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卑狗险打一生肖制度

  • 安全消防制度范本

      第一篇   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应用   一、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劳动密集型企业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的部门、班组每周应当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天要进行防火巡查,生产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个小时一次。防火检查、巡查的重点是: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闭门器、顺序器是否保持完好;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门窗上是否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是否正确、醒目、完整好用;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员工是否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   4、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坚持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连接消防控制室的各类报警设施以及通讯器材是否畅通好用;值班记录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认真;   5、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室内、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的情况;   6、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充足并且完整好用;各类灭火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7、各种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   8、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9、生产所所有无吸烟或遗留火种的现象;有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填写《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及时上报主管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   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中存在的问题应逐条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所需的经费。   二、 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劳动密集型企业易燃可燃物多,发生火灾后蔓延速度快。因此,单位员工必须掌握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   1、要根据单位的经营规模和使用性质,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实战演练,确保每一名员工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程序和要求;   2、要建立消防应急处置的第一梯队和第二梯队。第一梯队由起火部位附近的当班员工组成,第二

  • 梦见自已在制定制度

      管理者

  • 制度大于人情还是人情大于制度

      个人认为人情大于制度。   观点1: 大家不可能完全理性的看待一件事,肯定会有自己的主观判断。   观点2:人是活的,不是机器,是活的就会有变量。制度是不会变的   举个例子,摩托车撞宝马,摩托车的车主错了,但是有人去怪他吗?群众肯定帮弱势的一方。尽管宝马司机并没有错。   外国可能会更关注制度一点,但是中国就是一个充满人情味的社会。   您说呢?

  • 长话短说打一生肖

      《蛇》一字长蛇,说时舌短。

  • 中国的汉字姓氏中,有许多起源于祖先的封地、封国,与这种现象直接相关的制度是( ) A.分封制 B.

      A 试题分析:现在一些熟悉的姓氏,比如宋、陈、许等,在西周时期都有对应的宋国、陈国、许国,宋国、陈国、许国当年都是诸侯国,并结合从材料中的“封地、封国”,由此判断选项为A项。宗法制是分封制实施的原则,并没有直接与封地、封国的名称相关,故B项不正确;郡县制和三公九卿制的官员由皇帝直接任免,没有与封地、封国的名称相关,故C、D项不正确。点评:关于分封制,命题主要从以下角度:(1)理解分封制概念并对相关材料作出正确的解读;(2)认识分封制的历史作用并分析其实施和崩溃的原因。

  • 无孔不入的生肖是哪个生肖

      老鼠啊,老鼠喜欢住洞里,所以无孔就不能入啊。

  • 我国戒赌制度的本质属性不是惩罚而是立足于什么

      我国戒赌制度的本质属性不是惩罚而是立足于治病救人。

  • 是制度重要还是人情重要?

      该怎么做,就怎么做,不要害怕得罪人,因为制度不是你定的,你也是没有办法的,让对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一下.让对方支持你工作,因为你也有难处,如果还不行,让对方直接去找领导,就说你...说的也不算,真的很为难.

  •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之门第对仕途的影响

      科举制度:   是中国古代读书人参加国家人才选拔考试的制度。它是从隋朝以后的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科举制从隋代开始实行,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废除科举制度为止。   明经、进士:   科举考试在贞观时,分为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主要测试考生记诵儒家经典的能力。进士科包括策问、加试经史、杂文(后来主要考察诗赋),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为目的,考察考生的治理政事的能力。   *   科举制度的特征:   1.从文化渊源上来看,科举制度是儒家所崇尚的“大一统”政策和精英治国的思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   2.从选才方式和原则来看,科举制度以考试为核心,分设科目,面向广大读书人的公开考试,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3.就其发展轨迹和功能变迁而言,科举制度经历了创立、发展、鼎盛与衰亡的历史进程。出现了明显的阶段性特点。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科举制度逐渐为国家选取良才的通途蜕变为人才成长的桎梏。   4.从经历时间来看,科举制从隋朝开始到清末废除,期间将近1300年的历史,极大的影响了我国古代文化思想发展历程,也影响了知识分子的思想演变。   *   对比九品中正制,科举制有什么进步性:   1.使庶族知识分子进入仕途,登上政治舞台。九品中正制评定等级的标准是门第,出身豪门者即可评定为上品,出身寒门者只能评定下品,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现象;科举制是面向全阶层的读书人,实行相对公平的竞争,特别是宋代实行糊名法,门第的作用无法发挥。   2.有利于选拔出有真术实学的人才。正因为九品中正制评的标准是门第,士族纨绔子弟无真才实学即可授官,寒门子弟即使才德优秀也不能授官。科举制有着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且随着发展也增加了乡试,省试,会试和殿试。使得士族无真才实学子弟无法通过家族来获得官位,而庶族地主有真才实学子弟很快得到了提拔,国家也选出了真正有才学的人。   3.国家掌握了选拔官吏的权力,扩大了地主阶级的统治基础,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魏晋时,士族势力逐渐壮大,并且逐渐了掌握了国家的权力,因此,九品中正制名义上是国家指派中正评定等级,但是实际是门阀士族们的操控的晋升工具。科举制是由礼部统一主持考试,并且经过殿试由皇帝考核,这样,国家真正掌握了选拔官吏的权力。   *   科举制度创立和完善:   1.原因:   魏晋以来,官员大多从士族门阀的子弟中选拔,而庶族子弟但是有真才实学的人,却不能做高官,随着士族门阀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兴起,魏晋以来的注重门第九品中正制,已经无法进行下去了。   2.目的: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招揽人才,打击豪强地主,加强中央集权   3.创立:   隋朝时隋文帝开始用分科考试的方法来选拔官员,到隋炀帝时,正式设立进士科,科举制正式创立。   4.发展:   唐朝时,唐太宗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扩充国学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武则天大力提倡科举,增设殿试和武举。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考试的地位,并以诗赋为进士科的主要考试内容。   科举制度的意义:   1.科举制度是封建选官制度的一大进步,它冲破了世家大族垄断仕途的局面,起到了抑制门阀的作用;   2.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大批门第不高的庶族地主和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考试参加了政权,“大着登台阁,小者任郡县”;   3.科举制把读书、考试、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   4.科举取士把选拔人才和官吏任命的权利,从地方豪门士族的手里集中到中央政府,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   科举制度对我国历史进程以及世界的影响:   1.打击了腐朽的士族势力,扩大了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   2.科举制度从隋唐时期一直沿用到了清朝末年,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教育事业,人才的培养和文学艺术的的发展都产生的深远的影响。   3.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明清时期科举制走向了极端,成为摧残人才和统治者培养忠实奴仆的工具,阻碍了知识分子的思潮的发展。   4.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考试制度,对世界文明产生的重要的影响。科举制度所流传下来的部分优秀的措施,至今仍然被我国和世界各国所沿用和发展。   唐朝的进士科最受重视。“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不过,进士的录取率仅有百分之一二,所以当时有“三十岁老明经,五十岁少进士”的谚语。那时的考试条件很差,进士、明经的考场设在贡院的东西两廊,时间往往是正月、二月,长安的天气很冷,常常遇到雪天,唐诗有“密雪分天路,群才坐粉廊”的描述。但是实际只是在屋檐下席地而坐,还要答卷子,滋味和不好的;后代王朝虽然改善了考场,不过条件依然很艰巨。

  • 律师制度律师实务案例 肖何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关于律师代理过哪些案件,无法给出准确答复,任何不了解情况的人,都无权对其品头论足。   同时,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