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牛宾馆是几星级

  • 成都金牛宾馆的宾馆历史

      金牛宾馆,始建于1957年,1978年邓小平亲自题写馆名,是四川省内最大规模的园林别墅宾馆,是接待各国政要首脑及省委省政府接待基地,也是四川省委、省政府政务接待基地和会议服务中心,被誉为四川国宾馆。三代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以及金日成、西哈努克、布什等外国元首都曾下榻于金牛宾馆,别致的园林和那些伟人们曾住过的一号至十号的几栋别墅,总会让人感到神秘莫测。毛泽东曾住过宾馆的一号别墅,那是1958年的春天,川西平原上麦苗青青菜花黄,据说毛泽东在此度过了愉快的23天。毛泽东主持召开了中共中央的工作会议。会议提出了总路线:“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由此,一股“浮夸风”从这里吹向了全国。邓小平也曾经下榻过金牛国宾馆,他点名要吃四川的回锅肉。据说陈毅元帅在成都时也是下榻金牛宾馆,不等夫人上桌就急不可耐地尝了几片回锅肉,还偷偷地对服务人员说,千万不能告诉夫人。朱德、邓小平、李先念、陈毅等中央领导曾走进宾馆的盆景园,都曾被开阔的园林吸引住,邓小平等领导指出这些花木珍稀品种在城市建设和园林名胜的保护发展中都需要。1962年,朱德委员长听说盆景园有兰花名种后,便直接到盆景园参观,后来朱老总还赠送了数苗墨兰珍品给盆景园。金牛宾馆与国画大师张大千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不过大千先生不是下榻宾馆的贵客,而是在这里修过一所私人寓居的主人。1957年在筹建金牛宾馆时,并没有因他的离去而拆建,而是很好地保留下了它的遗址。后来金牛宾馆随着社会发展逐渐扩大,最终又把张大千故居包容进去,形成一个独特的文化景观。

  • 成都金牛宾馆的介绍

      成都金牛宾馆建于1957年,1978年邓小平同志亲自题写馆名。宾馆占地630余亩,建筑风格独特、装饰典雅、服务功能齐全、环境优美,是省内最大的园林别墅式宾馆,是四川省委、省政府政务接待基地和会议服务中心,被誉为四川国宾馆。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以及金日成、西哈努克、布什等外国元首都曾下榻宾馆。

  • 到金牛宾馆在成都东下还是在成都南下

      金牛宾馆位于城西,在老成灌路边上。西三环外边。看你是开车还是坐公交。如果你坐公交,可以在成都东下,地铁2号线能够直达到金牛宾馆附近。如果你是开车,建议在成都南下,走三环路到成灌路,再到宾馆,要相对近一些。

  • 成都公安局金牛分局经侦办案程序

      该案例中提到“经侦办案程序”,那么其所涉及的属于经济案件。那么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保障办案质量,依法有效地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实际,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以下是《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的具体内容:第一章 管 辖第一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第三条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经济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第四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第五条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案件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第二章 立案、销案第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的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第七条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可以请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或者依照规定的程序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但不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第八条 立案审查一般不公开进行,不直接与被控告、举报对象联系。确实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了解情况的,不得影响被控告、举报对象的正常工作或者生产经营。需要向被控告、举报对象调取证据材料的,应当征得被控告、举报对象同意;被控告、举报对象为单位的,应当征得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意。第九条 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第十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控告人。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第十三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第十四条 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第十五条 撤销案件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重新立案侦查。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随时告知。下列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一)对于破案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办理结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缴涉案财物等情况告知;(二)对于撤销案件的,应当及时将销案结果、理由告知;(三)对于未破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定期将可以公开的情况告知。第三章 强制性措施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需要采取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的,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第十八条 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时,不应当采用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第十九条 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一)无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的;(二)以财产为犯罪对象的案件,能够提供与案件标的相当的保证金的;(三)在案件发生地有固定住处、稳定收入,能够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无自杀、逃跑企图或者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四)其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办案部门设定专门的审核程序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逐案逐人审查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立案地公安机关将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资料录入公安信息网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上级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尚不足以认定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立案地公安机关删除或者直接删除网上在逃人员数据。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案情需要,将有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列为限制出境对象;将无出入境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通报备案人员。第二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有权向原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接受该项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决定,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应当立即依法解除或变更。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第二十五条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或者依法不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第二十六条 未移送的涉案财物的返还,一般应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进行。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确需提前返还的,应当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前返还:(一)案件基本事实尚未查证属实的;(二)涉案财物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三)需要将案件移送异地管辖的。第四章 办案协作第二十七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对案件的管辖、定性、证据认定以及所采取的侦查措施负责,办理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由主办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直接出具《办案协作函》,通过协作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有关协作事宜。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在出具《办案协作函》的同时,报主办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就需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协助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事项制定内部审批程序。第二十九条 主办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询资料、调查取证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以下法律文书及手续:(一)《办案协作函》;(二)《传唤通知书》、《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三)办案人员工作证件。主办地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的,可以将《办案协作函》及相关的法律文书寄送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尽快组织查证。案情特别重大、情况特别紧急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回复;案情重大、情况紧急的,不得超过十五日;一般的协查不得超过三十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向主办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第三十条 主办地公安机关派员赴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以下法律文书及手续:(一)《办案协作函》;(二)《拘传证》、《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或者《扣押通知书》、《冻结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三)办案人员工作证件。第三十一条 对不及时采取措施,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有可能转移涉案财物以及重要证据的,主办地公安机关可以商请紧急协作,将《办案协作函》及相关法律文书电传至协作地公安机关,协作地公安机关收到协作函件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协作事项。主办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员携带法律文书前往协作地办理有关事宜。第三十二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对主办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手续予以核验,手续完备的,应当及时无条件配合。除通缉(包括将犯罪嫌疑人资料录入公安信息网在逃人员信息系统)犯罪嫌疑人的奖励费用外,严禁协作地公安机关以任何名目索取任何形式的办案费用。第三十三条 协作地公安机关在协作过程中,发现主办地公安机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主办地公安机关指出,如系跨省协作,可以通过协作地的省级公安机关通报主办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协商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协作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未经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协作地公安机关不得拒绝和停止协作。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活动的督察和执法监督工作。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责令依法纠正,或者直接作出纠正决定。对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越权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的;(二)违反本规定,进行立案审查的;(三)违反法律和本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不予立案、撤销的;(四)违反法律和本规定,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五)违反法律和本规定,错误采取强制措施的;(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七)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八)违反本规定,拒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第三十五条 立案地公安机关赴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案,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的内部审批程序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的,上级公安机关对所出具的审查结论承担责任。但是,立案地公安机关在呈报审查材料时,故意隐瞒或者虚构事实的,由立案地公安机关承担全部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成都火车站到金牛万达广场有好远

      建议买到北站的票,下车后乘坐 地铁1号线(世纪城方向)(1站)   在 人民北路站 下车(D口出)   步行130m就到 金牛万达广场   希望可以帮到你,祝旅途愉快!!!   觉得满意,望采纳!!!   如有疑问,可追问!!!

  • 金牛宾馆坐出租到火车东站多少钱

      35块

  • 成都金牛万达广场什么时候能建成投入使用呢?

      估计2012年底可以完工了

  • 地铁成都二号线路线金牛公园哪站下

      在茶店子客运站地铁站下,坐25路 113路 86路等到茶店子西口站对面就是金牛公园   希望能帮到你

  • 成都金牛万达广场的广场概况

      物业类型:普通住宅,酒店式公寓规划面积:133333平米建筑类别:高层,超高层建筑面积:1100000平米 装修情况:毛坯规划户数:731 户 开盘时间:2011-05-28入住时间:2012-12 开发商: 成都金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产权年限:70年 投资商:成都金牛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车位数:4500个(1:6) 住宅物业费:2.6元/平米/月住宅容积率:7 物业公司:暂无绿化率:15%工程概况:成都金牛万达广场由总体承包,并涉及内装、外装、给排水、采暖、通风、灯饰等各个专业分包单位近40余家。庞大的建筑团队将会把成都金牛万达广场打造成为涵盖吃、喝、玩、乐、购、住、行的多元化、多样性、一站式、24小时全天候的商业中心

  • 成都金牛装饰公司有哪些家

      金牛就在主城区不一定纠结于金牛之内,毕竟装修是一件大事,毕竟千人千口的,找到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