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哪些行为属于握手禁忌

  • 握手的时候有什么禁忌?

      握手的时候禁忌 如下:   一忌不讲先后顺序,抢先出手;   二忌目光游移,漫不经心;   三忌不脱手套,自视高傲;   四忌掌心向下,目中无人;   五忌用力不当,敷衍鲁莽;   六忌左手相握,有悖习俗;   七忌“乞讨式”握手,过谦恭;   八忌握手时间太长,让人无所适从;   九忌滥用“双握式”,令人尴尬;   十忌“死鱼”式握手,轻慢冷漠。

  • 交往礼仪中,进行有效交谈时,哪些行为属于禁忌行为

      语言是双方信息沟通的桥梁,是双方思想感情交流的渠道,语言交流在人际交往中占据着最重要的位置。作为一种表达方式,语言交流首先随时间、场合、对象的不同,而表达出各种各样的信息和丰富多彩的思想感情。了解交谈礼仪的各项原则和重点,对我们顺利进行下一步工作有莫大的帮助。   一般人在交际场中,第一句交谈是最不容易的,因为彼此不熟悉对方,不知对方的性格、嗜好和品性,又受时间的限制,不容许多作了解或考虑。对于新客户,你不妨先自我介绍,尔后用提问的方式进行拭探。比如说:“你好,我叫李明,是前台接待员,您家里的房子是要装修吗?”不论问得对不对,总可引起方的话题。问得对,可依原意急转直下,问得不对的,根据对方的解释又可顺水推舟,在对方的话题上畅谈下去。   与人交谈时要有自信,不要惊慌害怕。许多人害怕与人交谈,惟恐自己无言以对,而对别人说的话一个字也听不进,结果反而更是使谈话难以进行。注意倾听,做个忠实的听众。谈话本身包括说和听,不要口若悬河的垄断整个谈话,要给对方发表意见的机会。要全神贯注地聆听对方的讲话、不要轻易打断对方的谈话,以示尊重对方。例如,设计师只有通过仔细聆听客户的讲话,才能更透彻地了解他的需求,这样才能设计出让客户满意的作品。   如果想参加他人的谈话,应事先打一声招呼。若别人正在进行个别私下交谈,不可凑上去旁听,那是很不礼貌的行为。如果有事要找正在谈话的人,应站在一旁稍等,让别人把话说完,然后表示歉意,说自己要同某位先生或女士讲几句话。如果发现有第三者要参加谈话时,应以微笑、点头、握手等表示欢迎。如果谈话时有人来找或遇有急事要离开时,应向双方解释清楚并表示歉意。   一、交谈礼仪中的重要原则:   1、与人保持适当的距离。   说话通常是为了与别人沟通思想,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当然必须注意说话的内容,其次也必须注意说话时声音的轻重,使对话者能够听明白。这样在说话时必须注意保持与对话者的距离。说话时与人保持适当距离也并非完全出于考虑对方能否听清自己的说话,另外还存在一个怎样才更合乎礼貌的问题。从礼仪上说,说话时与方离得过远,会使对话者误认为你不愿向他表示友好和新近,这显然是失礼的。然而如果在较近的距离和人交谈,稍有不慎就会把口沫溅在别人脸上,这是最令人讨厌的。有些人,因为凑近和别人交谈的习惯,又明知别人顾忌被自己的口沫溅到,于是先知趣地用手掩住自己的口。这样做形同“交头接耳”,样子难看也不够大方。因此从礼仪角度来讲一般保持一两个人的距离最为适合。这样做,既让对方感到有种亲切的气氛,同时又保持一定的“社交距离”,在常人的主观感受上,这也是最舒服的。   与人保持适当的距离就是控制“界域”。所谓界域,即交往中相互距离的确定,它主要受到双方关系状况的决定、制约,同时也受到交往的内容、交往的环境以及不同文化、心理特征、性别差异等因素影响。美国西北大学人类学教授爱得华??T??霍乐博乐博士在他的《人体近身学》中提出了广为人知的四个界域:亲密距离、个人距离、社交距离、公众距离。   ⑴ 亲密距离:距离在15厘米之内或15~46厘米之间,是人际交往的最小距离,适于亲朋、夫妻和恋人之间拥抱、搂吻,但不适宜在社交场合,大庭广众面前出面。   ⑵ 个人距离:其近段距离在0.46~0.76厘米之间,适合握手、相互交谈;其远段距离在0.76~1.2米之间,普遍适用于公开的社交场合,这段距离可以使别人自由进入这个交往空间交往。   ⑶ 社交距离:主要适合于礼节性或社交性的正式交往。其近段为1.2~2.1米之间,多用于商务洽淡、接见来访或同事交谈等。远段在2.1~3.6米之间,适合于同陌生人进行一般性交往,也适合领导同下属的正式谈话,高级官员的会谈及较重要的贸易谈判。   ⑷ 公众距离:近段在3.6~7.6米之间,远段则在7.6米以外,它适合于作报告、演讲等场合。   2、恰当的称呼他人。   我们之前学的称呼礼仪就可以派上用场了,在这里就不再做过多的解释。   3、及时肯定对方。   在谈话过程中,当双方的观点出现类似或基本一致的情况时,谈话者应迅速抓住时机,用溢美的言词,中肯的肯定这些共同点。赞同、肯定的语言在交谈中常常会产生异乎寻常的积极作用。当交谈一方适时中肯地确认另一方的观点之后,会使整个交谈气氛变得活跃、和谐起来,陌生的双方从众多差异中开始产生了一致感,进而十分微妙地将心理距离拉近。当对方赞同或肯定己方的意见和观点时,己方应以动作、语言进行反馈交流。这种有来有往的双向交流,易于双方谈话人员感情融洽,从而为达成一致协议奠定良好基础。   4、态度和气、语言得体。   交谈时要自然,要充满自信。态度要和气,语言表达要得体。手势不要过多,谈话距离要适当,内容一般不要涉及不愉快的事情。   5、注意语速、语调和音量。   交谈中陈述意见要尽量做到平稳中速。在特定的场合下,可以通过改变语速来引起双方的注意,加强表达的效果。一般问题的阐述应使用正常的语调,保持能让对方清晰听见而不引起反感的高低适中的音量。   二、谈话的禁忌   1、切忌在公共场合旁若无人地高声谈笑,或我行我素地高谈阔论,应顾及周围人的谈话和思考。   2、切忌喋喋不休地谈论对方一无所知且毫不感兴趣的事情。   3、应避开疾病、死亡、灾祸以及其他不愉快的事这样的话题,以免影响情绪和气氛。   4、不要问过于私人的问题,例如询问女性的年龄、是否结婚等,这是很不礼貌的行为。   5、不要在社交场合高声辩论,也不要当面指责,更不要冷嘲热讽。   6、不要出言不逊,恶语伤人。   7、切忌在社交场合态度傲慢、自以为是、目空一切、夸夸其谈。   8、切忌与人谈话时左顾右盼,注意力不集中。   9、谈话时不要手舞足蹈。   10、谈话前忌吃洋葱、大蒜等有气味的食品。

  • 握手的禁忌:….( )

      ACDF   握手的禁忌   在人际交往中,握手虽然司空见惯,看似寻常,但是由于它可被用来传递多种信息,因此在握手礼时应努力做到合乎规范,并且避免违犯下述失礼的禁忌。   1、不要用左手与他人握手,尤其是在与阿拉伯人、印度人打交道时要牢记此点,因为在他们看来左手是不洁的。   2、不要在握手时争先恐后,而应当遵守秩序,依次而行。特别要记住,与基督教信徒交往时,要避免两人握手时与另外两人相握的手形成交叉状,这种形状类似十字架,在基督教信徒肯中是很不吉利的。   3、不要在握手时戴着手套,只有女士在社交场合戴着薄纱手套与人握手,才是被允许的。   4、不要在握手时戴着墨镜,只有患有眼疾或眼部有缺陷者方可例外。 5、不要在握手时将另外一只手插在衣袋里。   6、不要在握手时另外一只手依旧拿着东西而不肯放下,例如仍然拿着香烟、报刊、公文包、行李等等。   7、不要在握手时面无表情,不置一词,好像根本无视对方的存在,而纯粹是为了应付。 8、不要在握手时长篇大论,点头哈腰,滥用热情,显得过份客套。过份客套不会令对方受宠若惊,而只会让对方不自在,不舒服。   9、不要在握手时仅仅握住对方的手指尖,好像有意与对方保持距离。正确的做法,是要握住整个手掌,即使对异性,也要这么做。   10、不要在握手时只递给对方一截冷冰冰的手指尖,像是迫于无奈似的。这种握手方式在国外叫作“死鱼式握手”,被公认是失礼的做法。   11、不要在握手时把对方的手拉过来、推过去,或者上下左右抖个没完。 12、不要以肮脏不洁或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手与他人相握。   13、不要在与人握手之后,立即揩拭自己的手掌,好像与对方握一下手就会使自己受到“污染”似的。   14、不要拒绝与他人握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这么做。

  • 行为惯性是什么?有没有具体的名词解释?它是属于心理学范畴的还是行为学范畴的还是什么?

      我没有关注这方面的研究,如果是写论文的话,建议去查一下这方面的文献,应该会有相应的定义和研究。行为主义是心理学其中一个分支,查文献的时候可以根据关键词搜,不一定要局限于学科分类。抱歉没能提供太多帮助,只能给你个小建议了。

  • 思考一下我们身边有哪些行为属于不可持续发展行为

      一次性饭盒,筷子

  • 什么样的行为是属于生活作风有问题?

      生活作风问题,包含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腐化堕落、贪图享乐、骄奢淫逸等 而现在有时特指的“生活作风问题”指的是男女间不正当的关系。有家室的人在外面沾花惹草类的。

  • 以下哪些属于景点的直观属性信息

      酒店附近有哪些景点信息这个就 是该城市的现状图,也是矢量数据,当然里面的属性要即类似于google map等的直观的可视化信息,俗称瓦片,真正要查询的信息是矢量数据,

  • 抛弃女婴是不是属于犯法行为?如果是,那犯下的罪重不重?

      丢弃女婴肯定是犯法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概念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 小偷小摸和入室盗窃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小偷小摸按盗窃的数额可处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而入室盗窃则不受数额限制,一律刑事拘留。

  • 求讲解以下纤维支气管镜检查禁忌症的原因(用医学术语)

      纤维支气管镜检查主要是通过口腔进入气管进行检查,以上3中主要原因是担心有此类情况的患者在检查过程中承受不能。   另外因为显微镜直接进入气管,有可能产生刺激作用,引发哮喘、毛细血管破裂等情况,因此哮喘、大咳血也属于禁忌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