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注意事项

  • 合夥做生意注意事项

    分红按时 出问题大家要通知 背后别搞小动作 有新的人要入股要通知大家

  • 做生意去普陀山拜佛的注意事项

      这里告诉你两个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其它细节注意事项我就不一一叙述了:   首先,选择自己祈福的对应的佛菩萨,像你做生意求财求运的可以按照下面适宜的寺庙拜,普陀山最大的寺院普济寺里面有8大殿11尊菩萨。   分别是:天王殿--弥勒和韦陀,求出入平安的   大圆通殿--正身观音,求全家平安的   大雄宝殿--三世佛(阿弥陀佛;施迦牟尼佛;药师佛),消灾避难的   普贤菩萨--求事业的   地藏王菩萨--给老人尽孝道的   千手千眼观音--求子的   文淑菩萨--给小孩子求智慧的   伽蓝菩萨--求财的   其次,拜佛祈福讲求的是诚心和敬香,诚心不仅是对佛菩萨的心里意愿是诚敬的,所作所为也是要诚敬的,所以拜佛就用烧香来表达了;   但是,很多善信往往忽略了供香的品质,反而徒增违缘;因为现在很多善信一不留心就用了化学香供养佛菩萨,其中的害处多大我就不细说了,这不仅有悖香的本真,也是对佛菩萨的不敬;   所以,请一款好香是非常有必要的,好的香才能表达你的诚心,虔诚恭敬供养三宝,以此示范接引众生,传递信息于虚空法界,感通十方三宝加持。   有心的话,建议可以到无相铜炉定一款祈福香,植物香。   愿佛菩萨保佑你事事顺利,阿弥陀佛!

  • 合伙做生意注意事项有哪些 合伙做生意的十大禁忌

      最根本的一点:千万不要跟亲戚或者很熟的朋友合伙做生意,否则容易产生经济纠纷,连亲戚朋友都没得做,甚至反目成仇

  • 灸法的注意事项

      1.掌握热量,防止烫伤。尤其对局部皮肤知觉减退及昏迷患者。2.做好防护,以防艾火掉下烧伤皮肤或烧坏衣褥。使用温针时,可用硬纸片剪一小孔,套住针体平放在进针处,即可避免艾火直接掉落于皮肤上。施灸后艾条必须彻底熄灭,以防失火。3.艾炷灸容易起疱,应注意观察,如已起疱不可擦破,可任其自然吸收;如水疱过大,经75%乙醇消毒后用注射器将疱内液体抽出,外涂甲紫,再用敷料保护,以防感染。妇女妊娠期间,小腹及腰骶部不宜施灸。

  • 在经期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 经期忌生冷、油炸食品;   二、 经期忌饮酒、禁进补;   三、 经期不能运动;   四、 经期不能拔牙;   五 、经期不能K歌。   生冷食物,包括美味的冷饮、解暑的雪糕等都会降低血液循环的速度,进而影响子宫的收缩,阻碍经血的排出,致经血排出不利,可能会引起痛经。经期女性皮脂分泌增多,皮肤油腻,同时毛细血管扩张,皮肤变得敏感。此时进食油炸食品,可能会增加肌肤负担,容易出现粉刺、痤疮、毛囊炎等皮肤问题。另外,由于经期脂肪和水的代谢缓慢,此时吃油炸食品,更容易引起脂肪的囤积。   经期饮酒会使酒精进入人体后会加快血液循环而诱发月经量增多,可能一不小心“血流成河”。     

  • 针灸注意事项

      针灸是中医中非常常见的一种治病、养生方法,小小的几根银针就能发挥出治疗各种疾病的作用,充分体现了中医的博大精深。因为针灸是结合人体穴位达到治疗疾病目的的,所以在使用起来有很多的注意事项和禁忌,不当或者错误使用,甚至会造成适得其反的作用。那么,针灸注意事项和禁忌症有哪些?一、针灸的注意事项1.施术者应严肃认真、专心致志、精心操作。施灸前应对病人说明施灸要求,消除恐惧心理。若需瘢痕灸,必须先征得病人同意,应处理好灸疮,防止感染。2.根据病人的体质和病证施灸,取穴要准,灸穴勿过多医学|教育网|整理,热力应充足,火力宜均匀,切勿乱灸暴灸。3.灸治中,出现晕灸者罕见。若一旦发生晕灸,则应按晕针处理方法而行急救。4.施灸过程中,应防止艾火烧着衣物、被褥等。施灸完毕,必须将艾条或艾炷媳灭,以防发生火灾。对于昏迷、反应迟纯或局部感觉消失的病人,应注意勿灸过量,避免烧烫伤。二、针灸的禁忌由于艾灸以火熏灸,施灸不小心有可能引起局部皮肤的烫伤,另一方面,施灸的过程中会耗伤精血,所以有些部位或有些人是不能施灸的,这些就是施灸的禁忌。古代施灸法,禁忌较多,有些禁忌虽然可以打破,但有些情况确实是应禁忌的。1、皮薄、肌少、筋肉结聚处,妊娠期妇女的腰骶部、下腹部,男女的乳头、阴部、睾丸等不要施灸。另外,关节部位不要直接灸。此外,大血管处、心脏部位不要灸,眼球属颜面部,也不要灸。2、凡暴露在外的部位,如颜面,不要直接灸,以防形成瘢痕,影响美观。3、无自制能力的人如精神病患者等忌灸。4、某些传染病、昏迷、高热、抽风期间,或身体极度衰竭,形瘦骨立等忌灸。5、极度疲劳,过饱、过饥、酒醉、大汗淋漓、情绪不稳,或妇女经期忌灸。6、高血压病人头部不宜灸,糖尿病病人艾灸时一定要特别小心,不可灸伤皮肤,更不可实施疤痕灸。7、从中医角度来说,还有一些证候是不合适艾灸的。如:外感或者阴虚内热证,凡脉象数、急者禁灸;抽搐、高热、极度衰竭、形瘦骨弱者不宜灸。

  • 蜂蜜的注意事项

      天然的含有活性酶的蜂蜜不能加热至60摄氏度以上,否则活性酶会在高温下变性失活,破坏其中的营养成分。

  • 吃螃蟹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由于螃蟹性寒,所以对于体寒胃虚、手脚冰冷、过敏性体质的人不建议食用。另外由于螃蟹富含高蛋白,特别是蟹黄、蟹膏中胆固醇含量很高,因此对患有胆结石、高血压、高血脂、肥胖患者也不建议食用之。   2.不吃死螃蟹,因为螃蟹濒临死亡时体内会分泌一种有毒物质组胺   3.煮螃蟹也一定要煮熟蒸透、高温杀菌,使蟹壳发红后,食之。

  • 握手礼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不要在握手时戴着手套,另一只手不要放在口袋里。全是女士的场合可以戴着薄纱手套与人握手。   握手时不宜过多话,点头哈腰,过分客套,这会让对方不自在。与基督教徒握手时,要避免交叉握手。因为这形状类似十字架,在基督教信徒看来,会视为不吉利。握手时,年轻者对年长者、职务低者对职务高者都应稍稍欠身相握。有时为表示特别尊敬,可用双手迎握。   男士与女士握手时,一般只宜轻轻握女士手指部位。男士握手时应脱帽,切忌戴手套握手。   握手时双目应注视对方,微笑致意或问好,多人同时握手时应顺序进行,切忌交叉握手。   在任何情况拒绝对方主动要求握手的举动都是无礼的,但手上有水或不干净时,应谢绝握手,同时必须解释并致歉。

  • 合伙做生意

      给你两个吧,参考参考吧。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人责任承担和追偿   第十三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为:承担100%赔偿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约定其它承担赔偿责任方式)   第八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六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九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七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   。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