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风水宝地

  • 怎样看坟地的风水宝地

      阴地风水怎样看 选风水坟墓要注意如下几点;1; 龙真,穴才真。2; 藏风纳水,山水有情,山水才为我所用。3; 山龙水龙必须交会,这样明堂才正,明堂正穴才正。4; 龙水向必须合配,这样才能合局,合局天地人才一体。只有通过这几点综合考虑,才能找到真正的风水宝地。不过要真懂这几点,可真不容易!藏风纳水,山水有情就是上等好地方的描述。山水为我所用,就是这些好山水都属于我,以上四点同时暗藏着寻穴和葬吉的取法方向,不是夸夸奇谈,是本人实践心得,外行无法体会。寻龙,硝砂,纳水只为穴。好龙,好砂,好水,要得好穴才真。所以要寻穴,穴就在龙砂水的综合考虑中寻求。不得真穴,好龙好砂好水如同废物!千里江山一向间,虽得好穴,无得吉向也是空。七十二龙,每龙五度,过了三度为另一龙。因此,或以向差而不得富贵,或以向差而丢进火坑。所以葬地风水的原则精华在寻穴和立向。看了我这段看墓地风水的论述,你能领悟吗?墓地风水是很复杂的,在网上是无法准确判定的,只能有水平的风水师实地勘察断定。

  • 怎样看坟墓风水宝地

      古代中国人很早就认识到人类对自然的依附、顺应关系,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都与自然息息相通,必须和谐相处,人脱离了自然就会出现问题。人们在对自然的总结中产生了的风水思想,“入土为安”、“天人合一”是这一思想在丧葬上的反映。 “葬”字,形象地说明了这一观念:死后入土,上面覆以植物。今天可以在很多墓地看到,祭奠活动后人们把鲜花洒落在墓碑上或在墓碑周围种花植树,“葬”这一古老的传统习俗仍然延续。   当代人越来越重视居住环境,购屋置地之前要选位置,看周边,那么应该为故去的人选择什么样的“居住环境”呢?尤其是当前墓地以公墓的形式集中安置,许多人心中希望为逝去亲人选择一块风水好的福地的心愿能实现多少呢?   依山傍水的原则   依山傍水,青山绿水是人们普遍向往的优美环境,也是好墓地的基本原则,反映在风水学说里的就是“山主人丁水主财”,意思就是择山,可以令后世人丁兴旺;择水,可以令财源滚滚。石为山之骨,水为山之血脉,仁者乐山,智者乐水。水是生命之源,山有了水才有了生命,没有水的山就仿佛没有灵魂,所以风水有言:有山无水休寻地,未看山时先看水。由此可见,“山主人丁水主财”是考察墓地风水最简要亦是最精辟的总结。一些注重理气的风水理论讲求藏风聚气,所谓:“风水之法,得水为上,藏风次之”(《葬书》)认为水面越大,聚气越厚,财富也就越厚。   前朝后靠左右抱的原则   “左青龙右白虎,前朱雀后玄武”恐怕是人们在墓地听到比较多的话,这是风水对墓地的周边地形的总结,实际上就是四面环山,中间是一个宽敞的盆地,风水所讲的“穴”就在这个盆地里,四面的山风水上叫做“砂”。这个地形在前面说到的“ 葬”字上也有体现,就是葬字下面的“廾”(发音拱),意思是双手捧着,双手并在一起捧着,形成了一个中间凹陷的穴窝,古人认为这就是一个好的葬地,所以说葬字本身就体现了古人的殡葬观。   屈曲蜿蜒的原则   过去的四合院,寺庙,对着大门都有影壁,现代人装修的时候也比较重视玄关的设计,影壁和玄关都是应风水而产生的,而不单单是为了好看漂亮。它们的作用就是避免直通,阻挡正面冲撞而来的煞气。墓地如何挡住煞气呢,风水原理主张“直则冲”、“曲则顺”,道路要屈曲,山水要蜿蜒,就是弯弯曲曲。曲径通幽不仅有风水所讲的实际效果,而且还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如江南的园林建筑.   明堂开阔的原则   古代有人出了名、当了官或者发了财,人们往往会议论这个人祖坟的风水,称之为:地灵人杰。风水认为明堂开阔有利于孕育人材,发展事业,因此既要“登山看水口”,还要“入穴看明堂”,明堂是指墓穴前面要有一片广阔平整的地方,明堂开阔,生机勃勃,才能前途无量。反之,墓地不宜设在窄小局限的山谷。   回归自然的原则   现在的城市规划里,墓地离城市越来越远。为什么不离城市近一点呢,去扫墓祭奠还方便,岂不更人性化?包裹在高楼大厦中间岂不更现代?在这里,阴宅的风水与阳宅恰恰相反,都市人主张人车合一、人机(计算机)合一、工作第一、效率第一,墓地则讲求自然第一,天人合一。   上风上水的原则   墓地也讲究“上风上水”,北京上风上水的方向是西北,所以明十三陵就坐落于北京西供的昌平区。西北是根据北京的中轴线确定的,这条中轴线北起鼓楼,经过故宫博物院、前门,南至永定门,中心点就是故宫,也称紫禁城。   综上所述,风水的意义在于帮助人们择吉避凶,这与办丧事选墓地希望让逝者安息,生者安心的出发点是一致的。至于风水是否会福荫子孙,人旺业兴,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过择一块吉壤福地,总不会错的。据说大名鼎鼎的建筑大师......余下全文>>

  • 风水宝地如何看

      ?譬如在选公墓找风水宝地的时候,穴位高处往往没有护砂,孤阳不长,孤阴不生,与“藏风得水”以及“内乘龙气,外接堂气”之原则不相吻合。 好地需要用对法,发福还要看时运阴宅阳宅各不同,企业个人有分别,好地还要配合命,立向更要看年月。看风水宝地的影响力 在风水学上,我们把山脉〔或河流〕叫作龙脉,在龙脉上有许多的吉利穴位,也有很多的凶险穴位,还有更多的平常的无大吉、也无大凶的穴位。我们点穴的目的,就是要吸取龙脉所蕴藏的能量,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阴阳性,龙脉所蕴藏的能量也有吉利能量和凶险能量之分,如果我们把穴位点在了吉利能量的点上,那我们吸取的就是龙脉吉利的能量,我们的子孙后代就会富贵昌盛;反之,如果我们把穴位点在了凶险能量的点上,那么我们吸取的就是龙脉凶险的能量,我们的子孙后代就会贫穷潦倒后继无人;而如果我们把穴位点在了无大吉也无大凶的平常能量点上,那么我们吸取的就是龙脉无吉无凶的能量,我们的子孙后代就会平平淡淡做个普通老百姓。 看风水宝地的发福 小地看福德,大地看机缘 。福薄缘浅不可占大地,时运未到不可强造强占地脉。这就是说看地求地先要看看自身的福份命格和德操来决定,贫者取富局,危者取平局,富者求人丁保长远;贵者求安康保平稳, 智者勇者取贵局以济世,各取所需同时还要看时运到与不到。 现今社会因为资讯方便交通发达,求取风水也就变得更为容易,于是有些人不远数百里甚至千里去寻真龙宝地,并不惜巨金买下视为私有,窃以为只要三元中的某运一到便可大发特发,真是大错。据考证分析凡是大地真龙行运一般需要几百年甚至上千年才能轮到一回,有些好地一个家族住了几百年后才发一次,还有的三五百年也未见发,如韶山MAO祖辈自明洪武年间就已开始居其地,几百年间未有显达者,直至五百年后才出一代伟人MAO。也有一些风水宝地居之几百年不发一迁到别地就大发其祥,如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之祖地。更有奇怪者别人家氏住了几百年未发,而有人刚一搬入便生贵子甚至有过路暂住而发福者。所以说富贵之地亦要看机缘。特别说明现在流行的三元玄空飞星法用来测断坐向之当运与否 尚可,但断龙运势运则万万不可,而真龙行运不从三元九运,而从干龙和乾坤大卦运周转,三元九运乃是天星行运,对应的是天气。外气),而乾坤大卦才是地龙行运,对应的是地气。内气),只有当内气外气同时相临交互感应相生时真龙才能大吐精华, 精英贵人才能应运而生。若合天运 ,就算不得龙

  • 为什么说沈阳是风水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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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么看风水宝地

      风水宝地:简单来说,就是风水好的地方,居于此处,能帮助人事业兴旺、婚姻幸福、发财,可令后代富贵、显达。严格的讲,就是符合风水学中“富“与”贵”原则与标准(即所谓“好风水”)的地理位置或者环境。风水宝地标准:后有靠山、左有青龙、右有白虎、前有案山、中有明堂、水流曲折,以使坟穴藏风聚气而令生人纳福纳财、富贵无比;外洋宽阔能容万马,可致后代鹏程万里、福禄延绵。鲁班符咒记载:伏以,自然山水,镇宅地板,抵抗一切灾难,家宅吉祥如意,家庭兴旺发达安康,地镇宅也就是风水宝地。茅山风水师回复。

  • 你住的地方是风水宝地吗

      楼主没有那么多风水宝地,风水是人创造美化而成的。如果你住的地方是开发地处,就是风水宝地黄金地带。请参考!

  • 什么是风水宝地?

      风水宝地 概述通俗的讲,就是风水好的地方,居于此处,能助人事兴旺、发财,葬于此处,可令后代富贵、显达。   严格的讲,就是符合风水学中“富“和”贵”原则和标准(即所谓“好风水”)的地理位置或环境。   风水宝地标准:后有靠山、左有青龙、右有白虎、前有案山、中有明堂、水流曲折,以使坟穴藏风聚气而令生人纳福纳财、富贵无比;外洋宽阔能容万马,可致后代鹏程万里、福禄延绵。   【著名风水宝地城市】  杭州:天目余脉、山青水秀   杭州,旧称临安,五代的吴越国和南宋在此建都。   杭州位于镇江的北岸,大运河在此与钱塘江相交。它的西北是天目山,西南和东南是龙门山和会稽山。它风景如画,封建统治者很乐意陶醉在湖光山色之中,所以在此建都。以至于宋代诗人林升斥责道:“山外青山楼外楼,西湖歌舞几时休?暖风熏得游人醉,只把杭州作汴州。”   有关杭州的风水,田汝成在《西湖游览志》记载明正德三年( 1508 )郡守杨孟瑛所述:“杭州地脉,发自天目,群山飞翥,驻于钱塘。江湖夹挹之间,山停水聚,元气融结 …… 南跨吴山,北兜武林,左带长江,右临湖曲,所以全形势而周脉络,钟灵毓秀于其中。”   李思聪在《堪舆杂著》论杭州干龙说:“杭州干龙自天目起,祖远不能述。从黄山大岭过峡后,一枝起南高峰,从石屋过钱粮司岭,起九曜山,越王山,过慈云岭。起御教场、胜果山、凤凰山,过万松岭,起吴山入城。一枝起北高峰,从桃园岭青芝坞断,起岳坟后乌石山,从智果山保叔塔入城,来龙沿江而下,皆自剥星峦遮护,隔江诸峰,远映护龙,直从萧山至海门。生天弧天角星,从别子门石骨渡江,起皋亭诸山,作下砂兜转。右界水自严州桐庐流入钱塘江;左界水自余杭西溪流入官河,惜两界分流未合,城中诸河塞阻秽浊,脉络不清。”   北京:北依山险、南控平原   北京是我们伟大祖国的首都。它有 3 千多年的历史,周武王封尧的后代于此,当时叫蓟丘,后来成为燕国的国都。辽代以北京为陪都,称燕京或南京。金代于 1153 年迁都北京,改名为中都,从此成为全国的政治中心。元代以北京为大都,以“前朝后市,左祖右社”的原则建设北京,奠定了北京城的规模。明初定都应天(今南京),为了杀元代的王气,拆除了元朝的宫殿,把北城墙向南推移。明成祖迁都北京,为了体现皇权的核心地位,把全城的中轴线向东推移了 150 米,新建的宫殿都在中轴线上,又在线北堆筑

  • 那佐乡有风水宝地吗

      风水宝地哪里都有的,但大地与小地不同而已。

  • 风水宝地如何寻龙脉?

      只有专业的风水师才能干这个工作,一两句话是说不清的,学十年差不多。

  • 合伙做生意

      给你两个吧,参考参考吧。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参考格式)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条 合伙期限为××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 个,分别是:   1、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2、 。   住所(址):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 合伙人责任承担和追偿   第十三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为:承担100%赔偿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约定其它承担赔偿责任方式)   第八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 、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六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九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七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目的:   。   第二条 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共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   。   第五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   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出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一)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姓名: ;   合伙人住所: ;   出资方式: 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于 年 月 日前缴付出资。   出资额没有实际缴付的,不能算合伙人已经出资。   出资额中以实物出资的;合伙企业应当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实物过户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出资额中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合伙企业应于成立后半年内办理知识产权转让登记手续,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分担亏损;   (三)有优先受让其他合伙人转让的财产份额和优先购买合伙企业的新增资金,但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合伙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六)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七)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九条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一)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委托合伙人 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共 名;   (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三)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对合伙企业事务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条 合伙人入伙、退伙。   (一)合伙企业如有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二)合伙人退伙,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合伙人擅自退伙后,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四)此条款未详尽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章执行。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三)合伙企业解散时,依据《合伙企业法》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表;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二)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合伙人签字后,自合伙企业设立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