径也不可能相同。通常有以下三种途径:   1.从事到人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犯罪性质明确,发生杀人事实后立案,从存在的犯罪事实出发查找作案人的侦查途径。它是以已发生的杀人案件为对象,从勘查现场,现场访问以及研究犯罪现场各种情况入手,以犯罪事实为依据,从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去追诉犯罪动机目的,进而发现作案人的一种方法。这种侦查途径多用于现行杀人案件以及尚未发现嫌疑对象的杀人案件的侦查。   2.从人到事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有犯罪嫌疑而具体犯罪情节不明确,以人立案,从具体嫌疑对象出发,查清其犯罪事实的侦查途径。它是以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为对象,从调查和发现某个人有作案的重大嫌疑或迹象入手,以查明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以及后果或者正在预谋的犯罪行为,然后采取各种措施或取证,破获案件。   3.从物到人的侦查途径。此种途径是指以特定的痕迹物证为依据,发现与之相联系的人的侦查途径。在有些杀人案件中,作案人往往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某种物品,作案工具,痕迹等物证,这些痕迹物证与作案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应以此为依据展开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如有些盗窃杀人案,其赃物特征明显的,可通过控制销赃或从经济反常,财务来源不明上去发现犯罪嫌疑人。   所谓侦查突破口是指确立了侦查途径后,从最有利的线索入手去侦破案件的措施。具体来说一般杀人案件的侦查突破口有:从现场的遗留物和尸体上的粘附物入手;从杀人动机入手;从知情人提供的犯罪人外在的形象入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