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独生女有继承权吗

  • 陕西省农村独生女有何优惠政策?

      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Zhong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15号)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从2007年起,对全省农村年满55-59周岁、只有一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政府对夫妇双方每人每月发放50元扶助金。   二、条件。   独女户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没有违反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女孩。   4、年满55-59周岁。   扶助对象的年龄以当年年底前满55-59周岁为准。2007年的扶助对象年龄为截止2007年12月31日满55-59 周岁。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省农村全面实行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工作。   四、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5、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确定。? 6、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7、扶助对象一经确定,由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由陕西省人口计生委、陕西省财政厅印制的《农村独女户家庭扶助光荣证》。   五、扶助对象年审程序 1、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上一年度的扶助对象的资格、扶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村、乡(镇)、县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审核公示后的结果报本级财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将审核结果上报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市级财政部门,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汇总后上报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备案。   六、扶助对象终止发放程序 1、扶助对象如发生变化,村委会应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村委会报告和其他组织及个人的举报,并将核实情况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核实后,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

  • 农村独生女养老政策

      新农保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个人按年缴费,设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由农村居民自主选择缴费。主要考虑:让农村居民看得清楚、算得明白,具有弹性,同时也有利于经办机构   操作。为充分适应地区差异性,还允许试点地区增设档次。1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左右,适合欠发达地区和低收入农村居民的经济   承受能力;500元大体相当于去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   有条件的村集体要对村民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主要考虑: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村集体在农村居民生产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一些村集体有经营性收   入。因此,有条件的村集体应该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支持,既体现了集体的责任,也有利于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但由于各地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不作   统一的硬性规定。同时,考虑到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改制,因此也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二是地方财政对参保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贴,我省的补贴标准为:   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   (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主要考虑:新农保与老农保的最大区别   在于政府有投入,而不是仅仅让农村居民自我储蓄。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以中央财政补贴为主,有利于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农村居民的亲切关怀,体现社会   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55元,符合新农保低水平起步、“保基本”的原则,也是现实财力可以承受的。同时地方财政对农村居   民缴费给予每年不低于30元的补助,我省最高补助额度为50元,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尽快实现“广覆盖”的目标;也有助于中央财政和地方   财政明确划分责任。   详细的养老政策可以到政策百科中查阅。

  • 为什么农村独生女那么恶心?

      你遇到过吗,或者说你体会过,那那个农村独生女是你神魔人呢,不管是哪里的人都有好有坏,你觉得别人恶心的同时,你可以想想你周围有几个真心的朋友,或者说明白一点,你更恶心,有你这样的素质的人,恶意批判,你觉得你高尚到了哪里。

  • 娶个外地的独生女好不好

      现实点的说:   如果你和女朋友家都是城人的话,可以考虑独生子女,因为现在大部分的准备结婚的新人都是独生子女,她们容易任性,懒惰,城独生子女的父母一般都有退休工资,一般情况下,用不着你们来操太多心,而且说的比较势力些,女方家父母百年之后,所有的一切不都是你们的么?   如果你和你女朋友家都是农村人,就得考虑考虑了,因为农村很严重的一个观念就是养儿防老,农村老人老了以后没有保险,没有社会保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得依赖你们,农村没有儿子,独生子女在我们当地是很不容易找对象的,当然也得看你们的感情程度的。   向你所说的情况,你们家有个弟弟,自己家有P的地,其实也是可以找一个独生子女的,当然前提是你们的感情足够好!否则你住到她们家。。。。。。。。呵呵,还是祝你们幸福吧

  • 父亡母亲改嫁,房子是爷爷奶奶盖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要看房屋的性质,你说是爷爷奶奶盖的房子,是不是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如果是的话,孙子女必须也在同一个村子并且没有申请过宅基地才可以。   如果是大产权房子,爷爷奶奶百年之后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父亲的份额。

  • 我是成都金堂农村户籍人独生女,与前夫在政策充许情况下生了两个孩子。现在老公是初婚所以我们又生了一个

      属于政策内生育,不需要缴纳罚款。

  • 独生女可以回娘家做月子吗

      最好不要,因为有些地方有风俗,出来月子才能回来,如果有公公婆婆最好别回去,好像对娘家不好

  • 在农村未婚男可以得到宅基地,独生女可以得到,家有两个女儿也有

      每一个家庭成员都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宅基地,这和男女没有关系,如果女儿招婿,也可以申请,在娘家已经有了宅基地,原则上在婆家就没有资格申请宅基地了。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二、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第十六条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实施城市、集镇和村庄规划进行旧城、旧镇、旧村改造,经依法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地上建筑物,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有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与村民同等对待。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其宅基地面积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标准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   三、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二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综合谜语:独生女

      综合谜语:独生女   独生女打一中药名谜底 : 一枝黄花   独生女打一字谜谜底 : 姓

  • 有父母对独生女不好的吗?

      感情是相互的,你也可以多给他们一些关心。他们也许很忙,没有时间和精力。也许事业不顺,忙着处理其他事情。   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