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亲人结婚收彩礼

  • 梦见自己结婚男方送彩礼43万啥意思

      男方家有钱,阔气

  • 独生女就不能收彩礼吗

      少收点,意思下就好,天价彩礼过后还有那个女婿给你的父母养老,少收彩礼只会让婚姻更加牢固

  • 梦见和前男友结婚彩礼3万

      日有所思夜有所梦。理解,你希望很快结婚;对失去前男友仍有惋惜之情。整体上,吉梦!

  • 我昨晚梦见自己男朋友和别人结婚,别人还是我认识的亲人。请问大家我这个梦意味着什么?

      梦,英文dream,也有梦想的意思。   我们的古人相信,做梦总要有原因的。   王符就曾说“夫奇异之梦,多有收而少无为者矣”认为做梦总有原因可寻。做梦的原因主要三:即物理因素,生理因素和心理因素.   物理因素   我国古代思想家认识到人的一部分梦境是由来自体内外的物理刺激制造的。来自体内的物理刺激,如一个人腹内的食物过量或不足的刺激而引起的梦境。所谓“甚饱则梦与,甚饥则梦取”,或“甚饱则梦行,甚饥则梦卧”。有来自体外的物理刺激,如人在睡眠中“藉带而寝则梦蛇,飞鸟衔发则梦飞”,“身冷梦水,身热梦火”,“将阴梦水,将晴梦火”,“蛇之扰我也以带系,雷之震于耳也似鼓入。”在梦的分类一节中的“感梦”(由感受风雨寒暑引起的梦)和“时梦”(由季节时令变化引起的梦)均属于由外部物理刺激引起的梦。我国现代著名心理学家张耀祥教授对此曾评论道:“承认物理的刺激作为梦的原因,破除了无数关于梦的迷信。”   生理因素   我国古代思想家认识到做梦也可因生理因素引起。我国古代学者涉及到的生理因素有四:   (1)体内阴阳之气的缺少或过量。前文已述,梦是睡眠中的不安稳状态。睡不安稳常常会因体内的阴阳之气缺少或过量造成。我国古代思想家、医学家认为,在睡眠中由于缺少某种“气”,而使睡眠处于不安稳状态,从而出现梦境。《黄帝内经》就认为“是以少气之厥,令人亡梦……”。我国古代思想家,医学家也认为在睡眠中阴阳二气中某些气过量或全部过量也会使人产生梦境。《黄帝内经》也认为:“阴盛则梦涉大水恐惧,阳盛则梦大火燔灼,阴阳俱盛则相杀毁伤;上盛则梦飞,不盛则梦堕。”《黄帝内经》的这一观点被后代思想家广泛继承。如《列子》中就有类似的话:“故阴气壮,则梦涉大水而恐惧;阳气壮,则梦涉大火而燔:阴阳俱壮,则梦生杀。”清代学者熊伯龙认为妇女在妊娠期间的梦与生男或生女有关:“生男阳气盛,阳盛则肠热,故梦刚物;生女阴气盛,阴盛则肠冷,故梦柔物。”   (2)五脏之气过盛。我国古代思想家,医学家认为五脏气过盛也是致梦的一个生理因素,所谓“肝气盛则梦怒,肺气盛则梦恐惧、哭泣、飞扬,心气感则梦善笑恐畏,牌气盛则梦歌乐、身体重不举,肾气盛则梦腰脊两解不属”。以上两个因素在古代影响是相当大的,并且有相当大的权威性。我们认为,如果说这两种因素对探讨或解析梦的原因有所贡献的话,这贡献便是它们对做梦的生理机制作出了尝试性探讨,给后人以某种启示。但是这种探讨仅仅停留在主观猜测阶段,缺乏科学根据,所以这些在历史上曾发生巨大影响的学说,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而失去意义。   (3)内脏感通致梦。如二程就认为:“入梦不惟闻见思想,亦有内脏所感者。”他们认为:梦是“内脏所感”或“心所感通”造成的。口渴的人梦见水、饥饿的人梦见食物,都证明内部感觉是可以致梦的。   (4)气血有余致梦。与上面几种观点密切联系的是,我国古代还有一种观点即梦是由于体内血气有余而产生的。比如王夫之就认为:“盛而梦,衰而不复梦;或梦或不梦,而动不以时;血气衰与之俱衰,面积之也非其富有。然则梦者,生于血气之有余,而非原于性情之大足者矣。”又说:“形者,血气之所感也。梦者,血气之余灵也。”   我以为与上述三种观点比较这种观点的主观猜测的成份更大,更没有科学根据,如果说要有所肯定的话,只能说它在坚持唯物主义一元论形神观,把梦这种精神活动看成是生理活动的产物方面有所贡献。   (5)疾病致梦。我国古代思想家、医学家普遍认为,生理疾病是人做梦的一个原因。前面提到的王符的“阴病梦寒,阳病梦热,内病梦乱,外病梦发”,便是。对疾病致梦论述的最典型、最详细的要算隋巢元方的《诸病源候论》,他说:“夫虚劳之人,血衰损,脏腑虚弱,易伤于邪。正邪从外集内,未有定舍,反淫于脏,不得定处,与荣卫俱行,而与魂魄飞扬,使人卧而不安,喜梦。”疾病致梦在现代科学中是有充分的科学根据的。由上可以看出,在以上几个生理因素中疾病致梦是最容易“参验”的,因此它的可靠性也就最大。   心理因素   我国古代思想家和医学家不仅认识到物理因素和生理因素可导致梦境,而且认识到心理因素也可导致做梦。有哪些心理因素会引起人的梦境呢?从我国古代思想家和医学家的言论来看,感知、记忆、思虑、情感、性格都会影响梦的产生及梦的内容。但论述较多的是思虑、情感、性格对梦的影响。(1)思虑致梦。我国古代思想家几乎毫无例外地认为日有所思,夜有所梦。东汉时期的王符就认为:“人有所思,即梦其到;有忧,即梦其事。”又说:“昼夜所思,夜梦其事。”他还曾举例说:“孔子生于乱世,日思周公之德,夜即梦之。”列子也认为“昼想”与“夜梦”是密切相关的。明代的熊伯龙亦认为,“至于梦,更属‘思念存想之所致’矣。日有所思,夜则梦之。”同代思想家王廷相也认为:“梦,思也,缘也,感心之迹也。”那就是说梦既可由思虑引起,也可由感知,记忆引起。也即是说,王廷相认为人的整个认知过程都可引起梦境。如前文所述,他把夜间之梦看成是白日“思”的延伸、继续。所谓“在未寐之前则为思,既寐之后即为梦,是梦即思也,思即梦也”。他又说:“思扰于昼,而梦亦纷扰于夜矣。”   (2)情感致梦。东汉王符所说的“性情之梦”,《列子》中所言的“喜梦”、“惧梦”、“噩梦”均属于情感引起的梦。晋代的张湛亦云:“昼无情念,夜无梦寐。”明代的熊伯龙,在承认思虑致梦的同时,也对情感致梦有十分深刻的认识。他举例说:“唐玄宗好祈坛,梦玄元皇帝;宋子业耽淫戏,梦女子相骂;谢眺梦中得句,李白梦笔生花,皆忧乐存心之所致也。”   (3)性格致梦。我国古代思想家认为,人的性格对梦的内容有很大的影响。所谓“好仁者,多梦松柏桃李,好义者多梦刀兵金铁,好礼者多梦簋篮笾豆,好智者多梦江湖川泽,好信者多梦山岳原野”。这段话除了说明梦境必须依赖经验外,亦可说明梦对人性格的依存性。王廷相认为,具有“骄吝之心”的人,在梦中就会争强斗胜;而具有“忮求之心”的人,在梦中亦会追货逐利。总之不同的性格对梦境中的内容有不同影响。

  • 和自己亲人一起租房子,怎么说话好话给钱呢让他收

      如果你跟亲人合租,也不用特意给钱,你只要提前支付房租就OK了。如果你租了亲人的房子,他们不好意思收钱,你可以时常往家里买点生活必需品,米啊面啊,蔬菜水果。你想花钱,办法还是有的

  • 我结婚时候正好怀孕,再加上公婆给的彩礼钱被要回去装修房子了(公婆

      老人也不容易,别想太多了,好好生活,以后自己的钱管好

  • 梦到没结婚提前收份子钱

      梦见自己结婚,则要看梦境中的结婚场景是怎么样的,梦者的心情是如何的,无论现实中梦者结婚与否,都会反映出自己对待婚姻、爱情、生活的一种态度,这是典型的自己内心中的一个缩影的梦;   未婚男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就要开始考虑婚姻,这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过程,在这一阶段可能对婚姻充满了向往期盼,也可能是一种矛盾的心理,对婚姻持有观望等待的状态,也可能是自己不想结婚,却有来自于父母亲戚的关心、催促,给自己造成了压力;   当两个人的感情得到了升华,步入了神圣的婚姻殿堂,结婚意味着结束了一个人的生活,从此要两个人一起吃、住、生活在一起,有了迁就,有了关心,有了欢笑,也有了泪水。自己不可以想怎样就怎样,还要照顾爱人的情绪,也不能再放纵自己,不能和异性朋友有太多的接触,结婚其实就是多了一个人,然后因为这个人又多了无数的事;告别了单身,结婚也代表着开始另一种新的生活,其中必然要面对好多的改变,生活习惯的改变,人际圈的改变还有亲戚朋友的改变,这一切都能导致自己对于生活、爱情和婚姻的新的理解,以及对自己在生活中的角色的重新定位;

  • 问一下河南南阳内乡县地区的网友,现在男女结婚时,男方彩礼一般都给多少?就是普通家庭的

    如果男方家真的掏不出来,那就算了吧,总不能真的让男方家砸锅卖铁,但如果是掏得出不想掏,姑娘你心里就要掂量掂量了

  • 法律上男方给女方家的彩礼钱。 法律上, 是属于女方父母的 还是属于即将结婚的这对夫妻。

      律意义上,对于结婚时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需要确定礼钱的所有权,根据双方对于彩礼钱的收受方的认定。   如果礼钱是给女方父母的,那么所有权归女方父母所有,女方不拥有所有权,女方未经其父母同意自然不可以自由支配,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是当事人之间对彩礼的收受方默认为女方,如果尚未登记结婚证,女方可以自由支配彩礼钱;若是双方已经取得结婚证,那么属于夫妻婚内的共同财产,女方不可以自由支配彩礼钱,不属于女方家人。   另外,若是双方就彩礼钱或者各自财产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 妻子与我结婚不到半年,现在刚刚怀孕,又解决要与我离婚,说要拿着自己彩礼钱单过,我该怎么办?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其次,关于双方在离婚时的彩礼退还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解释》第10条第3款规定,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