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牛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退款的财务处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 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帐相符。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 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委托存贷款利息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 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 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 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 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 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 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财务分析指标   1.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住房公积金应缴存额)×100%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负债总额)×100%   3.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当年管理费用支出额÷(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100%   4.资产负债比率=(资产÷负债)×100%   5.人员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人口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公用经费支出占管理费用的比率=(公用经费支出额÷管理费用支出总额)×100%   6.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当年委托贷款余额÷当年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余额)×100%   7.住房公积金提取率=〔当年住房有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年住房公积金余额〕〕×100%

  • 成都金牛区自由职业者怎样交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 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公积金是在金牛区房产管理局办吗

      成都市金牛区房产管理局   办公地址:金牛区侯家桥路272号   办公电话:89991973 传真电话:   工作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物业管理、房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开展全区住房保障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协调全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的相关工作;负责开展城乡住房状况和住房供求情况调查。   (三)负责推进农村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房产管理体系。   (四)负责全区直管公房管理和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区内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公有住房接收管理工作;指导区内单位自管房、城市私房的房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公、私房租赁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房产租赁纠纷。   (五)监督管理全区物业管理活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指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备案工作。   (六)归集和审核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工作。   (七)负责全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管理和房屋纠纷裁决工作;承担监督管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和拆迁单位的责任。   (八)负责本机关(行业、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区房产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独生子女买房 能使用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吗

      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   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   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 成都市金牛区的中国银行位置

      中国银行(成都金牛支行)   地址:三洞桥路20号附8号

  • 独生女,已婚,父母想买房,能用我的公积金贷款吗?

      不能,只能本人和配偶的可以使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况下,可以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1999年出台 的《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购买自住住房职工的配偶,可以持婚姻关系证明支取其住房公积金。因此,只有本人和配偶购买住房,才可以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父母购买住房,不能支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按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贷款的共同申请人,仅限定是借款人的配偶。考虑到离退休 职工的收入较低,所能获得的贷款额度也较低,因此,为了支持离退休职工的贷款需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离退休职工申请贷款的,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此,子女作为离退休职工贷款的共同申请人,实际是对离退休职工申请贷款的支持,但同样不能支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只有父母与子女共同购买住房,才能支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 南京取公积金电脑显示婚姻有问题怎么办

      核实方法是需要购房者或者卖房子的,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已婚的出示结婚证,未婚的出示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开具的单身证明)

  •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到金牛区?

      300高峰快线 →93路 约1小时40分钟 / 25.2公里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新候机大楼 170米步行至 双流机场站 8站 乘坐300高峰快线, 在 八宝街站 下车 480米步行至 宁夏街站 3站 乘坐93路(或 93A), 在 会展中心站 下车 280米步行至 金牛区 金牛区 2 300高峰快线 → 56路 约1小时40分钟 / 26.4公里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新候... 170米步行至 双流机场站 8站 乘坐300高峰快线, 在 八宝街站 下车 290米步行至 青龙街站 6站 乘坐56路, 在 会展中心站 下车 280米步行至 金牛区 金牛区 3 318路 → 93路 约1小时40分钟 / 23.9公里 300高峰快线 → 83路 约1小时40分钟 / 29.1公里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新候... 170米步行至 双流机场站 10站 乘坐300高峰快线, 在 人民北路二段北站 下车 20米步行至 火车北站 7站 乘坐83路, 在 会展中心站 下车 240米步行至 金牛区 金牛区 5 300高峰快线 → 113路 约1小时40分钟 / 27.7公里

  • 在什么情况下由甲方直接确定招标代理公司而不是在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抽签确定?

      楼上的回答是错误的,他的回答是指不经过招投标直接确定施工单位的情况。   不具备招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也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但任何单核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 我想翻修老家的住房能异地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