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命来~
俗话说“日有所思,夜有所梦”,做梦很正常,对做噩梦来说,一是自己太累,超过了身体的承受力;二是由于事多或工作忙,生活偿息时间不规律引起内分泌、生物钟紊乱导致睡得“不轻松”;三是白天经历(看到的、听到的、想到的)的信息(情感)在大脑中没有很好释放;……。不过,老辈(也许是经验,也许是安慰自己)常说梦与现实是相反(梦死再生,要添寿;梦哭喻笑,一定有喜事)的。其实,我们就把老辈的说词当成一记“良方”来想就好了,不论自己的梦是真是假都应往好的方面想,要善待老人,有机会多孝敬点,这样大家的心情都会愉悦,对身体也是有益无害的。梦其实没什么 不用多想希望能帮到你
小丫头,虎年,撞死小老虎。。。。HOHO~~~ 龙虎斗,龙虎斗。既然老虎死了,那不就是你龙占上风了嘛~~ 嘿嘿,我都成周公了~
表明做梦人有一种积极进取、锲而不舍追求上进的精神,预示你的处境很快会得到很大改观。
听老一辈的人说梦到不好的都会好
忘忧
梦境中和现实刚好相反 和老公吵架 而现实你俩感情更好 死亡代表结束 新的开始 乃是好事啊
说明你最近应该做事情比较顺利,不过毕竟是一个梦,不用太相信,也不必太在意。
刑事案件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你是不能要求撤案的。 刑事案件立案后可以撤案问题:可以撤案的。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其实,你不要想的太多,既然是不好的梦说破了就什么事也了,不要去在意它,好梦的话就不要说出来,那样的话可能会实现的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