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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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函即可。寄达或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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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进看守所十之八九是要被判刑 那么判刑之后减刑 只能减到最高一半的原判刑期而且是包括假释的情形 那么怎么可以减到更多的刑期 除了立功 通俗的说法就是举报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刑事案件 一般是通过利益受段获取 本人就是这方面的行家

  • 警察是如何处理绑架案件的?

      查监控

  • 如何处理上课突发事件两个学生打架如何处理

      分别问清原因,然后分别教育。首先问清原因很重要,谁先动手,为什么动手,这些是处理的依据。其次要注意分开进行,除非必须当面对质,否则不要两个人面对面的争论,也不要同时批评两个人,这样让真正犯错的有恃无恐,没有过错或者过错较轻的一份心里委屈。

  • 《又一个案子解决了》女儿失踪案件怎么过 通关攻略

      破案条件:解救达芬先生的女儿黛西。   破案线索:   1、女儿的长相是金色的直发, 扎着两条马尾辫,小鼻子,嘴巴普通大小,没有雀斑。   2、巡逻车注意在一堆废墟右下方的房子。   3、女儿在在仓库中间柜子的纸箱里,注意是中间那个浅色的柜子。   玩家只要根据这三条线索依据即可轻松破了又一个案子解决了之女儿失踪案。

  • 如何处理处理理性和情感间的矛盾?

      会冲动说明您还是感性大于理性   改善的话 需要醒觉能力,时刻提醒自己   楼主您会在冲动和优柔寡断的时候突然发现您现在这个做法或者想法是不应该的吗?   如果有马上察觉到 请立刻用行动控制,说服自己

  • 人体缺水如何处理

      中医讲你这是阴精耗损,所以会口干,也就是身体存不住水,喝的再多也留不下,建议可以适当用一些滋阴的中药,如枸杞,地黄,山茱萸等等。 建议你少量喝水,多吃水果,这样既可以补充身体的水分,又不会老往厕所跑了!   高渗性脱水 高渗性脱水又称缺水性脱水,即失水多于失盐。这种情况大多是由于高温、大量出汗或发高烧等导致大量失水,未能及时补充而造成的。由于细胞外液的渗透压升高,抗利尿激素的分泌增加,故患者有明显的口渴、尿少等症状。较轻的高渗性脱水患者,如能及早饮水,可以得到缓解。情况严重时,可采用向患者滴注质量分数为5%的葡萄糖溶液的方法进行治疗。   低渗性脱水 低渗性脱水又称缺盐性脱水,即失盐多于失水。这种情况大多是由于严重呕吐、腹泻、大出血或大面积烧伤等,导致水和盐的大量丢失,又未能及时补充而造成的。由于细胞外液的渗透压降低,抗利尿激素的分泌减少,故患者的尿量增加,也无口渴的现象,容易造成没有脱水的假象。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向患者输入生理盐水的方法进行治疗。   等渗性脱水 等渗性脱水又称混合性脱水,即失水和失盐的程度差不多。这一类脱水是临床上最常见的,例如,呕吐、腹泻引起的脱水多半属于这一类。这种情况可以采用向患者输入生理盐水和质量分数为5%的葡萄糖溶液的方法进行治疗。   给脱水病人补液时,应特别注意根据以上三种不同的脱水情况,及患者的脱水程度,有无酸中毒等,给予不同的液体。   ■我国成年人要维持正常健康的新陈代谢,平均每日应补充2升左右的水,大约为7~8杯水(其中包括从饮食中补充的水分)。要养成定时饮水的习惯,不要等渴了再去喝水,因为这时候机体已经缺水。   ■喝水要讲究时间和方法,每天早、中、晚都要喝上1~2杯水,慢慢喝、细细品,就能从中感觉到有一股微微的甘甜,而且小便清长,大便通润,神清气爽。   我们常说人可三天不吃饭,但不可一日不喝水。在平时有个头疼脑热到医院看病,末了大夫除了要你按时服药之外,一定会叮嘱你好好休息,要多喝些水。这不仅是因为药物只有溶解在水里才能被人体吸收,而且水本身就有镇静、清热、排毒的作用。我国宋代诗人陆游在颠簸流浪中活了80多岁,曾写下诗句:“九转还丹太多事,服水可以追神仙。”在他看来要健康长寿饮水比炼丹还要好。   从饮水与健康的角度来讲,目前主流科学家都认为良好的饮用水应该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 应该是干净的,不含致病菌、重金属和有害化学物质。   2、 应该含有适量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3、 应该含有新鲜适量的溶解氧。   4、 应该是偏碱性的,水的分子团要小,活性要强。   目前市场上饮用水大致可分为3大类,1、纯净饮用水。2、健康饮用水。3、功能性饮用水。   纯净饮用水:非常干净,特别适合用来调酒、调味,也可饮用。在水源、水质较差的地区,喝纯净饮用水不失为一个较好的选择。我们只是不提倡小孩和老人单纯饮用纯净水。   健康饮用水:符合标准的矿泉水是不错的,另外自来水经过深度加工(如精密过滤、活性炭吸附、紫外线灭菌等)以及经矿化活化处理后的纯净水都可称为健康饮用水。   功能性饮用水:是较新的饮用水品种,它要求水在洁净的基础上再经过物理处理,使水分子团变小,酸碱度为偏碱性,水的氧化还原电位降低,甚至为负电位。功能性饮用水具有抗疲劳、抗氧化、调节血脂的作用。难能可贵的是这些保健作用都是在不加添加剂(药物和营养剂)的情况下产生的。它除了可作一般饮用水外,更适合中老年人和目标人群(如工作繁忙、压力过大、营养过剩)饮用。   1专家教您分辨饮用水的“体质”   ●纯水:经过膜分离过滤装置的饮用水,它一方面滤掉了水中的有害物质,另一方面也滤掉了对人体有益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净水:经活性碳等过滤的饮用水,在过滤有害物质的同时会对矿物质等有益元素进行保留,但过滤芯必须保持干净、定期更换,才能保证水的"体质"稳定。   ●矿泉水:采自地下深层流经岩石的地下水并经过一定处理的饮用水,以含有一定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为显著特征,对人体的新陈代谢有益。   矿泉水优劣辨别:商标上印有水中的离子含量,一般钙高钠低的搭配为上品,另外还标注了镁、钾、硫酸根等微量元素含量的为最佳。   ●矿物质水:矿物质饮品不是矿泉水,矿物质是人工添加的,在配比上有难度,营养价值不如意。   ●山泉水:山泉水也不是矿泉水,因国家尚无相关标准,“体质”并不稳定   ●富氧水:富氧水为人工充氧,水中氧的溶解是有饱和度的,并非越多越好。   ●蒸馏水:水在煮至100摄氏度沸点后,在高温杀菌的同时,一些沸点小于100摄氏度的有害物质也会留存下来,如沸点为70摄氏度的四氯化碳就无法过滤掉。   “安全并不是唯一标准,人们在选择长期的饮用水时更应该注重其是否有益于人体健康”,中国医促会健康饮用水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牛晓英认为,“不含有害物质的纯水很干净,饮用尽管安全但长期饮用对人体并无益”。评判水的“体质”健康与否更重要的是,水的硬度是否偏弱碱性,其中宏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的含有量以及水分子的大小。   尽管专家一致认为矿泉水是饮用水之冠,但围绕着矿泉水却有众多疑问。如“为什么矿泉水喝起来有股怪味”、“为什么用矿泉水泡茶会发红”……面对众多的疑问,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朱惠刚教授解释,不同水源采来的矿泉水“体质”也有差异。   目前国家制订的矿泉水标准只是对矿泉水生产企业的准入限制,并没有对不同地下水源的“体质”作出更细化的评价。如在日本,除国家标准外,矿泉水还拥有美味和健康两项指标,用来给不同口味的消费者提供选购的便利。如有的矿泉水健康指数平平,美味指数则偏高,而有的则是健康指数奇高,美味指数刚过关,这或许对于引导消费者饮用会有帮助。   1专家提出健康饮水七大标准   在2003年9月首届天津科技学术交流月活动中,有关专家提出健康饮水7大标准。   ※不含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   ※硬度适中;   ※人体所需的矿物质含量适中;   ※PH值呈微碱性;   ※水中溶解氧及二氧化碳含量适中;   ※水分子团小;   ※水的生理功能强。   专家提示   ☆成人最好每天喝水不少于6次。   ☆少年儿童每天喝水要保证在1000毫升左右。   ☆喝新鲜开水时不要太烫,一般以25摄氏度至30摄氏度为宜。   ☆发烧时,多喝开水可提高抵抗力,消汗,多小便,除了能降低体温外,还能排除血液中的有毒物质,所以科学饮水将使人受益无穷。   1如何喝水才算“科学”?   喝水虽然人人会,但如何喝水才算“科学”?   喝水在“保健饮食”中扮演重要角色,“科学地”根据人体的生理要求来安排每天喝水的数量、时间和方法。这对人体的健康有很大的关系。   人们喝水,一般常根据是不是口渴了而定,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口渴表示人体水分已失去平衡,是人体细胞脱水已到一定程度,中枢神经发出要求补充水分的信号。口渴后才喝水,等于泥土龟裂了才灌溉,不利于植物的生长一样。   宜餐前空腹喝水   人体每天平均消耗的水分(经过呼吸道、大小便、皮肤等)约为2500毫升,除了体内物质代谢可氧化生水300毫升外,每天至少应从饮食中补充2200毫升,才能达到平衡。   这2200毫升的水应该怎样科学地补充到人体中去呢?   扼要地说就是:餐前空腹喝水,餐时有汤有水。   餐前空腹喝水,是说早、中、晚三餐之前约一小时,应该喝一定数量的水。因为,食物的消化是靠消化器官的消化液来完成的。消化液(唾液、胃液、胆汁、胰腺液、肠液)每天分泌的总量达8000毫升左右。饭前空腹喝水,水在胃内只停留2至3分钟,便迅速进入小肠并被吸收进入血液,一小时左右可补充到全身组织细胞,供应体内对水的需要。   所以,餐前喝水就可以保证分泌必要的、足够的消化液,来促进食欲,帮助消化吸收,同时又可以不影响组织细胞中的生理含水量。   也因此,饭前补充水分很重要。尤其是早餐前,因为睡了一夜,时间较长,人体损失水分较多,早上醒来,多饮些水是非常重要的。   空腹宜喝温开水   空腹喝水宜用温开水,也可以用清淡的饮料如果汁、淡茶、菜汁等。牛奶、豆浆、鸡蛋等补充营养不应在空腹时食用,而应放在进餐时或进餐后再吃。天热多汗,应酌量增加喝水量;大量出汗后应补充一些极淡的盐水。   进餐喝汤水 助溶解食物   浓茶和盐水不能代替空腹喝水,因为浓茶有利尿作用,影响人体水的平衡,会引起细胞脱水。盐即氯化钠,由于细胞内含钠量很低,当我们喝了盐水以后,盐水能进入血液和组织,却不能进入细胞,过浓时反而引起细胞脱水,这对人体是没有好处的。   另一方面,为什么进餐时要有汤有水呢?   因为,进餐时喝一定数量的汤水,有助于溶解食物,以便胃蠕动时,将食物和胃液搅拌,进行初步的消化,并供应更多的水分,以有利于食物在小肠中的消化和吸收作用。   如果餐前、餐时不补充适量的水分,当饭后胃液大量分泌时体液失水,势必引起口渴。这个时候再喝水,就会冲淡胃液而影响消化,还要因喝水过多而增加心脏和肾脏的负担。   1儿童与水   少儿不宜长期饮用纯净水   有了饮水机和纯净水,喝水似乎变得方便多了,但多数人想不到的是我们喝的竟是一种没有营养、功能退化的水,纯净水喝多了对少年儿童的害处很大。   水营养学专家李复兴教授介绍,纯净水在生产过程中清除水中有害物质的同时,也过滤掉了水中的微量元素。他指出,少年儿童钙的需要量30%来自于水,长期喝纯净水的话,这部分钙的来源就没有了;另外食物中的钙比水中的钙吸收要来得慢,要低很多。儿童长期喝这样的水,不仅不能补充钙、锌等微量元素,体内已有的矿物质反而会被纯净水吸收排出体外。   前不久,中消协正式发布消费警示,少年儿童和老年人不宜长期喝纯净水。还要提醒消费者的是,桶装密封的纯净水,一旦启封与空气接触,24小时后,就开始滋生细菌。所以,把一桶纯净水喝上几周的做法是不可取的。(2003年10月27日《京华时报》)   儿童饮料首选白开水   当各种饮料充斥各大商场的柜台时,国内外一些专家也以极大的兴趣,潜心于对温开水活性的研究。研究表明,温开水能提高脏器中乳酸脱氢酶的活性,有利于较快降低累积于肌肉中的“疲劳素”——乳酸,从而消除疲劳,焕发精神。水对人体的生理功能主要有四个方面:   1.人体组织和细胞的养分及代谢物在体内运转,都需要水作载体。   2.水可以调节体温,使人体温度不会波动太大。   3.水是人体组织之间磨擦的润滑剂。   4.水有极强的溶解性,多种无机和有机物都易溶于水中,体内代谢废物在水的作用下易清除到体外。   所以,专家强调,孩子们的饮料首选白开水。   小儿腹泻多 果汁惹的祸   在儿保科门诊,从几个月大的婴儿到十来岁的小学生都有来看腹泻的。一位4岁男孩的妈妈告诉大夫,孩子腹泻快一周了,食欲不振,体重下降,吃啥药都效果不明显。大夫经询问得知,这个孩子平时把果汁当成水一样喝,一天最少两三瓶,腹泻生病后,不想吃饭,但果汁并没有停喝。诊断中家长们满脸疑惑,原以为喝果汁会让孩子多获取维C,不成想果汁会成为腹泻的帮凶?   大夫解释,现在的家长大多都误认为果汁饮料有营养,实际上并不科学。果汁饮料含有多种维生素、糖类,适当喝可补充体内维生素和无机盐,但对于消化系统还不太健全的儿童来说,喝果汁饮料太多就会引起疾病。果汁饮料是高渗液体,首先它不能解渴,越喝越口渴。其次,果汁饮料的有机物主要成分是糖,摄取过多的糖会扰乱孩子的消化吸收功能,抑制食欲,影响蛋白质等营养素的吸收。一旦孩子养成了喝果汁的习惯,反而导致营养不良,阻碍正常的生长发育。同时,果汁中大量的糖分不能被人体吸收利用,易腹泻。糖分从肾脏排除时,会使尿液发生变化,尿糖值增高,时间长了还会引起肾脏病变。   儿科专家主张,儿童补充水分还是以白开水为好。如果喝果汁,最好由家长动手为孩子榨一些纯鲜果汁喝。   1老人与水   半夜喝水可防病   医学人员曾对老年人进行分组研究,一组半夜起来喝250毫升白开水,另一组则一觉睡到天亮,然后在清晨分别测定他们的血液浓度。结果发现,喝水一组的人血液浓度明显降低。   脑血栓形成绝大部分是清晨起床时被发现的,猝发时间多在半夜。老年人由于生理衰老等各种因素,大都有不同程度的动脉粥样硬化等心血管疾病,血液黏稠度也较高。夜间缺水会使血液黏稠度升高,血小板凝聚力亢进,使原来粥样硬化的血管更易产生栓塞,当栓子脱落在脑动脉、冠状动脉及其分支内时,便发生缺血性中风或心肌梗塞。   老人多喝水防皮肤衰老   人一到了中、老年期,细胞内的水份会比青年期减少三至四成之多,也因为这样,中、老年人大多数的皮肤会出现皱纹,如果不能充分补充水份,不仅皮肤起皱情况严重,还将影响正常的排尿运行!   根据国外的研究报告指出,人们习惯口渴后才喝水,但是到了中年,口渴的感觉会随年龄增加而愈来愈不明显;老年人往往在明显缺水时,喝水的要求也不强烈,因此,尤其是气温骤升或是热浪袭人时,发生中暑或其他意外特别的多,甚至还出现「热死」的案例。所以中年人最好要倡导随时喝水补充的概念,老年人则要养成不渴也要适量饮水的习惯。   其实补充水份的方法很多,许多营养师的建议是:可以将蔬果熬术汤、喝茶(浓茶不宜)、凉开水等等。特别注意的是,早上起床后如果能先喝一杯凉开水,对身体很有帮助;因为人体一夜睡眠之后,水份从出汗、排尿和呼吸中消耗不少,血液变得浓稠,血管腔也因血流量减少而变窄,这将容易引发心脑血管栓塞等意外。所以,正确的补充水份,不但可降低血液稠度,促使血管扩张,还具有清涤胃肠道的功用,进而帮助消化,防治便秘。   至于饮水量方面,还得视个人状况而定,最好是少量多喝。而较卫生的选择,应该是喝凉开水、盐开水、茶水或新鲜的矿泉水等。当然,每次摄水量不宜过多,以免增加心、肾负担;其次,与常人一样的,中、老年人劳动或运动过后,虽然大量出汗,也不适合喝太多。   老人不渴也应喝点水   步人花甲以后的老人,体内水分会随年龄增长而逐渐减少,呈现慢性脱水现象。如皮肤细胞水分减少,会使皮下组织和弹性组织减少,皮脂腺分泌水分降低,皮肤变得干燥,皱纹增多;水分不足还会影响唾液、胆汁、胃液的分泌,老人因而会感觉精神萎靡、出现消化功能障碍、便秘等。因此,为了健康长寿,老人要养成即使口不渴也要每天喝点水的习惯。每天以1000~1500毫升为宜,在每日三餐前半小时喝可增加食欲,同时也有益于老年人的全身健康。 一般来说,在冬春季节,气候寒冷而干燥,老年人易患感冒,容易因发烧而引起机体缺水,加之冬季饮水量减少,老年人在冬春季容易导致体内缺水。夏秋季节,人出汗较多,如果不能及时补充水分,也容易引起机体脱水。另外,在一年四季都有可能吃不洁食物而引起腹泻,其结果也可致老年人体内严重缺水,所以在腹泻时要注意多饮水。(摘自《三九健康网》)   老年人饮水的最佳时间   睡前   据专家研究,老年人晚间睡前不饮水,可导致血浆浓缩、血液粘稠度升高和血小板凝聚能力亢进,从而可促进体内血栓形成。对于老年人或患心脑血管缺血性疾病的人,晚间睡前饮杯水,可以预防致死性梗塞。不少老年人不习惯睡前饮水,怕夜间起床排尿。其实老年人膀胱萎缩,容量减少,不饮水照样要起床排尿。   半夜   老年人由于肾脏收缩功能减退,夜间尿多,这就导致体内缺水,易使血流粘稠,心脑血流阻力加大,易引发心脑血管病变。对于患有心脑血管病的老人来说,因血管内膜发生变化,血液粘滞性偏高,易形成缺血性脑中风,夜间缺水更加大了这种危险。因而,半夜饮水很重要。   起床后   老年人在夜间睡眠时,因排尿、出汗、呼吸,体内相对缺水,导致血液浓缩、血流缓慢、机体代谢物积存。起床后饮杯水,可使血液正常循环,有预防高血压、脑血栓、心肌梗塞等疾患发生的作用。饮水后跑跑步更有益处。水分可使胃肠道保持清洁,还有助于肝脏的解毒以及肾、内分泌功能的改善,提高免疫功能,预防感冒、咽喉炎、关节炎和某些皮肤病。   1女人与水   喝清水可减肥   清水有助燃烧卡路里,最简单的减肥法是日饮8杯清水。   饮清水可以减肥?不少人每天为食物热量、卡路里与体重这几组数字而烦恼,德国科学家却发现一种可能是最简单的减肥妙法,就是每天喝2公升水,即可帮助消耗卡路里,达致减肥效果。   不过,营养师对此“崭新”发现持审慎态度,并强调减肥也要注意均衡营养,而每天喝2公升水确是有助身体新陈代谢的健康之道。   德国柏林查理特大学(Charite University)一项研究发现,那些遵从健康建议每天喝2公升水(以每杯水约250毫升计,即大约8杯)的人,每天可额外燃烧多150卡路里。领导这项研究的教授Michael Boschmann称,水能刺激交感神经调节新陈代谢,提高身体新陈代谢效率,达到燃烧更多卡路里的效果。   上述研究刊载在最新一期的《内分泌及新陈代谢期刊》上,但研究人员强调,只有喝清水才有额外消耗卡路里的效果,饮用有气的水及其他饮料则只会有相反效果。   香港圣雅各福群会注册营养师黄绮雯指出,由于清水是零卡路里,故喝水肯定不会令人肥胖。   但黄绮雯强调,虽然清水是零卡路里,但不鼓励以只喝水的方式减肥,因为会影响生理机能及扰乱新陈代谢。(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水做的女人Q&A   水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水是万万不能的。在严寒干燥的季节柔滑的肌肤是美丽的最高指数。水分到底能发挥多少的美容功效?外用的补水产品是否比饮水更加功效显著?那些是饮水可以解决的皮肤问题吗?我们为你解答——   饮水多的人比饮水少的人皮肤润滑,所以饮水可以使干燥的肌肤变得滑润!错冬天里皮肤变得干燥是皮肤表面同时失去水分和油脂所致,要有效解决干燥需要及时涂抹具有保湿作用的乳液。仅仅通过饮水不能解决问题。   冬季出汗少所以不会消耗太多的水分,每天的饮水量不必达到8杯?错我们每天大约烧掉2000卡的热量,而每烧掉15卡的热量就需要流失一勺的水分。每天8杯水正好补充每日的流失量。而且饮水可以带走身体里的废物和毒素,饮水充足的人比饮水少的人更少受皮肤问题的困扰。所以冬季也不应减少饮水量。夏季排汗多,有意识增加饮水倒是必要的。   多饮水可以消除黑眼圈!错黑眼圈形成的原因有二。第一、遗传因素、睡眠不足、感冒或敏感的影响。第二、血液循环不好。但是多饮水并不能促进血液循环而使黑眼圈消失。   倒刺、指甲边的硬皮是双手缺水的信号!对除了专门的润手霜以及新颖的可以滋润双手软化倒刺和手指关节纹的手套外,还可以用两勺蜂蜜、一勺杏仁油和一勺柠檬肉一起揉搓双手。揉搓几分钟后用温水洗掉可以起到深层滋润的作用。另外,在干燥部位涂上凡士林以后再入浴,比浴后涂的效果更好。对于指甲边的硬皮剪并不是最好的办法。除了使用专门的软化油之外,以蛋黄、菠萝汁和醋的混合液摩擦可以使硬皮软化,但是要长期坚持才有效果。   要“面子” 请“喝水”   “我的脸最近干巴巴的,用点什么好?”“脸部皮肤变得敏感了,有时有小红疙瘩,甚至又痒又疼,该怎么办?”春季来临,不少化妆品专柜前常能听到这样的询问。面子上的事可马虎不得,不仅是女性,众多男性也想挑到合适的护肤产品让自己颜面有光。   据专业人士讲,春季人体机能活跃,皮脂腺分泌旺盛,皮肤并不缺油,感觉干是因为缺水。具备保湿功效的护肤品,如水分平衡产品、保湿液、霜、凝露等是必不可少的,同时避免购买油性成分大的护肤品。另外,春季干燥多风,紫外线也很强烈,防晒用品也要用,也不妨做做深层皮肤护理。   如果没有时间或囊中羞涩不能光顾美容院,在家用加湿器或干脆打一盆开水,让蒸气熏蒸脸部,然后用毛巾包住脸部10到15分钟后,会感到十分舒畅。

  •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案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妨碍酒精检测行为的应对方案   当前在公安机关查处醉驾的实践中,驾驶人实施妨碍酒精检测行为的现象较为普遍。其具体行为表现包括:(1)开车加速逃避或者冲卡;(2)停车后拒不打开车窗、车门;(3)下车后以威胁、殴打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配合酒精检测;(4)弃车逃逸,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体内酒精含量消除后才到公安机关自首。   实践中这种妨碍行为之所以突出,原因有如下三点:   其一,现行法律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督促相对人配合执法人员开展酒精检测工作。特别是在驾驶人通过紧闭车门、车窗拒绝下车的情况下,单靠采取劝说、拖车等手段难以奏效,而且延误了酒精检测的时机。   其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在“醉驾入刑”之后,上述行政处罚的惩罚力度已经明显不足。驾驶人作为理性人,为了逃避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自然会选择实施处罚较轻的妨碍公务行为。   其三,醉驾行为在实践中主要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被查获。而一旦机动车驾驶人被认定为醉驾行为,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无法通过保险得到赔付。因此,出于获取保险赔付的经济利益考量,机动车驾驶人也倾向于采取妨碍酒精含量检测的行为。   为了治理妨碍酒精检测行为,笔者认为,以下两种应对方案都可以考虑,只要采纳其中之一,便能够解决上述问题。   (一)通过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警强制打开车窗、车门的权力   由于人体对酒精具有分解能力,对醉驾行为的查处具有特殊的时效性要求。其中,驾驶人及时接受酒精检测是启动醉驾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当前的法律并没有对交警强制打开车窗、车门的权力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在驾驶人拒不接受酒精检测的情况下,有关强化醉驾行为治理的立法目的无法得到实现。   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值得借鉴。台湾地区于2003年制定的“警察职权行使法”第8条规定,对于已发生危害或者依客观合理判断容易发生危害的交通工具,警察可以进行拦停,并要求驾驶人接受酒精检测。警察发现交通工具的驾驶人有异常举动而合理怀疑其将实施危害行为时,可以采取强制其离车的危害防止措施。“内政部警政署”颁布的查处酒后驾车行为的操作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履行告知程序后,酒后驾驶人仍紧闭车窗及车门拒绝接受检查的,警察如果无法查证其身份,经现场研判确有必要时,可以实施强制力迫使驾驶人下车接受检查。   在我国的执法实践中,一些地方也曾采取过类似于台湾地区的做法。例如,深圳、杭州等地的交警部门曾通过强制破砸车窗的方式,迫使驾驶人离车接受检查。宁波则采取了更为温和的邀请锁匠开锁的措施。但是,在现行制度下,无论是破砸车窗还是邀请锁匠开锁,均面临着合法性的疑问。因为强制打开车窗与车门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现行法律并未对交警实施这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作出明确授权。因此,未来应当通过修改《道路交通法》明确赋予执法人员强制打开车窗、车门的权力,这样才能符合《行政强制法》上确立的强制措施法定原则。   同时,由于实施强制打开车窗、车门毕竟涉及到对相对人财产乃至人身的直接侵害,为强化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在未来修改《道路交通法》时,还应当明确该措施实施的程序、方式、损失补偿等内容。建议作出如下规定:(1)在实施程序上,执法人员应首先通过言语、动作示意或者制作书面文件贴于车窗等方式,告知驾驶人下车接受检查。只有经告知后驾驶人仍不配合的,才能实施强制措施。(2)在实施的方式上,应当优先选择强制开锁的方式。只有在该方法无法奏效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强制破砸车窗的方式。(3)如果强制打开车窗、车门并对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测之后,发现未达到饮酒驾车临界值(20 mg/100mL)的,且没有发现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因强制打开车窗、车门给驾驶人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二)通过修改《刑法》提升对妨碍酒精检测行为的惩罚力度   如前所述,由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罚力度过低,致使无法有效阻遏醉酒驾驶人实施妨碍酒精检测的行为。虽然《醉驾司法解释》规定此类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在实践中,妨碍酒精检测行为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即不配合执法,而不是积极地采取暴力抗法的方式,所以,很少能构成妨碍公务罪。   如果我们将目光投向国外,可以发现,不少国家将妨碍酒精检测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对其设置了较为严苛的法律责任。具有代表性的有两种做法:   一是建立醉驾行为的立法拟制制度,将驾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酒精含量检测的行为直接认定为其实施了醉驾行为。英国《道路交通法》(Road Traffic Act 1988)第6条第6款即规定:“没有合理理由未依法配合酒精含量初步检测的,被视为构成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A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without reasonable excuse he fails to co-operate with a preliminary test in pursuance of a requirement imposed under this section)”。加拿大《刑法典》(Criminal Code)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二是将拒绝酒精检测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行为。日本《道路交通法》(2014年修正)第118条之2设有“抗拒呼气检查罪”,规定驾驶人拒绝接受呼气酒精检查或妨碍检查工作的,处3个月以下惩役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韩国也在2009年修订了《道路交通法》,在该法中增设了“拒绝酒精检测罪”,规定驾驶人员处于醉酒状态而拒绝呼气酒精检测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1000万韩元以下罚金。反观我国,虽然醉酒驾车行为已经入刑,但对于驾驶人以消极不作为方式妨碍酒精检测的行为仍然没有提升到刑事惩罚的高度,致使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畸轻。这一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导致驾驶人大量通过实施妨碍酒精检测行为逃避醉驾刑事责任的追究,这显然削弱了立法者原本意在强化治理醉驾行为的立法目的。未来可以考虑在以下两种改进方案之中做一个选择:一是借鉴韩国和日本的做法,在修订《刑法》时,将妨碍酒精检测的行为单独规定为一类犯罪行为,以提升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迫使驾驶人配合开展酒精检测。二是修改妨碍公务罪,增加规定,以消极不作为方式妨碍公务,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   三、醉驾认定标准的完善   根据《醉驾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驾驶人在呼气后逃脱可以以呼气值作为认定醉驾事实的依据,在其他情形下,均需要通过获取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论,才能认定醉驾事实。这就导致在无法对驾驶人进行抽血,或者抽血时间与醉酒驾车时间存在较长间隔的特殊情形下,无法对醉驾事实进行认定。   在国外的立法例上,对于体内酒精含量检测值是否为认定醉驾事实的唯一证据,做法并不一致。总体上看,存在着两种截然对立的模式:一种是体内酒精含量模式,即借助于体内酒精含量检测值来判定是否构成醉驾。该立法模式发端于挪威(1936年),继而又在瑞典(1941年)应用,故又称“斯堪的纳维亚模式(Scandinavian model)”。目前绝大多数西方国家采用了这一认定规则。另一种是驾驶能力受损模式,即通过具体判断驾驶人的驾驶能力是否实际受到了损害来认定醉驾事实。它是一种比体内酒精含量模式更为古老的醉驾事实认定规则,目前美国的一些州仍在沿用该模式。   除此之外,还有不少国家对上述两种立法模式作了折中。例如,加拿大《刑法典》第254条第2款规定,可以通过身体协调性测试或呼气酒精测试来判断驾驶人是否存在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据此,该国对前述两种立法模式作了选择适用。德国则根据酒精含量值的高低,区分了“绝对的无驾驶能力”与“相对的无驾驶能力”两种情形:当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1‰以上时,可以依据酒精含量检测值直接认定其构成犯罪,法官无须再调查其他诸如驾驶人的驾驶经验、酒精耐受度等证据;而当血液中酒精含量介于0.3‰至1.1‰之间时,酒精含量不再是认定醉驾事实的唯一依据,法院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在个案情形判定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具体危险,进而决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在我国,事实上,在《醉驾司法解释》出台之前,血液酒精含量并不是认定醉驾事实的唯一依据。经2010年修订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10)第5.1条规定,对不具备呼气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或人体平衡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此外,在一些涉及交通肇事罪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将酒精含量检测结论作为认定酒后驾驶行为的唯一证据。例如,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2011]135号)第2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故意逃避酒精含量检测,但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饮酒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酒后驾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的负责人也曾表达过类似的观点。   笔者认为,对于醉驾事实的认定,应当确立多层次的标准。具体而言,包含如下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要将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作为认定醉驾事实的优势证据,其证明力高于其他证据。一旦对驾驶人提取血样,经检验其已经达到或超过醉驾临界值的,可以直接认定其醉驾事实。之所以坚持以酒精含量值作为优先的判断标准,理由有三点:一是要求办案机关在个案中逐一调查反映当事人驾驶能力的证据,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二是以酒精浓度值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其作为一项具有确定性的标准,至少可以保证同类案件中评价尺度的统一;三是酒精含量临界值毕竟是建立在科学试验数据之上得出的,具有坚实的经验基础。   第二,在实施抽血与醉驾行为存在较长间隔的情形下,可以建立体内酒精含量的往回推算制度。目前,德国、加拿大、美国等国均存在着血液酒精含量值的往回推算制度。在我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7年10月29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血液中酒精阈值与测试方法》第4.2条规定,驾驶人在饮酒一小时之后接受酒精含量检测,且测定值在10mg/100mL 至20mg/100mL 之间的,可按照10.4mg/(100mL· h)的酒精清除率,推算驾驶人驾车时的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运用血液酒精含量清除率推算驾驶人驾车时体内酒精含量的案例。我国多位学者通过实验证实,按照10mg/(100mL· h)的清除率标准进行推算较为可靠。基于此,在抽血和实际驾驶时间存在间隔的情形下,可以运用往回推算方法计算驾驶人驾车时的体内酒精含量。鉴于往回推算工作的专业性,这一职能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办案机关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推算结论来认定其是否构成醉驾行为。   第三,当无法获取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时,可以运用人体平衡试验、唾液酒精定性检测,反映驾驶人驾车蛇行、站立不稳、语无伦次等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以及同行者、同饮者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评价驾驶人的驾驶能力,进而判断其是否处于醉酒或者酒后状态。唯有如此,才可以克服因无法获取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值而不能对行为人的醉驾、酒后驾车事实进行认定的尴尬局面。   对此,有学者持有不同看法,认为在没有呼气与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旁证认定醉驾事实,否则,既有悖于刑事实体法上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也违反了刑事程序法关于无罪推定的基本法理。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从刑事实体法上看,《刑法》第133条之1并没有对醉驾行为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作为该学者立论依据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04),虽然在第4.1条中规定了认定醉驾行为的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80mg/100mL),但是紧接着该国家标准第6.2条还规定,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测试评价驾驶能力。这说明,该标准并没有将酒精含量检验结论作为认定醉驾事实的唯一标准。因此,该学者仅凭上述国家标准第4.1条的规定,就得出刑事实体法上确立了以酒精含量检验结论作为认定醉驾唯一依据的观点,不免有断章取义之嫌。其次,该学者认为,缺乏驾驶人的酒精检验结果,意味着无法排除其可能不成立犯罪的合理怀疑,因而不能将其入罪。笔者认为,这种推论的基础,仍然是将酒精检验结果作为认定醉驾的唯一依据。实际上,如前所述,“唯一标准”是对上述国家标准的一种误读。而且,在刑事诉讼证明理论上,不少学者主张,对于轻重程度不同的罪行应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由于危险驾驶罪在《刑法》分则罪名中属于法定刑最低的一种犯罪,因而在证明标准上,不见得必须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   四、《刑法》第13条的适用方式   与同属危险驾驶罪的追逐竞驶行为相比,《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车犯罪行为的罪状表述,并没有设置“情节恶劣”的要件。但与此同时,《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而,能否在醉驾案件中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规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对这一问题,实务部门的观点并不一致。2011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向下级法院发出的《关于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依法追究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在醉驾案件中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的规定。5月10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会议上重申了这一观点。张军的上述观点一经媒体披露,迅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切。公众普遍担心,一旦在醉驾案件中适用《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能为特权人士逃避法律追究划开一道口子。对此,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公开表达了与最高人民法院截然相反的立场。前者在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后者也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外界表示,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律起诉。   与此同时,学界对能否在醉驾案件中适用“但书条款”的规定也存在着较大分歧,肯定论者与否定论者各执一词。笔者认为,在醉驾案件中《刑法》第13条具有可适用性。理由有三点:   其一,作为总则规定的《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应当能够对分则罪名的判定起到指导作用,对此,危险驾驶罪当然也不能例外。   其二,虽然醉驾行为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但是此类犯罪行为中的危险仍然必须是具有现实发生的可能性。如果驾驶人的醉驾行为并不具有任何现实的危险性,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公路上行驶的,便不能按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此时,就需要用特定的方式将醉酒驾车行为排除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之外,而《刑法》第13条的精神,正可以在此发挥此种排除入罪的功能。   其三,对于以立法者原意为论据来否定“但书条款”适用可能性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诚然,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有意不对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设置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罪量要素。但是,直接将这种立法原意用于《刑法》第133条之1的解释是不恰当的。因为在法解释学上,作为探求立法原意的历史解释方法,其在适用位阶上居于文意解释和体系解释之后。只有在透过对法条的字面含义和上下文含义无法获致确切结论的情况下,才能求诸立法原意。虽然由于《刑法》第133条之1罪状表述的极简主义,无法通过文义解释获致醉驾犯罪构成要件的确切含义,但是此时仍须优先结合上下文条款对其规范内涵进行解释,而非径直诉诸立法原意。因此,《刑法》总则第13条的“但书条款”具有比立法原意更优先适用的地位,而以立法原意来否定“但书条款”的可适用性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尽管承认《刑法》第13条“但书条款”的可适用性,但是它的具体适用方式却有进一步斟酌的余地。笔者认为,不宜直接通过援引《刑法》第13条的规定将醉驾行为除罪化,因为在理论上,“但书条款”对犯罪行为判定的影响是间接的,其必须以分则中的具体条款为媒介来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应当是将“但书条款”的精神具体渗透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各个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之中,详细论证何种构成要件要素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例如,在荒野公路上醉酒驾车的行为,之所以不被认为是犯罪,是因为《刑法》第133条之1中的“道路”具有特定含义,它是指有车辆、人员正处于通行状态的道路,只有在这样的道路上醉驾,才会产生现实的危险,而荒野公路就不属于这种含义的道路。未来,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中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作出明文列举,以压缩司法人员的裁量空间。   与此同时,在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情形排除入罪之后,还要做好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实践部门有一种担忧,认为一旦将此类行为排除入罪,而降格为“饮酒后驾车”行为进行处罚,则对比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后的规定,对此类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升反降,不利于贯彻从严惩治酒后驾车行为的立法目的。   为消除实践部门的上述顾虑,笔者认为,必须匹配相应的制度设计,即需要在未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专门针对此种排除入罪的酒后驾驶行为规定特别的处罚措施,使其惩罚力度不低于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前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建议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不认为是犯罪的,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论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醉酒驾车案件中并非不能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其一,在当前的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案件占了很大的比例。重庆市检察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该市黔江、石柱、秀山、酉阳、彭水5个基层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罪案件217件,其中摩托车醉驾案件达150件,比例将近70%。苏州市基层和中级两级法院在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8月30日期间受理的1964件醉酒驾车刑事案件中,涉案车辆为摩托车的有869起,约占45%。由于与醉酒驾驶汽车相比,醉酒驾驶摩托车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的危险相对较小,如果强行在醉驾案件中排除适用缓刑,则会造成刑罚的畸重。同时,这些醉酒驾驶摩托车的犯罪人多为社会底层人员。如果对醉酒驾驶人一律适用实刑,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其二,从横向比较来看,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醉驾案件中适用缓刑的平均比率其实并不高。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22个省市的抽样调查显示,在醉酒驾车案件中法院适用缓刑的平均比率为21%,其数值低于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缓刑的平均适用率,后者为29%。可见,在醉驾案件中法院实际上并没有过于放宽缓刑的适用尺度。   对于缓刑的适用,实践部门存在着一种担忧,认为一旦在醉驾案件中适用缓刑,由于刑罚不再实际执行,这将导致在惩戒力度上,其将低于“醉驾入刑”前对其可以适用的行政处罚。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不能成立的。因为缓刑的适用,其效果仅仅是有条件地免于刑罚的执行,而醉酒驾驶人的刑事犯罪记录并不会因此被消除,该记录能够对其升学、就业等产生实际影响。例如,按照《公务员法》(2005年)第24条的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便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又如,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第1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将受到开除处分。相反,如果仅仅适用“醉驾入刑”前的行政处罚措施,将不会产生此类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考虑,在醉酒驾车案件中,秉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果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法院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但是,为了克服各地法院在缓刑适用尺度的巨大差异,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未来应当通过进一步推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醉驾案件中缓刑的适用情形。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通过采取“概括肯定+列举排除”的方式,对醉驾案件中适用缓刑的情形作出明确界定。通过借鉴各地出台的有关界定缓刑适用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并结合《醉驾司法解释》第2条对醉驾从重处罚情形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规定:   “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醉酒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有逃避、抗拒酒精含量检测等妨碍行为的;(2)体内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 以上的;(3)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的;(4)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5)吸毒后驾驶的;(6)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7)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的;(8)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车辆的;(9)曾因酒后驾驶被追究过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10)存在其他不应当适用缓刑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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