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到处理交通事故

  •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打架怎么处理

      打架造成后果轻的按治安法处理,重的按刑法处理

  • 父亲意外交通事故撞死人该怎么处理

      先要看你父亲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什么险种,如果有交强险,先由交强险进行赔付。交强险限额不足的,需要看是否有商业险。交强险赔偿不分责任比例,所以其限额至少要赔偿11万元,如果产生医疗费和施救费,交强险还有1万的限额可以赔偿。   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赔偿,是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这个就需要看交警事故认定书了,看你父亲承担那种责任。如果是同等责任以上,你父亲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积极赔偿对方直系亲属,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减免刑事责任,或者争取缓刑。   如果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在100万元以上,那基本不用你们再自掏腰包了,你们可以在保险赔偿之外,再私下赔偿对方几万块钱,赔偿的事情基本就了了。如果限额在50万以下,对方是农村户口的话,勉强够用,如果是城镇户口就可能不够用,需要自掏腰包。   关键还是要看事故责任比例。如果你父亲是次要责任,那只需要在减去交强险之后赔偿30%,同等责任是50%,主要责任(70%)。

  • 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

      一、列车运行中突发剧烈冲击、晃动,旅客应立即蹲下,紧紧抓住列车固定物,保护好头部,不要盲目跳车;列车脱轨、颠覆停车后,旅客应按列车工作人员指挥迅速离开车厢。二、列车运行中突发爆炸、火灾时,要保持冷静,听从列车工作人员指挥,迅速有序撤离事故车厢;火势不大的,旅客可用衣被、灭火器等立即灭火。列车未停稳前,切忌擅自打开列车门窗跳车。三、发现装载易燃、易爆、腐蚀、剧毒化学品的列车脱轨、颠覆、爆炸等情况时,要迅速撤离到上风位置,迅速报警,远离事故车辆。四、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熄火或被卡住而无法移动时,车上人员要立即下车,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五、遇到铁路道口栏木关闭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六、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停车瞭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七、不得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不得在铁路线路2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

  • 梦见自己的车被别人开着撞了,出现交通事故

      做梦车被别人开,出现交通事故,说明你很怕借车给别人开。其实无需担心,即使别人开你的车出现交通事故,所有的责任也由借车的人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自己开车掉进河里淹死了,属于交通事故吗

      自己开车掉进河里如果没有什么意外情况的话属于自身责任,与他人无关,如果是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导致开车掉进河里的话可追究其意外责任

  • 交通事故民警应该出几人

      至少两人。   道路交通事业的迅猛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及公安部提出的“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要求,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办案干警的素质提出更高的标准。怎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办案民警必须具备四种素质。   一、政治素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同时又是衡量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不仅是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也是公安机关必须长期坚持的执法理念。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代表国家执行职务,代表党和政府行使职权,必须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和公仆意识,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近年来,虽然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管理轨道,但事故处理队伍中仍存在有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等现象。要解决队伍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关键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办案民警的政治素质。在当前,就是要教育办案民警认真学习、贯彻、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二、业务素质。交通事故处理从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到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从损害赔偿调解到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等等,都要求办案民警具备良好的公安业务素质。而交通事故认定的关键是证据材料。如果勘查现场时,该发现证据的发现不了,该提取痕迹的提取不了;调查取证时,该问的情况不问,该录的口供不录,就会给查清事故事实、认定交通事故造成困难,人为地形成疑难、积压或上访案件。这就要求公安办案民警必须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新的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断提高业务技能,把经手的每一起案件都办成人民群众满意的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三、法律素质。事故办案人员代表国家和政府行使职权,必须全面熟悉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案。如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事故,处罚违法人,需要事故办案人员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赔偿调解,需要办案人员掌握《民法》、《民事诉讼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公正执法和提高办案效率。   四、文化素质。交通事故办案民警文化素质的高低,对办案质量和执法形象有着直接的影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对交通事故办案民警文化知识水平越来越高,低层次的文化程度已经明显不适应现在工作的需要。与过去相比,现在的事故处理工作发生了很大变化,使用计算机管理交通事故信息,交通事故实行公开处理,利用先进科学仪器进行痕迹物证鉴定,进行交通事故预防对策研究等等,这都无不要求办案民警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实践证明,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就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需要。   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有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品质高尚的高素质的事故办案民警队伍,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要求。

  • 梦见看到交通事故

    梦见看到交通事故:在经过一番调整后,订下可行的目标与计划,等这阵子忙完后就可付诸实行,按部就班去执行,不要求快或贪多,都可顺顺利利;保持冷静,专心去处理每一件事。

    准备参加考试的人梦见看到交通事故:预兆成绩:工作工作运势不佳,会感觉到整个人提不起劲,做事拖拖拉拉,交付到你手中的工作任务能应付过去就算不错了,难免会受到上司的责难和同事的非议。就算偶尔强打精神做出的成果,也难以受到上司的赏识,沮丧在所难免。还是放宽心态,静待下旬转机的到来。

    青年人梦见看到交通事故:说明这段时间您的运气:欣欣向荣之大吉运,但要安守本份。

    做梦见看到交通事故的梦境

    梦见自己坐的火车出了交通事故,暗示生活中稳定的朋友圈,亲戚中,可能会有人发生意外,或受到伤害,也揭示梦者平时对意外事件非常关心。

    商人梦见自己坐火车出交通事故,暗示你要注意地方商场上的竞争对手。

    已婚女人梦见自己出了交通事故,有可能暗示丈夫将遇到意外,或自己被丈夫抛弃。

    梦见别人出交通事故,预示着人际关系会处理的很融洽。

    梦见看到交通事故的的案例解析

    网友梦境:梦见别人在路上因为交通事故而打起来,打得很凶。把我的前车窗都砸到了,裂了一条缝。

    解梦解析:梦见别人因为车祸打架的时候,把你的车砸烂了,说明你会卷入无妄之灾,会收连累而有损失。

  • 2015交通事故父母死亡子女抚养费计算

      抚养费计算   一、《最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1、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 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包括: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 交通事故肇事者逃跑后会坐牢多久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对肇事情况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驶,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谓的“逃逸”在行为人的主、客观上无非是正常行驶行为的继续化,是交通肇事罪中的重要情形。   编辑本段构成要件(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编辑本段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1]   编辑本段责任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其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定义一直尚未统一,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带来了困难。目前就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学术界的探讨来看,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是根据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第二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称“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三种是陈兴良《刑法疏议》中指出的,“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①   应当讲,这三种表述是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待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含义。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方面: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实践中,肇事者逃逸的动机也有其他表现,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这种情形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但毫无疑问,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客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从刑法理论来看,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等《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在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第2条中表述为“逃离交通事故现场”,这样的表述是欠妥的。在司法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情形即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这种逃跑行为如何认定?显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但是笔者认为逃逸者既然选择逃逸即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是一种犯罪行为,就必须按照罪刑罚一致的原则,对于把握尺度上必须严格。所以《解释》第3 条规定是较为合理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编辑本段认定标准交通肇事逃逸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的上的区别。犯罪客体是区别此罪彼罪的重要标准①,交通肇事的犯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与安全,交通肇事行为人完成交通肇事行为时违反了交通法规、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故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逃逸行为侵犯的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国家正常司法追诉活动、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有迅速报案接受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义务,但在刑法上,我国并未规定行为人犯罪后必须报案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理,逃逸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客体只能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逃逸行为人肇事后逃逸,一般不再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而威胁到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财产权。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上的区别。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行为人对造成交通肇事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是过失的。至于对于违反交通法规来说,则往往是明知故犯。但判定行为人主观性质的依据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是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犯罪行为人对交通肇事的结果的发生完全是出于过失 。如果行为人对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持故意态度 ,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逃逸人对逃逸造成的后果果在主观上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鉴于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对逃逸造成的结果本身有时是持直接故意的心理;而该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不再是公共安全,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逃逸行为已经不再只是一个情节,而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罪行,当然也不是所有逃逸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当行为达到可能造成生命、财产等无法挽回的损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即其犯罪形态为危险犯,而由于行为本身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抢救被害人生命危险的紧迫性,这种危险只要达到抽象的危险即可。可见,逃逸和交通肇事之间是有着重大区别的,交通肇事的外延已经不能包括逃逸了。据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情节是不妥当的。   编辑本段定性交通肇事逃逸明显不同于交通肇事,那么,对逃逸应如何定性呢?理论界有如下观点:   (一)独立罪名说②。论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致人死亡,完全符合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一个新的不作为。又由于《解释》认为,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中,可以出现共同犯罪,再由于我国刑法明确把这种情况的故意杀人行为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罪名范围外,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就应构成一个新罪。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符合该种行为的主客观特征,同时,可以解决理论上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的争论,防止出现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定相同罪名的逻辑矛盾,解决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不至于出现共同过失犯罪这一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结论。   此论者看到了逃逸行为的独立性,是可取的,但错在仅将“逃逸致人死亡”独立出来而没有看到这种独立性来自于在“肇事后逃逸”时已经转化的心理。因此独立成为罪名的应该是肇事后逃逸而不是“逃逸致人死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逻辑链条。   (二)转化犯说③。认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交通肇事罪就转化成为故意犯罪。不难看出,此种转化犯的含义似乎与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其他转化犯(如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以及部分转化为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有所不同,这些罪的主观方面并不发生变化,只是由于具有特定情节转化为其他罪名,因此该说存在明显漏洞。   (三)吸收犯④。此论者认为交通肇事后畏罪潜逃行为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具有吸收关系:交通肇事是前行为,是一种作为行为,主观上是过失;而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放任不管则是后行为,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主观上是故意(间接),前、后两个行为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如果两个行为均构成犯罪,则应按吸收原则定罪量刑,而不能一律都按交通肇事处理。照此说法“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没有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这显然有点粗糙。   (四)数罪说⑤。基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逃逸致人死亡是故意行为的认识,认为逃逸致人死亡不能包含在内,而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此说有很大的合理性,但错在没有考虑到情节轻微等复杂情况

  • 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能躲过去吗?

    这个不能说全部都能躲过去,但也有漏网的,很多肇事后逃逸的,警察由于没有线索,一直没有破案,肇事者就躲过去了,也有的由于警察积极侦查,破获了逃逸案件,那就是没躲过去。 提示:交通肇事后还是不能逃逸,从人道主义来说应该积极救助伤者,救助的及时就会挽救一下生命,毕竟生命才是最珍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