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禁忌症是病吗

  • 职业禁忌症能得到赔偿嘛

      你好:对于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无故降低,随意终止合同可要求赔偿。

  • 何谓职业禁忌症? 粉尘作业有哪些职业禁忌症?

      收藏推荐 、职业禁忌症(oeeupational Co示ra里ndleation)是指人们患有的某些疾病或解剖生理缺陷,当接触某种职业有害因素后,可使病情加重或受到某些特定的职业因素作用后,其反应明显早于或严重于普通健康人群而容易发生职业病,以致使患有这些疾病或有解剖生理缺陷的人不适合参加某种有害作业,这些疾病成解剖生理缺陷就叫职业禁忌症。各种有害作业均有其职业禁忌症。如血液疾病是接触苯作业的禁忌症,肝、肾疾患是接触铅、汞作业的禁忌症等。 粉尘作业的职业禁忌症包括有四个方面:①活动性结核病,如各型活动性肺结核以及肠结核、肾结核、骨关节结核等;②慢性肺疾病或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和支气管疾病,如明显肺气肿、肺化脓症、肺寄生虫及原虫病以及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嗬息、支气管扩张和严重的慢性支气管炎等,③明显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如广泛严重的胸膜肥厚、粘连,脚膜炎,包裹性胸膜积液,严垂的先天性或后天性胸廓畸形,④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如高血压、动脉硬化、器质性心脏病等。

  • 职业禁忌症的法律规范

      正确的名词为职业禁忌证,职业禁忌症为错误的写法。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 疫苗接种有哪些禁忌症和不良反应?

      种类太多,您最好提问某一种疫苗的禁忌症和不良反应,因为每种疫苗成分不一样,都不一样的。但总体来说,肯定是有严重疾病史的,譬如过敏性紫癜、慢性疾病急性发作期等等不建议接种。不良反应分为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常见的为一过性发热和皮疹,严重的异常反应种类就更多了

  • 已经上班八个月才做职业健康岗前体检的人如果有职业禁忌症可以辞退么

      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症,劳动者生病享受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劳动者享受的医疗期结束后,仍然无法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在岗职业禁忌症高频听力损伤85离职是否有补偿

      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单位应当视情况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补偿的情形,员工都可以要求给予补偿,否则可以去劳动局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对于在岗期间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应该调整岗位,尽力安排其他工作。

  • 冰毯的适应症及禁忌症

      适应症适用范围一般为:适用于医疗机构高热患者物理降温和低温患者物理升温以及需要保持体温的患者。禁忌症n 失血性休克、精神病患者、妊娠期妇女。n 严重心脏疾病。n 携带心脏起搏器、外科植入物患者。n 3岁以下儿童、70岁以上老人。

  • 体育锻炼的禁忌症有哪些

      你是用来治疗抽动症吗?   我认为是30%的药物副作用+70%的心理作用,下面是维思通的不良反应,可供参考。总体来说,不会影响体育锻炼。   不良反应   1.与服用 "维思通-利培酮" 有关的常见不良反应是:失眠、焦虑、头痛、头晕、口干。   2."维思通-利培酮"较少见的不良反应有:嗜睡、疲劳、注意力下降、便秘、消化不良、恶心、呕吐、腹痛、视物模糊、阴茎异常勃起、勃起困难、射精无力、性淡漠、尿失禁、鼻炎、皮疹以及其它过敏反应。   3."维思通-利培酮"可能引起锥体外系症状,如:肌紧张 、震颤 、僵直、流涎、运动迟缓、静坐不能、急性肌张力障碍。通过降低剂量或给予抗帕金森氏综合征的药物可消除。   4."维思通-利培酮"偶尔会出现(体位性)低血压、(反射性)心动过速或高血压的症状。   5."维思通-利培酮"会出现体重增加、水肿和肝酶水平升高的现象。   6."维思通-利培酮"偶尔会由于病人烦渴或抗利尿激素分泌失调(SIADH)引发水中毒。   7."维思通-利培酮"会引起血浆中催乳素浓度的增加,其相关症状为:溢乳、男子女性型乳房、月经失调、闭经。   8."维思通-利培酮"偶见迟发性运动障碍、恶性症状群、体温失调以及癫痫发作。   9."维思通-利培酮"有轻度中性粒细胞和/或血小板计数下降的个例报导。   禁忌症 已知对"维思通-利培酮"过敏的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患有心血管疾病(如心衰 、心肌梗塞 、传导异常、脱水、失血及脑血管病变)的人应 慎用"维思通-利培酮",从小剂量开始并应逐渐增加剂量(见用法用量)。   2.由于"维思通-利培酮"具有α受体阻断活性,因此在用药初期和加药速度过快时会发生(体位性)低血压,此时则应考虑减量。   3.同其它具有多巴胺受体拮抗剂性质的药物相似,"维思通-利培酮"引起迟发性运动障碍,其特征为有 节律的不随意运动 ,主要见于舌及面部。如果出现迟发性运动障碍,应停止服用所有的抗精神病药。   4.已有报道 指出 ,服用经典的抗精病药会出现恶性症状群,其特征为高热、肌肉僵直、颤抖、意识改变和肌酸磷酸激酶水平升高 。此时应停用包括"维思通-利培酮"在内的所有抗精神药物。   5.患有帕金森氏综合征的病人应慎用"维思通-利培酮",因为在理论上该药会引起此病的恶化。   6.经典的抗精神病药会降低癫痫的发作阈值,故患有癫痫的病人仍应慎用"维思通-利培酮"。   7.服用"维思通-利培酮"的患者应避免进食过多,以免发胖。   8.鉴于"维思通-利培酮"对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在与其它作用于中枢的药物同时服用时应慎重 。   9."维思通-利培酮"对需要警觉性的活动有影响 。因此 ,在了解到患者对该药的敏感性前,建议患者不应驾驶汽车或操作机器 。

  • 手术禁忌症是什么意思

      禁忌症(contraindication)是适应症的反义词,指药物或某些治疗不适宜应用于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一般禁忌症:是指对所有疫苗接种的禁忌症,包括生理状态与病理状态两种。   手术禁忌症就是不能应用某种手术治疗的情况。祝您健康!