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相什么时候开始变更

  • 属相是按照什么来变更的?

      关于属相,应了解中国传统历法中的岁首问题。最主要的有三种:①夏正--以正月初一为岁首。②殷正--以十二月初一为岁首。③周正--以十一月初一为岁首。(史记-历书)此三种历法为以上各个民族地区历法,一直用到秦始皇的颛顼历,又以十月初一为岁首。至汉武帝时的太初历沿用夏正,以正月初一为岁首,历经二千多年至今。而在以上的历法中,当时还无生肖之说。从中可以看出,生肖与岁首无关,我们现在只不过是沿用了夏历。   生肖的出现始于汉武帝后的术数中。术数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成一体,主要包括山、医、命、卜、相。其规则都是以立春为一年之始,其运作以二十四节气为中心,包括年、月、日、时的一切选定。既然生肖出于术数中,当然应按术数的规则来断,以立春算。

  • 年份的属相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在中国古代,人们是用甲乙丙丁、子丑寅卯等天干地支的组合来记住所生的年份,为了便于记忆和推算,人们就采用鼠、牛等十二种动物来与十二地支相对应的方法,每年用其中的一种动物来作为这一年的属相。   约在南北朝时期,就有了人们的属相,即属某种动物的说法。十二属相是十二地支与十二种动物相配组成的。这些动物是按照阴阳来确定的。因为地支在天干之下,所以取各种动物的足爪,并从阴阳上加以区分,奇数为阳,偶数为阴。在十二地支中,子、寅、辰、午、申、戌这六个旧说属阳,所以用足爪为奇数特征的动物来表示,如鼠、虎、龙、猴、狗都有五趾,马是单蹄,都是奇数;而丑、卯、已、未、酉、亥这六个地支旧说属阴,所以用足爪为偶数特征的动物来表示,如牛、兔、羊、鸡、猪等都四爪,蛇虽无足,但它的舌头却有两岔,也归属于偶数之中。这是十二动物与十二地支相配的由来,也就是十二属相的由来。

  • 星座日期是否变更了?

      不会的, 近来有报道:由于数千年的斗转星移,星体位置有所变换,星座与数千年相比偏离了原来的位置。有些人在某些论坛借题发挥,炒作重新划定生日所属星座。 现在的星体是比两千年前有所变化了,而不是日新月异,而星座的划分并不是两千年前划定好的。下面是星座划分的有关信息: 一 五千多年前,古代的人们为了能够在航海时分辨出方向,从而划分了12星座;而随着五千多年的演变,以及众多命理学家的研究,12星座成为很多人衡量具体个性的标准,经过两千多年的完善,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朋友认同。星座是五千年前划分好的,那只是确定了天上的天体位置,而人的性格与之联系是经过人类漫长的文明史,在两千年的过程中漫漫钻研,最后确认的。比如说:白羊座:3月21日~4月20日。这个日期并不是五千年年确定的,而是人们根据这个日期之间大多数人的性格为他们定了性,取了天上一个对应的星座来命名,那么,这个日期是什么时候定的呢?显然不是数千年前。 二,一开始,黄道有12个星座,并且将黄道均匀的划分成12份,称为12宫,此时黄道星座与12宫的确是一一对应的,所以人们习惯上把自己所属的星宫称星座。由于星座划分的变化,在天蝎座旁边又多了一个蛇夫座,“脚”已经伸入黄道区域了,所以现在黄道的确有13个星座,但仍只有12宫,并未改变。人们根据星宫附近的行星对此星宫区域出生人的性格的影响确定的星座学说。星座的移动并不是今天瞬息完成的,在它的变化中人们也在修正人们所属星座的性格属性。 三,综合以上两点,无论是从星体位置还是星座划分和星座学说确立时间来说,你所属的星座仍然是原来的星座;白羊座:3月21日~4月20日,金牛座:4月21日~5月21日,双子座:5月22日~6月日,巨蟹座:6月22日~7月22日……这些都是万古不变的,除非地球公转发生变化。   记得采纳啊

  • 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股东可以同时变更吗?

      法人变更可以和股东变更同时进行变更登记。一般而论,法人变更程序相对复杂,股东变更相对简单。法人变更内容较多,如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合并、分立的,与股东变更基本同时的可以一并申请变更登记,不同时的则应当分别进行变更登记。

  • 属牛 和什么属相的结婚好?今年27虚岁,什么时候结婚好?和什么星座合适,怎么去追女孩子?

      属牛的和属蛇的结婚差不多,结婚时间参照2011年黄道吉日Shi么星座。补充下你的星座吧。   现在追女孩子对于你这种年龄的人更多的是要求事业有成,浪漫不必太多但不可少,关键还是自己拿出真诚的心对对待对方。想点小小的创意就能成就您的美好。

  • 阿里巴巴企业版关于公司名称变更

      第三条指:新公司和老公司的营业执照的法人如果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那么现在阿里巴巴店铺认证人在三个月没有变更过并且是新公司的法定代表,可以申请变更公司名称 。望采纳!

  • 祭祖在什么时候

      1.祀祖的起源:     按竹书纪年所记:“黄帝崩,其臣左彻取衣冠几仗而庙祀之。”这便是祀祖的滥觞,从此以后,历代的帝王,都根据此种意义,而发生祖宗的祭祀。     2.祖与宗的分别:     祖与宗原是一种祭祀的名称,所谓“祖有功,宗有德”,郑玄注:“有虞氏以上尚德,禘郊祖宗,配用有德者而已,自夏以下,稍用其姓氏之先后次第。”这说明最初的祀祖,并不以血统为标准,乃是以功德为标准,如有虞氏所祖宗的不是有虞氏血统上的亲属。

  • 什么时候立夏

      每年5月5日或5月6日是农历的立夏。2012年立夏时间是05月05日 10:19:40

  • 怎么填写申请旅馆名字变更书?

      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部分条文修正条文   第二条之一 观光旅馆业之筹设、变更、转让、检查、辅导、奖励、处罚与监督管理事项,除在直辖市之一般观光旅馆业,得由交通部委办直辖市政府执行外,其馀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观光局执行之。   观光旅馆业发照及办理等级评鉴事项,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观光局执行之。   前二项委办或委任事项及法规依据,应公告并刊登政府公报。   第 四 条 经营观光旅馆业者,应先备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筹设:   一、观光旅馆业筹设申请书。   二、发起人名册或董事、监察人名册。   三、公司章程。   四、营业计画书。   五、财务计画书。   六、 最近三个月之土地登记誊本及土地使用分区证明;其土地非申请人所有者,并应附土地所有权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权同意书;以既有建筑物供作观光旅馆使用者,并应备具最近三个月之建筑物登记誊本;建筑物非申请人所有者,并应附建筑物所有权人出具之建筑物使用权同意书。   七、建筑设计图说。   八、设备总说明书。   受理之主管机关应於收件後十五日内,将审查结果函复申请人;对於符合规定之案件,并应将核准筹设函件副本抄送有关机关。   主管机关审查观光旅馆建筑设计图说,应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设计图说变更时,亦同。   第 五 条 依前条规定申请核准筹设观光旅馆业者,应依法办理公司登记,并备具下列文件报请原受理机关备查:   一、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二、董事及监察人名册。   前项登记事项有变更时,应於公司主管机关核准日起十五日内,报请原受理机关备查。   第 七 条 经核准筹设之观光旅馆,其申请人应於二年内依建筑法之规定,向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用途为观光旅馆之建造执照依法兴建,并於取得建造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受理机关备查;供作观光旅馆使用之建筑物已领有使用执照者,其申请人应於核准筹设後二年内,向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用途为观光旅馆之使用执照,并於取得使用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受理机关备查;逾期未申请并取得建造执照或使用执照者,即废止其筹设之核准,并副知相关机关。但有正当事由者,得於期限届满前报请原受理机关予以展期。   申请公司於筹设中经解散後或废止公司登记,其筹设核准失其效力。   观光旅馆业其建筑物於兴建前或兴建中变更原设计时,应备具变更设计图说及有关文件,报请原受理机关核准,并依建筑法令相关规定办理。   观光旅馆业於筹设中转让他人者,应备具下列文件,申请原受理机关核准:   一、观光旅馆筹设核准转让申请书。   二、有关契约书副本。   三、转让人之股东会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   四、受让人之营业计画书及财务计画书。   观光旅馆业於筹设中因公司合并,应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备具下列文件,报原受理机关备查:   一、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合并之议事录。   二、公司合并登记之证明文件及合并契约书副本。   三、土地及建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之证明文件。   四、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计画及财务计画书。   第 八 条 观光旅馆业筹设完成後,应备具下列文件报请原受理机关会同警察、建筑管理、消防及卫生等有关机关查验合格後,由交通部观光局发给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及观光旅馆业专用标识,始得营业:   一、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申请书。   二、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及竣工图。   三、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第 十二 条 观光旅馆之门厅、客房、餐厅、会议场所、休闲场所、商店等营业场所用途变更者,应於变更前,报请原受理机关核准。非经原受理机关查验符合观光旅馆建筑及设备标准者,不得使用。   前项变更,原受理机关应通知有关机关迳依各该管法令规定办理。   第 十三 条 观光旅馆业之组织、名称、地址及代表人有变更时,应自公司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备具下列文件送请原受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由交通部观光局换发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   一、观光旅馆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股东会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或董事会议事录。   观光旅馆业所属观光旅馆之名称变更时,依前项规定办理。但不适用公司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规定。   第 十四 条 交通部得办理观光旅馆等级评鉴,并依评鉴结果发给等级区分标识。   前项等级评鉴之基准及等级区分标识,由交通部观光局依其建筑与设备标准、经营管理状况、服务品质等订定之。   观光旅馆业应将第一项规定之等级区分标识,置於受评鉴观光旅馆门厅明显易见之处。   交通部为办理第一项评鉴事务,得委托民间团体办理。   交通部为前项之委托时,应将委托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   第 十五 条 申请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专用标识及其换发或补发,应缴纳规费。   第二十三条 观光旅馆业客房之定价,由该观光旅馆业自行订定後,报请原受理机关备查,并副知当地观光旅馆商业同业公会;变更时亦同。   观光旅馆业应将客房之定价、旅客住宿须知及避难位置图置於客房明显易见之处。   第二十四条之一 观光旅馆业收取自备酒水服务费用者,应将其收费方式、计算基准等事项,标示於网站、菜单及营业现场明显处。   第二十六条 观光旅馆业开业後,应将下列资料依限填表分报交通部观光局及该管直辖市政府:   一、 每月营业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数统计及外汇收入实绩,於次月十五日前。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第二十七条 依本规则核准之观光旅馆建筑物除全部转让外,不得分割转让。   观光旅馆业将其观光旅馆之全部建筑物及设备出租或转让他人经营观光旅馆业时,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备具下列文件,申请原受理机关核准:   一、观光旅馆筹设核准转让申请书。   二、有关契约书副本。   三、出租人或转让人之股东会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   四、承租人或受让人之营业计画书及财务计画书。   前项申请案件经核定後,承租人或受让人应於二个月内依法办妥公司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并由双方当事人备具下列文件,向原受理机关申请核准,由交通部观光局核发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   一、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申请书。   二、原领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   三、承租人或受让人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董事及监察人名册。   前项所定期限,如有正当事由,其承租人或受让人得申请展延二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七条之一 观光旅馆业因公司合并,其观光旅馆之全部建筑物及设备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应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备具下列文件,申请原受理机关核准:   一、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合并之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   二、公司合并登记之证明及合并契约书副本。   三、土地及建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之证明文件。   四、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之营业计画书及财务计画书。   前项申请案件经核准後,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应於二个月内依法办妥公司变更登记,并备具下列文件,向原受理机关申请核准,由交通部观光局换发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   一、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申请书。   二、原领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   三、 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之公司章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董事及监察人名册。   前项所定期限,如有正当事由,其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得申请展延二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八条 观光旅馆建筑物经法院拍卖或经债权人依法承受者,其买受人或承受人申请继续经营观光旅馆业时,应於拍定受让後检送不动产权利移转证书及所有权状,准用关於筹设之有关规定,申请原受理机关办理筹设及发照。第三人因向买受人或承受人受让或受托经营观光旅馆业者,亦同。   观光旅馆土地及建筑物经法院强制分割者,於申请筹设时,得免附经法院强制分割後非产权土地之使用权同意书。但应检附经法院同意产权移转证明文件。   前二项申请案件,其建筑设备标准,未变更使用者,适用原筹设时之法令审核。但变更使用部分,适用申请时之法令。   第二十九条 观光旅馆业暂停营业一个月以上者,应於十五日内备具股东会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报原受理机关备查。   前项申请暂停营业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其有正当事由者,得申请展延一次,期间以一年为限,并应於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申请。停业期限届满後,应於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机关申请复业。   观光旅馆业因故结束营业或其观光旅馆建筑物主体灭失者,应於十五日内检附下列文件向原受理机关申请注销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   一、原核发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专用标识及等级区分标识。   二、股东会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   前项申请注销未於期限内办理者,原受理机关得迳将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专用标识及等级区分标识予以注销。   第四十三条 观光旅馆业违反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或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者,由原受理机关依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处罚之。   观光旅馆业雇用之人员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规定者由原受理机关依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处罚之。

  • 公司名称变更函格式?

      致:__________有限公司   感谢您长期以来给予我公司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我公司名称“xxxx有限公司”变更为“xxxx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1.、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均保持不变;   2.、原xxx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xxx有限公司承继,以原公司名称“xxx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受此次公司名称变更的影响,我公司将会继续履行已经签署的合同或者协议。衷心感谢您多年以来的支持与厚爱,我们将一如既往的和您保持愉快的合作关系,并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关心和帮助。   因公司名称变更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特此函告。   xxxx有限公司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