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是哪个生肖

  • 隧道接水管谁的责任

      隧道纵向排水管评定:(1)隧道防排水设计遵循“防、排、截、堵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形成完整的防排水体系,使隧道建成后达到洞内基本干燥的要求,保证结构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及行车安全。在地下水发育且水文环境有严格要求的隧道,应采取“以堵为主、限量排放”的原则。(2)隧道全长在行车道左右侧设路缘排水沟和下沉式排水边沟,衬砌两侧墙脚外侧设PEφ100mm纵向单边打孔双壁波纹排水管,并用PEφ100横向排水管与排水边沟横向连通,实现洞内消防清洗用水与地下水分开排放的目的。(3)防水沿隧道全长在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之间设置1.2mm厚EVA防水卷材和350g/m2无纺土工布。(4)隧道内所有施工缝和沉降缝均设置中埋式橡胶止水带,二次衬砌混凝土抗渗等级不低于S8。

  • 租房被盗,房东有责任吗

      具体看情况   1、房东未尽到安保义务的,要承担责任   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房东未告知,或多次经提出,房东并不履行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这种情况下被盗房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比如:门、窗等无法正常使用、没装监控、楼层的外门可随意进入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2、合同约定房东保证赔偿你们丢的东西   按常理说,房东是没有义务保证你房子东西不被盗的,除非你们在签合同时的时候有约定,房东保证赔偿你们丢的东西。否则的话,出租方不承担被盗的赔偿责任。

  • 撞死羊车主责任大羊主人责任大

      看什么情况,羊拴着那是车主责任,在公路上那就不好确定,通过协商解决。

  • 我倒车把别人的车撞了谁的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交强险会赔付你们双方的损失!如果在路上就要经公!如果在小区等地方直接打保险公司电话就行了!

  • 火车上错车了谁的责任?

      坦诚的说,主要责任在自己。如果绝大多数乘客都上错了车,说明是车站的问题,但只是极个别乘客上错了车的话,说明主要还是自己没有仔细留意,或者当时脑子里头想问题,走思了,当然车站和乘务员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但自己的确是主要的责任人。

  • 火灾发生后行业管理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关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有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   第四十三条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八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成年人闯祸父母有无责任

      承认闯祸和父母没有法律关系   一人做事一人担   不能株连九族

  • 租房着火烧死人谁的责任

      没学过法律~仅以社会经验来说的话,如果是因为租户自身原因导致的问题那肯定是租户的责任~但如果是因为租房设计不合理,比如房主乱拉的线漏电啊什么的房主的责任~包括设计不合理逃生困难等情况~

  • 厨房电路失火谁的责任

      自己的责任。除非你能有证据证明是线路施工或是电器质量问题。

  • 行人过马路看手机被车撞谁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是机动车责任大,不过也要看你所处的地方有没有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