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见和合作方因财务

  • 梦见自家的牛毁坏自家财务

      家里有个糊涂虫,手上有钱送别人,家牛自毁自已财,铁牛龙马在其中,按此梦来说,你在往回买主要东西,出钱的那一天是八坐破财日

  • 梦见财务补钱给我

      有时做梦是相反的,要注意,避免破财。

  • 梦见财务总管通知涨工资

      梦见别人通知你她要结婚:财运不佳,财务压力越来越紧张。在投资项目上不要轻举妄动,免得钱财外漏。对于一些意外之财要三思,天上不会掉馅饼,小心上当受骗,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 如何开设一家财务谘询公司

    按照你的表述,你所要开办的主要是以代理记账机构,因此,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至少有三名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其次,代办执照、年检业务属于工商代理范畴,而工商代理属于国家统一考试类的执业资格,因此,开展该类业务应当有具有该项资质的从业人员。 第三,开办财务谘询公司,先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然后根据前置审批要求向当地财政局申请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再按照公司设立程式、制定公司章程、股东会纪要、确定经营场所、依照章程出资、委讬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出资,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梦见自己的

      有些梦其实什么意义也没有

  • 梦见房子坍塌后丢失财务

      梦见房屋倒塌,可能是在大风雨之中或是地震时倒了,是表示你的身体很不健康,要注意调养.   梦见房屋倒塌,象征着一件烦恼的事被解决了。如果家人幸运地躲过去该灾难,说明烦恼的事对你身边的人没有太多影响。

  • 财务公司起名,想了好多都没通过,帮忙想个名字吧,非常感谢

      善如意起名专家:公司起名需要提供企业法人或者主要运营者的详细出生日期,公司所在地,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名称的前后缀,公司的避讳禁忌的字体,详细的信息我们可以给你发送一份起名申请表,回传给我们,帮你起名。

  • 怎样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

      审计的方法和步骤是这样的:   一、审计的总体思路   审计总的思路就是要查明审计期间的收入总额、支出总额、债权债务发生额,也就是查明审计期间总收入是多少(要分别列出实收收入和转账收入),总支出是多少(具体列出实际资金变化产生的债权债务变化和发生转账产生的债权债务变化)。   二、审计的项目种类   (一)财经执行情况   主要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坐收坐支现象,有无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是否存在超标准发放村干部工资、奖金和补贴;是否存在通过虚增债务的手段来虚增收入,以及将收入或非法收入挂在往来账上虚增债务等问题;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金的问题;是否存在未安民主程序和私下转让土地经营权等问题。   (二)群众关心热点   1.集体资产管理。主要审计:村集体资产处置,是否依法依规、按规定程序处理;集体资产是否流失;承包和租赁等重大经济事项是否经集体讨论决定,标底较大的是否引入了招投标机制;是否按合同约定及时收缴各类承包款项等。   2.债权、债务管理。主要审计:审查债权、债务增减变化,梳理债权、债务产生原因;审查有无借款用于不合理的非生产性开支状况,有无盲目举债情况,有无未经履行民主程序、未签订借款合同将集体资产擅自借给个人、企业和外单位,有无擅自为个人、企业和外单位提供担保或低压等;重点审查集体资金被拖欠、占用情况。   3.土地发包、承包。主要审计:“四荒”等资源性资产的发包是否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是否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发放是否规范;村级项目、基建工程建设是否公开招标,有无“人情包”或“权力包”等。   4.专项资金管理。主要审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分配情况等。   5.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主要审计:村级组织是否按要求建立村务监督等组织,财务公开是否全面、真实、及时、规范;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收取是否超标准、超范围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三)合同签订履行   主要审计:合同的保管、执行情况,以及签订时是否履行相关程序。   三、审计的突出问题   审计时最主要的是公式不平衡问题。只有公式平衡,才能体现出审计的准确性。确定公式中的各项数据的原则是包括转账,但不包括年终调账转账。各类收入、支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退款的财务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帐相符。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 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 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财务分析指标   1.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   3.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4.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100%   5.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口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6.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当年委托贷款余额÷当年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余额)×100%   7.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当年住房有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余额〕〕×100%

  • 茅山求签,因跟团走,错过大师解签,求解。 第五十九签 假君财务自当还 谋赖心欺他自奸 幸有高台明

      【典故】   宋。寇准。字平仲。下邽人。年十九举进士。真宗时知同州判。永兴军。尽心民事。每日有一时之闲。则有一时之滞後。拜相决策。成澶渊之功。出镇大名眨雷阳。准内俭外奢。寝处一青帏二十年。仁宗朝赠中书令。封来公。   【圣意】   讼莫欺。依本分。病遇医。名休问。   婚慎求。事审办。孕保安。行人钝。   【东坡解】   负人财物。欺赖自奸。幽有鬼神。显有清官。   一朝照破。难逃其祸。每事依心。无施不可。   【碧仙注】   本分两字。合天合地。   若有亏心。神明共弃。   【解曰】   此签先难后易。欺人自欺。反惹其祸。只可修心向善。暗有神明佑护。不可妄为。讼终凶事莫想。休求名利。婚宜审可也。病者医。行人缓。风水迁改。孕生女。求财依本分。   【释义】   凡事在前半月。占者防小人侵害。财物欺赖在后。半月占者主讼得理。财得利。病得脱。要当事。莫相欺也。   【解说】   借人家的东西自当归还,如果存心欺赖,结果是自坏心地,有一天到了明镜高悬的官府里,就难逃因被识破奸诈而吃官司哩!   东坡解说:「负人财物,欺赖自奸。幽有鬼神,显有清官。一朝识破,难逃其祸。」碧仙注说:「本分两字,合天合地,若有亏心,神明共弃。」   占得此签,表示先难后易,欺人自欺,反惹其祸。只可修心向善,暗有神明佑护。不可妄为,讼终凶,事莫强求,婚姻慎重,求财依本分。   据说从前江右一人,负屈屡讼未胜,占得此签,后遇赵耀为按察使,其冤始白。赵本清廉,且「赵」与「照」同音,且应「明月照耀」之义,事后思之,真不可思议!   【释字词】   澶渊─古湖泊名,又叫繁渊,故址在今河北省濮阳县西,今名「澶洲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